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律师
2007.2.9
2007年2月8日上午,中吕律师所潘志国律师接受《山西青年报》(采访中心深度报道组)专栏采访,就太原地区有线数字电视“霸王条款”问题进行了法律点评。《山西青年报》于次日以专版形式对采访进行了全面报道,题目为――律师评论数字电视“霸王条款”,发文位置――03版-新闻专题。同时,该文在《山西青年报》的网络版(http://www.sxqnb.com.cn)也进行了同期刊发,发文位置――新闻报道-时政要闻。
潘律师着重就数字电视的推广问题、与用户的协议关系做了适当、中肯的法律评价,同时也就目前消费者主要关心的五大问题进行了法律点评。如“三年”合理性问题、机顶盒成本问题、机顶盒损赔问题、机顶盒产权问题、频道选择权问题等等。
通过潘律师的法律评价,以及新闻媒体的努力,相信会对太原地区乃至全省、全国的数字电视推广工作中所出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起到一定的释明作用,并为构架政府、企业和用户的关系,以及更好的推广数字电视起到积极意义。
谨以此文,以及今日之果,聊做生日之贺,快哉!
(注:全文参见http://www.sxqnb.com.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46162)
全文收录如下:
(网络版文字全记录)
http://www.sxqnb.com.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46162
作者:史晋彪
在有线电视数字化推广中,有关协议及机顶盒的问题,从一开始就引来诸多用户的质疑,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通过本报向用户作出回应(详见本报2月8日3版),但还是有不少用户打来电话对某些条款表示出自己的疑问。
对此,中吕律师事务所潘志国副主任表示,这是国家政策性的一项信息推广工程,出发点肯定是好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生活逐步提高后对电视节目提出的新需要,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在给用户的服务协议中也的确存有不少欠缺。
问题:光靠协议书不解决问题
解决:配专门资料作补充材料
潘志国律师认为,目前太原数字电视的推广正处于过渡期,而过渡期正是一个问题与矛盾发现的过程,所以,在推广中出现一些问题是很正常的。
“在这里,最为突出的是用户的知情权的问题,即通过什么方式,让用户了解数字电视的好处,充分让推广的方式方法透明,并且让大家了解到目前正处于过渡期,这样,广大的用户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该做什么,接下来配合做什么。目前看来,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在这方面的工作还有很大的欠缺。”潘志国律师称,目前,广大用户只是从协议书上开始了解和接触数字电视,所以,光靠一张服务协议书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潘志国律师称,太原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协议书内容的局限性,使得广大老百姓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他认为在协议书之外,应配有专门的资料作为补充材料,用来解释协议书所不能反映的内容。
在这方面,潘志国律师建议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可以借鉴保险公司的做法,在协议书之外,有很多材料作为协议书的解释和补充。对协议书里的一些规定,可以在材料里注明出处,并作详细的介绍。
过渡期内用户的知情权如何满足,合同中的一些条款是否有合理的依据让用户接受所制定的标准,是否通过相应的合法程序。对用户来说,没有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那么,所签订的协议书,就是格式合同,如果格式合同没有其相应的出处来源,消费者要买却没得选择,那就是霸王条款。
问题:前期的推广宣传不到位
解决:通过多种方式向百姓公示
作为太原有限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政府将这方面的业务委托你来承担,来进行公司化运作,那么无论政府还是公司,都有将这一业务向老百姓解释清楚的义务。
