那么,地方政府能否落实好新政呢?我对此抱怀疑态度。
反思过去政府为何不力?
《意见》中对20多年来我国住房问题的总结中说到,“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适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上述问题的原因在哪里?就在于地方政府没有执行好1998年23号文。换句话说,如果1998年23号文执行好了的话,2007年24号文就没必要出台了。
但反过来再问一句,为什么23号文没有执行好呢?最根本的是没有把廉租房列入到公共服务职能中。24号文的出台,也只能是说明了中央政府意识到了这一点,但地方政府会不会将它真正列为公共服务职能,现在来看也只能算是个开始,并不意味着会立即见效。
地方政府会把廉租房建设当政绩吗?
有人会说,这次《意见》中不是说要把这一项列入政绩考核之中了吗?大家一定要弄清楚,主动追求的政绩与被动接受的政绩是大大不同的。如地方政府追求的政绩是经济增长,只要经济上来,就业就会增加,地方财政就会增加,进而又会带动地方政府的投资,进一步搞活和搞好地方经济,如此循环,政绩大大地;而建设廉租房呢?花钱不用说,不会带来什么别的什么效应。因此,面对许许多多的政绩,地方政府当然也最会算加减乘除了,搞经济就是乘法,建设廉租房就是减法,只要多乘一点,就是减一点都没关系,说白一点,建设廉租房这一点政绩,不要也可!
因此,在当前体制下,地方政府做这种公共服务是缺乏激励的,既花钱,又体现不出政绩。对于这种无激励之事,就会出现机会主义行事,能拖则拖,能少做就少做,能不做就不做。
中央政府每每“动怒”背后的无奈
根本原因在哪里呢?不仅是个财政预算的问题(即地方政府愿不愿意花钱),还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划分问题。学术一点,就是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问题。这是个宪政结构问题,哪一些事情应该由中央政府管,哪一些应该由地方政府管?这个问题,困扰着中央政府,也困扰着地方政府。现状是,央地关系无可奈何,一旦基层出现问题,中央政府就“动怒”、就“狠抓”,但最后的落实还是要靠地方政府自己。于是每一处煤矿出一次人为事故,中央就“动怒”一次;每一起桥梁坍塌,中央就“狠抓”一次,“按下葫芦浮起瓢”,从黑心棉到奶粉、从煤窑到砖窑,再到桥梁,……,没有哪件事情不是由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可结果呢?
事权上并没有根本性的改革,做事的效率就很是大打折扣。
预期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事
此凡新政,地方政府如何行事?
可以预料,地方政府出于财政预算紧张(几乎没有哪个地方政府说自己财政宽裕的),因此在制定低收入家庭标准上,都会适度从严,把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指标做的标准高一点、设立的门槛条件高一点复杂一点,结果就是降低了保障对象的范围,也缩小了地方政府的责任范围,既少花了地方财政,也不影响政绩,当然最终的结果就是,与《意见》的目标大相径庭。
不仅如此,《意见》中对地方政府在种种事务的设时限,也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效应,我们可以在这两个月里去观察:
按照《意见》第十八条,中央要求各地政府于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关于廉租房和经适房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以前20年时间地方政府都没做好的事,要在这不足50天里做好,地方政府能不能做到?能不能做好?这是个大问题。
如果做不到的话,意味着9月底之前地方政府意味着不能做到按期公示。那么,信誓旦旦的《意见》,其权威度就已经失去了一大半,虎头蛇尾。
如果能做到的话,会有几个地方真正从公共服务职责出发,会有多少地方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事?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是最难界定的事,就象要界定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一样。比如,如果有100户符合条件的家庭,但在地方政府的“定义”中只出现20家,这样的情形是可以想象到的。
因此,我们必须看到现行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中可能会引发的随意性、机会主义及混乱。这样做的后果可能会更加严重。几年过后,如果我们再返回头来看,又是执行中的问题,问题没解决,还积累了更多,到头来还是中央政府买单。
"要市场还是要市长",不如“要人治还是要法治”
前段时间,人们还在大谈要市场还是要市长问题。
泱泱大国,治理起来若要指望德治的上行下效,靠领导人的决心信誓旦旦,都是要付出极其沉重的治理成本的。
正如我一再引用的德国经济学家路德维格"艾哈德就说过:“政府不是喂养于天国、产奶于大地的母牛”,忽视政府的执政成本、管制成本是一种有幼稚的错误。在法治不完善的社会里,绝对的权利只会带来绝对的腐败。“法律是无情的理性”,唯有法治乃大国永续发展之良方。
现在不是要市场还是要市长的问题,而是要法治还是要人治的问题。房市中的问题在目前体制下一如其它领域,靠调控与管理实乃治标不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