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 潘志国律师
2006.10.29
据新华网10月25日报道,“犬患”已成为我国城市的新公害。另据新华网10月28日电,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5个城市正在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通过北京市启动的以“创建和谐社会,争做文明养犬人”为主题的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不禁想起“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时代命题,也让我们切身感受到“犬患”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在全国人民努力创建、营造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要使犬类与人类和谐共处,确实是到了需要一套完整的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的时候了。
城市“犬患”问题,一方面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进一步有效地加强管理,另一方面也在拷问我们养犬人的社会责任心。在公民中大力倡导“文明养犬”的确很有必要,但要将此寄予人们的道德行动,恐怕尚须时日。经常性地开展突击性的“专项治犬”,固然能起到一定的效果,但这毕竟还是阶段性的应急之策。既然“犬患”已经成为了一个全国性的社会问题,多数人都在呼吁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制定统一的法律来治理“犬患”,但治理“犬患”是否仅“法治”即可以了?我们还要考虑国情民俗,尊重民意。犬不文明缘于人不文明,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有更强的公德心,更强的社会自我约束机制,这样才能使大家都能够在一个比较和谐、安全、幸福的环境中发展,故施行“德治”不可或缺。
强调根治“犬患”,“法治”、“德治”须并重,更是考虑了如下社会氛围:目前,国内犬类管理的市场服务体系建设还比较弱,动物福利尚不得而知,比如预防犬类安全的工具开发尚处于起步,犬类疾病防控和治疗设施还有待完善,城市犬类环境卫生服务配套设施还显严重不足,这一切都尚未形成服务配套、管理有力的市场服务体系。又如,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至今,虽然作为世界上五分之一的大约有1亿条犬的我国也先后有11个省、59个城市出台了关于犬类管理的办法或规定,但却仍然占不到全国城市总量的十分之一,故修订、完善“依法治犬”的法律制度体系,也成为了当务之急。所以我们说,根治“犬患”,关键还是要通过修订完善“依法治犬”的法律制度体系,同时建立起一整套犬类管理的市场服务体系,并经常性地开展“文明养犬”行动积极唤醒民众意识,这样才能形成预防、治理和根除“犬患”的长效机制。长此以往,“犬患”必将根除。
《法和经济学》提到:当一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利益,而且损害了社会上的一般人的安全感和他们的道德情感,而且在此时完美的损害赔偿己经不可能出现后,这个行为就不再是单纯的侵权行为,而同时是犯罪的行为。
如何坚持协调发展、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社会管理,如何建设和谐文化、激发社会活力、保持社会安定有序,这才是真正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事情。
(注1:所评内容的新闻链接:京沪穗等5城市公安部门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6-10/28/content_5261120.htm。
注2:城市养犬的法律问题,可参阅笔者的“狼狗咬死人的法律思考――兼议饲养的动物伤人的刑事法律盲区”一文,详见“潘律师法律热线”http://longren.blog.bokee.net/,或“法律论文资料库”http://www.law-lib.com/lw/。
注3:潘志国,笔名龙人律师(longren),男,中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498号太行商务六层,030006,0351-8850097,[email protected]。)
2006.10.29
据新华网10月25日报道,“犬患”已成为我国城市的新公害。另据新华网10月28日电,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5个城市正在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通过北京市启动的以“创建和谐社会,争做文明养犬人”为主题的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不禁想起“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时代命题,也让我们切身感受到“犬患”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在全国人民努力创建、营造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要使犬类与人类和谐共处,确实是到了需要一套完整的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的时候了。
城市“犬患”问题,一方面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进一步有效地加强管理,另一方面也在拷问我们养犬人的社会责任心。在公民中大力倡导“文明养犬”的确很有必要,但要将此寄予人们的道德行动,恐怕尚须时日。经常性地开展突击性的“专项治犬”,固然能起到一定的效果,但这毕竟还是阶段性的应急之策。既然“犬患”已经成为了一个全国性的社会问题,多数人都在呼吁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制定统一的法律来治理“犬患”,但治理“犬患”是否仅“法治”即可以了?我们还要考虑国情民俗,尊重民意。犬不文明缘于人不文明,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有更强的公德心,更强的社会自我约束机制,这样才能使大家都能够在一个比较和谐、安全、幸福的环境中发展,故施行“德治”不可或缺。
强调根治“犬患”,“法治”、“德治”须并重,更是考虑了如下社会氛围:目前,国内犬类管理的市场服务体系建设还比较弱,动物福利尚不得而知,比如预防犬类安全的工具开发尚处于起步,犬类疾病防控和治疗设施还有待完善,城市犬类环境卫生服务配套设施还显严重不足,这一切都尚未形成服务配套、管理有力的市场服务体系。又如,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至今,虽然作为世界上五分之一的大约有1亿条犬的我国也先后有11个省、59个城市出台了关于犬类管理的办法或规定,但却仍然占不到全国城市总量的十分之一,故修订、完善“依法治犬”的法律制度体系,也成为了当务之急。所以我们说,根治“犬患”,关键还是要通过修订完善“依法治犬”的法律制度体系,同时建立起一整套犬类管理的市场服务体系,并经常性地开展“文明养犬”行动积极唤醒民众意识,这样才能形成预防、治理和根除“犬患”的长效机制。长此以往,“犬患”必将根除。
《法和经济学》提到:当一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利益,而且损害了社会上的一般人的安全感和他们的道德情感,而且在此时完美的损害赔偿己经不可能出现后,这个行为就不再是单纯的侵权行为,而同时是犯罪的行为。
如何坚持协调发展、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社会管理,如何建设和谐文化、激发社会活力、保持社会安定有序,这才是真正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事情。
(注1:所评内容的新闻链接:京沪穗等5城市公安部门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6-10/28/content_5261120.htm。
注2:城市养犬的法律问题,可参阅笔者的“狼狗咬死人的法律思考――兼议饲养的动物伤人的刑事法律盲区”一文,详见“潘律师法律热线”http://longren.blog.bokee.net/,或“法律论文资料库”http://www.law-lib.com/lw/。
注3:潘志国,笔名龙人律师(longren),男,中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498号太行商务六层,030006,0351-8850097,[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