潘志国律师认为,政府部门和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都存在着普及宣传工作上的欠缺,因为是政府工程,所以,政府应该通过相应的政府行政职能、手段及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资源,充分地让人们了解,过渡期的政府在干些什么工作,有限电视公司在怎么干,而老百姓该怎么配合。在这一方面,政府和公司都做得不尽如人意。
“而这恰恰是大家最有争议的地方,所有矛盾的障碍就在这里——老百姓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对整个推广工程而言,老百姓了解的太少了。有线电视的推广本身就是一个很复杂的工程,即使对公司内部人而言,也需要很长的时间,通过许多政策法规等来论证,才能解释完整,而作为普通老百姓,了解的渠道则更加有限,了解的难度加大,理解的程度必然大打折扣。”
潘志国律师称越是政策性的东西,就越应该着重给大家介绍,通过多种方式给广大群众公示,但从目前公示的途径来看,不是很透明,所以,有线电视应该通过多种形式,将这一复杂的推广内容及时、准确地告知广大群众。所以,有线电视从公司操作的程序上是有欠缺的,政府应该加强监管,来尽到自己的义务和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通过公示的方式弥补欠缺,保障知情权。同时让公众充分享受知情权,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这是建立良性循环的根本所在,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之所以发生这样的矛盾分歧,还是因为沟通不到位。
问题:协议书中仍有许多欠缺
解决:应通过招投标方式吸引多家公司参与
潘志国律师认为,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用户是协议关系,也是合同关系,所以,要坚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比如公平、等价有偿、互相选择权等各方面的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潘志国律师表示基于合同法,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在具体的客户条款上仍有许多欠缺有待解决。
其一:“三年”的合理性问题
关于“三年”的合法性问题,潘志国律师认为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应该已通过了听证等相应的法律程序,所以合法性上先不予以否定。
潘志国律师认为在合同中,如果要约定三年,这也是一个知情权的问题,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应及时向公众作信息披露,通过一种方式,来告知消费者三年的合理性,然后由消费者对所提出的“三年”作一个选择。但对于用户而言,他本身没有标准去判断,也没有人告知他这三年的成本是如何核算出的,这些成本是否应该由他来承担。
比如说买菜的时候,如果商贩卖三块一斤,作为买菜者,可以提出是否可以两块五买一斤,双方可以讨价还价,有商量的余地。而在这里出现的是一个印就条款,消费者完全没有了选择权,所以这个上面我认为是有欠缺的。
其二:机顶盒成本问题
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称使用不低于三年,是为了考虑防止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定的,成本和所约定的三年完全是两个概念,这里的成本是国家及公司推广这项工程所应付出的对价,因为数字电视本身是带有公益性质的,所以国家(及推广企业)应该有相应的财政支持,所以,这个成本不应该转嫁到用户上。
作为用户来说,这份合同对他的本质是,网络信息资源的有偿供应合同,用户享受的是信息资源权,所交的钱就是信息使用费。用户使用的是信息,只不过在这里信息的传递需要一个设备,而设备的有偿使用费不应该再摊在用户头上,这必须要有一个说法。
这个设备或者通过国家相应政策确定,机顶盒必须收费用,或者收一个合理补偿费。比如贷款修路一样,要人们感觉到收费的合理性。而在现在的协议书上,体现不出收这个费用的相应合法性依据。
从一个普通用户的角度考虑,没有前面的公示程序及知情权,对费用的制定没有充分的了解,单是通过这么一份合同,又怎么能理解收取这些费用的合理性?
其三:.机顶盒赔偿价格问题
协议书中提到,“遗失或损毁(已无法维修)免费配置的数字机顶盒时,需按市价赔偿,智能卡购买每张110元,遥控器购买每个30元。”事实上市场总是在变动的,不可能价格一直不变。不能恒定确认一个数字通过合同方式来约定,这样对于用户来说,没有选择。
如果今年是110元,大家都按这个价格办,那么可能疑异还少点,但是否每年都是这样,三年之内是这样,如果三年之外呢?这涉及到一个等价有偿的问题。我对这个价格的制定存在质疑。
有线公司应该将自己制定这个价格的标准给予解释和说明。是听证以后,由物价局制定的、严格按相关部门的文件去执行的,还是有其他原因?
