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建议说明稿》第1节


 

01

为何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

简单地说,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是为了为我们的《宪法》和我们的各种专业性法律、法规寻找个依据。诚然,依据不是寻找的,而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也就不要说寻找到的依据未必符合“依据”的条件即符合自然经济社会人的发展与可持续发展规律。如此,笔者要为制定法律寻找“依据”,是否有唯心主义的嫌疑?这正是所以要制定《法法》的原因,当然也是首先、必须要向人们说清楚的问题。诚然,这也是个能够说情的问题了。

我们的《宪法》业已制定、颁布、实行50多年。期间,虽然业已经过若干次修改,每次修改虽然也都说明了理由,但随着中国、世界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随着人民群众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家必然会对固有的和正在发生的事物联系起来认识,并自然会得出些与《宪法》难以吻合的结论。比如,作为一种具有优越性的社会主义制度,优越地发展了将近1百年之后,东欧社会主义阵营却忽然“剧变”,世界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会“解体”?

最直接的例子,前东西德国、现南北朝鲜,由于分别实行了不同的社会制度,若干年后其经济却发生了与前无产阶级革命家、思想家、政治家截然相反的结果。如此,所谓共产主义还能实现得了吗?如果实现不了,那么,人们就有对以实现共产主义为已任的现存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客观性产生怀疑的必然,而用古人的话说就是:“皮之不存,毛之安在”?

更重要的是,要想通过社会主义制度达到实现共产主义的目的,有两项非常艰巨的任务需要完成,一项是“共同富裕”,一项是实现“公有制”或“消灭私有制”。这两项任务的完成,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似乎就是件不可能办到的事。不仅不可能,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贫富分化正在扩大,私有经济、私有财产、私有制度也似乎正在强化。

这一切的一切似乎都在验证以下事实的存在:不仅共产主义制度是“乌托邦”,社会主义制度同样是“乌托邦”。也正由于如此,有位叫许德音的教授,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日行渐远”,而“事实证明”,凡是能被这门古老学说反对过的,都能够“笑到最后”。面对这种严峻的局面,是否有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的必要?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尤其是在近些年来,我们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理论工作者似乎也不敢面对上述事实与质问,而采取了一种最为简单、具有消极意义的做法是,把“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当作成“口号”来高喊,用以来回避上述那些难以回答的问题,使人们失去了坚守马克思主义的信心!

真的是这样的吗?假如真的是这样,那我们就完全有抛弃马克思主义原教义的必要,如果不是这样,那我们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经济学家又为什么不能拿出些经得起考验而且有理论基础的客观依据、理论依据来?难道非等到资产阶级反过来再造了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的反的时候才有必要?难道凭无产阶级政权之国家机器,来对人的思想进行专政?

为什么不能把上述问题提前讲清楚?请问,我们的党校、政治学院、各级高等院校政治经济学系都在干什么?又有几个能拿出点真玩意的?为何拿着国家的俸禄,不为国家办事?

如今有人提出“以宪治国”的理念,笔者以为这种提法有“为时过早”之嫌疑,主要的原因是,包括我们现行的、已经实行的《宪法》在内,业已不仅是一个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的问题,而是个已经关乎立场和方法都存在严重问题的问题。换言之,如果上述问题得不到解决,就是说如果它已经不再能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话,那么,提倡“以宪治国”或提倡“以法治国”,无异于是在置人民的利益于不顾,更不要说,能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否。

如果我们《宪法》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那么,谁又来管管存在这样或那样问题的《宪法》?如果我们的《宪法》和各种专业性法规已经不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那样已经存在和将要产生的法律,是否应该有个能制约它的东西?《宪法》应不应该有自己的立场?应该不应该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何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为何要走市场经济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就是中国政府、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各种法律的依据。作为一个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法律的制定不仅有别于西方,势必更能够有自己的道理,而这个“道理”不仅应能够体现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当然须符合发展律。

当今之中国、世界所以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现象,与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世界人民对一些本来就应该说清楚也能够说清楚的道理未能说清楚有必然的联系。可以肯定,不管人们都在讲什么哲学、讲什么主义,他们都必须建立在“说理”、符合规律的基础之上,如果人们连“说理”的态度和勇气都没有,那么无论讲什么哲学、什么主义,势必都不会有个好下场!

一个连理都不讲的民族、国家、社会、世界是没有希望的,也就更不要说能得到发展与可持续发展。诚然,一个不了解经济社会发展与可持续发展规律的民族、国家、社会、世界亦然。这是因为,规律这种东西不是别的,正是“理之源泉”或者说理是对规律的本质揭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以下简称《宪法》)。可是,有这样一个事实谁也无法否定,那就是它势必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法律缺陷,也就更不要说其他专业性法规。于是,有下述问题必须需要回答,那就是如何才使包括《宪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法规符合自然经济社会规律而又不违背人民的意志。换言之,如果我们的《宪法》和各类专业性法律、法规是违背自然经济社会规律的东西,人民就有对其存在产生怀疑的必须。

人们无论做什么事和干什么事都不能“不讲理”,这是因为“理在事先”或者说“理在法先”。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不管它是“事”也不管它是“法”,之所以产生、存在、发展都不能背离一定的原理或者说都不能违背一定的道理,否则即便有一部《宪法》和几部专业性法律、法规的存在,都会由于“违理在先”而达不到服务社会和“为人民服务”的最终目的。

没有“法理”何有“法律”?法律如不能很好地体现自然经济社会人的规律性,不能尽可能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何谈自然经济社会人的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为此,为了充分体现自然经济社会人的发展与可持续发展规律,也是为了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