其四:机顶盒的产权问题
“根据协议书上规定,公司免费给用户提供一台机顶盒,用够三年后,机顶盒的产权归用户所有,我认为关于机顶盒的产权与公司所提供服务的内容之间存在矛盾,中间没有一个明确的东西,而目前在法律上,这方面的规定也比较模糊。”
“我个人认为,关于产权的问题应该在合同里通过其他一些方式来体现,关键的问题是这种约定是否合适?协议里称三年后归用户,说明我必须得看够三年,无形中给我限定了一个范围,本来我交了钱,就可以正常看了,但这里必须是三年以后才归我,相当于给我附加了一个条件,三年后产权才归我,而之间发生了问题又是我的责任,风险又转移了,坏了又得重新花钱买,在这里机顶盒的风险与产权不一致。”
其五:频道选择权的上下限有多大
作为公司提供的义务,合同中不明确,只是说提供信号传输服务,信号传输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什么?从时间上来讲,是否24小时不间断,从台数上讲,是否不少于100个台?相关的服务质量,这在合同中没有得到体现,相当于服务企业的标的存在缺陷。对于老百姓来讲,你提供我服务,我交钱,可是你提供的服务不明确,导致合同实质性条款欠缺,但用户又没有办法去考核,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用户频道的选择权。
“我个人认为现在只是一个过渡期,随着数字化电视的的逐步推广,与之相对应的制度也会逐渐完善起来。”潘志国律师称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对推广缺少一些必要的解释,并且条款中确实有一些内容有待商榷。
“这项工作是否应该只有一家公司来做?”潘志国律师对数字电视推广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认为应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让很多家公司都能做这个工作,而每一家公司都可以竞争,从而推出各种服务方式,这样对于用户来说,真正的拥有了选择权,真正的矛盾在这里,签约主体的问题,同一块资源,但可以让它分割开,让很多种模式来推动,而如果只有一家的话,它所说的只能是一家之言,对于老百姓来说就没得选择。”
编后
一项技术的更替或一代产品的更换必然要经历一个过渡期,对于数字电视这样一个浩大工程更是如此。数字电视的普及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完成的事情,但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的工程,如果没有一个系统的规范和条文性的措施,不但没有推动普及作用,相反还会弄巧成拙。
对于数字电视的优越性,广电部门应该多做宣传,必要时可设若干展示点,让数字电视和模拟电视接收同一节目,同时进行比较,给市民直接感受,让市民自行选择购买数字电视,而不要让老百姓才被停掉模拟信号,就又要花几百元再买一个机顶盒。
所以,要想做到双赢,广电部门需要多了解群众的想法,有了群众的支持,才会有未来更广阔的市场,才会为自己赚来更多的银子。新闻编辑:吴悦涛 新闻终审:文多思
2007.2.9
2007年2月8日上午,中吕律师所潘志国律师接受《山西青年报》(采访中心深度报道组)专栏采访,就太原地区有线数字电视“霸王条款”问题进行了法律点评。《山西青年报》于次日以专版形式对采访进行了全面报道,题目为――律师评论数字电视“霸王条款”,发文位置――03版-新闻专题。同时,该文在《山西青年报》的网络版(http://www.sxqnb.com.cn)也进行了同期刊发,发文位置――新闻报道-时政要闻。
潘律师着重就数字电视的推广问题、与用户的协议关系做了适当、中肯的法律评价,同时也就目前消费者主要关心的五大问题进行了法律点评。如“三年”合理性问题、机顶盒成本问题、机顶盒损赔问题、机顶盒产权问题、频道选择权问题等等。
通过潘律师的法律评价,以及新闻媒体的努力,相信会对太原地区乃至全省、全国的数字电视推广工作中所出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起到一定的释明作用,并为构架政府、企业和用户的关系,以及更好的推广数字电视起到积极意义。
谨以此文,以及今日之果,聊做生日之贺,快哉!
(注:全文参见http://www.sxqnb.com.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46162)
全文收录如下:
(网络版文字全记录)
http://www.sxqnb.com.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46162
作者:史晋彪
在有线电视数字化推广中,有关协议及机顶盒的问题,从一开始就引来诸多用户的质疑,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通过本报向用户作出回应(详见本报2月8日3版),但还是有不少用户打来电话对某些条款表示出自己的疑问。
对此,中吕律师事务所潘志国副主任表示,这是国家政策性的一项信息推广工程,出发点肯定是好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生活逐步提高后对电视节目提出的新需要,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在给用户的服务协议中也的确存有不少欠缺。
问题:光靠协议书不解决问题
解决:配专门资料作补充材料
潘志国律师认为,目前太原数字电视的推广正处于过渡期,而过渡期正是一个问题与矛盾发现的过程,所以,在推广中出现一些问题是很正常的。
“在这里,最为突出的是用户的知情权的问题,即通过什么方式,让用户了解数字电视的好处,充分让推广的方式方法透明,并且让大家了解到目前正处于过渡期,这样,广大的用户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该做什么,接下来配合做什么。目前看来,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在这方面的工作还有很大的欠缺。”潘志国律师称,目前,广大用户只是从协议书上开始了解和接触数字电视,所以,光靠一张服务协议书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潘志国律师称,太原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协议书内容的局限性,使得广大老百姓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他认为在协议书之外,应配有专门的资料作为补充材料,用来解释协议书所不能反映的内容。
在这方面,潘志国律师建议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可以借鉴保险公司的做法,在协议书之外,有很多材料作为协议书的解释和补充。对协议书里的一些规定,可以在材料里注明出处,并作详细的介绍。
过渡期内用户的知情权如何满足,合同中的一些条款是否有合理的依据让用户接受所制定的标准,是否通过相应的合法程序。对用户来说,没有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那么,所签订的协议书,就是格式合同,如果格式合同没有其相应的出处来源,消费者要买却没得选择,那就是霸王条款。
问题:前期的推广宣传不到位
解决:通过多种方式向百姓公示
作为太原有限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政府将这方面的业务委托你来承担,来进行公司化运作,那么无论政府还是公司,都有将这一业务向老百姓解释清楚的义务。
潘志国律师认为,政府部门和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都存在着普及宣传工作上的欠缺,因为是政府工程,所以,政府应该通过相应的政府行政职能、手段及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资源,充分地让人们了解,过渡期的政府在干些什么工作,有限电视公司在怎么干,而老百姓该怎么配合。在这一方面,政府和公司都做得不尽如人意。
“而这恰恰是大家最有争议的地方,所有矛盾的障碍就在这里——老百姓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对整个推广工程而言,老百姓了解的太少了。有线电视的推广本身就是一个很复杂的工程,即使对公司内部人而言,也需要很长的时间,通过许多政策法规等来论证,才能解释完整,而作为普通老百姓,了解的渠道则更加有限,了解的难度加大,理解的程度必然大打折扣。”
潘志国律师称越是政策性的东西,就越应该着重给大家介绍,通过多种方式给广大群众公示,但从目前公示的途径来看,不是很透明,所以,有线电视应该通过多种形式,将这一复杂的推广内容及时、准确地告知广大群众。所以,有线电视从公司操作的程序上是有欠缺的,政府应该加强监管,来尽到自己的义务和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通过公示的方式弥补欠缺,保障知情权。同时让公众充分享受知情权,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这是建立良性循环的根本所在,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之所以发生这样的矛盾分歧,还是因为沟通不到位。
问题:协议书中仍有许多欠缺
解决:应通过招投标方式吸引多家公司参与
潘志国律师认为,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用户是协议关系,也是合同关系,所以,要坚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比如公平、等价有偿、互相选择权等各方面的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潘志国律师表示基于合同法,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在具体的客户条款上仍有许多欠缺有待解决。
其一:“三年”的合理性问题
关于“三年”的合法性问题,潘志国律师认为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应该已通过了听证等相应的法律程序,所以合法性上先不予以否定。
潘志国律师认为在合同中,如果要约定三年,这也是一个知情权的问题,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应及时向公众作信息披露,通过一种方式,来告知消费者三年的合理性,然后由消费者对所提出的“三年”作一个选择。但对于用户而言,他本身没有标准去判断,也没有人告知他这三年的成本是如何核算出的,这些成本是否应该由他来承担。
比如说买菜的时候,如果商贩卖三块一斤,作为买菜者,可以提出是否可以两块五买一斤,双方可以讨价还价,有商量的余地。而在这里出现的是一个印就条款,消费者完全没有了选择权,所以这个上面我认为是有欠缺的。
其二:机顶盒成本问题
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称使用不低于三年,是为了考虑防止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定的,成本和所约定的三年完全是两个概念,这里的成本是国家及公司推广这项工程所应付出的对价,因为数字电视本身是带有公益性质的,所以国家(及推广企业)应该有相应的财政支持,所以,这个成本不应该转嫁到用户上。
作为用户来说,这份合同对他的本质是,网络信息资源的有偿供应合同,用户享受的是信息资源权,所交的钱就是信息使用费。用户使用的是信息,只不过在这里信息的传递需要一个设备,而设备的有偿使用费不应该再摊在用户头上,这必须要有一个说法。
这个设备或者通过国家相应政策确定,机顶盒必须收费用,或者收一个合理补偿费。比如贷款修路一样,要人们感觉到收费的合理性。而在现在的协议书上,体现不出收这个费用的相应合法性依据。
从一个普通用户的角度考虑,没有前面的公示程序及知情权,对费用的制定没有充分的了解,单是通过这么一份合同,又怎么能理解收取这些费用的合理性?
其三:.机顶盒赔偿价格问题
协议书中提到,“遗失或损毁(已无法维修)免费配置的数字机顶盒时,需按市价赔偿,智能卡购买每张110元,遥控器购买每个30元。”事实上市场总是在变动的,不可能价格一直不变。不能恒定确认一个数字通过合同方式来约定,这样对于用户来说,没有选择。
如果今年是110元,大家都按这个价格办,那么可能疑异还少点,但是否每年都是这样,三年之内是这样,如果三年之外呢?这涉及到一个等价有偿的问题。我对这个价格的制定存在质疑。
有线公司应该将自己制定这个价格的标准给予解释和说明。是听证以后,由物价局制定的、严格按相关部门的文件去执行的,还是有其他原因?
其四:机顶盒的产权问题
“根据协议书上规定,公司免费给用户提供一台机顶盒,用够三年后,机顶盒的产权归用户所有,我认为关于机顶盒的产权与公司所提供服务的内容之间存在矛盾,中间没有一个明确的东西,而目前在法律上,这方面的规定也比较模糊。”
“我个人认为,关于产权的问题应该在合同里通过其他一些方式来体现,关键的问题是这种约定是否合适?协议里称三年后归用户,说明我必须得看够三年,无形中给我限定了一个范围,本来我交了钱,就可以正常看了,但这里必须是三年以后才归我,相当于给我附加了一个条件,三年后产权才归我,而之间发生了问题又是我的责任,风险又转移了,坏了又得重新花钱买,在这里机顶盒的风险与产权不一致。”
其五:频道选择权的上下限有多大
作为公司提供的义务,合同中不明确,只是说提供信号传输服务,信号传输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什么?从时间上来讲,是否24小时不间断,从台数上讲,是否不少于100个台?相关的服务质量,这在合同中没有得到体现,相当于服务企业的标的存在缺陷。对于老百姓来讲,你提供我服务,我交钱,可是你提供的服务不明确,导致合同实质性条款欠缺,但用户又没有办法去考核,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用户频道的选择权。
“我个人认为现在只是一个过渡期,随着数字化电视的的逐步推广,与之相对应的制度也会逐渐完善起来。”潘志国律师称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对推广缺少一些必要的解释,并且条款中确实有一些内容有待商榷。
“这项工作是否应该只有一家公司来做?”潘志国律师对数字电视推广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认为应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让很多家公司都能做这个工作,而每一家公司都可以竞争,从而推出各种服务方式,这样对于用户来说,真正的拥有了选择权,真正的矛盾在这里,签约主体的问题,同一块资源,但可以让它分割开,让很多种模式来推动,而如果只有一家的话,它所说的只能是一家之言,对于老百姓来说就没得选择。”
编后
一项技术的更替或一代产品的更换必然要经历一个过渡期,对于数字电视这样一个浩大工程更是如此。数字电视的普及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完成的事情,但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的工程,如果没有一个系统的规范和条文性的措施,不但没有推动普及作用,相反还会弄巧成拙。
对于数字电视的优越性,广电部门应该多做宣传,必要时可设若干展示点,让数字电视和模拟电视接收同一节目,同时进行比较,给市民直接感受,让市民自行选择购买数字电视,而不要让老百姓才被停掉模拟信号,就又要花几百元再买一个机顶盒。
所以,要想做到双赢,广电部门需要多了解群众的想法,有了群众的支持,才会有未来更广阔的市场,才会为自己赚来更多的银子。新闻编辑:吴悦涛 新闻终审:文多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