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几处失望


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终于出台了,粗读它一遍如同“冬天睡凉席”,再细读下来更有“今不如昔”之感。自《药品管理法》2001年修订后国家药监局就一直在组织人员对原《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时过几年现在才出台,工作效率可想而知,但从另一个角度想,费时这么长修改的一个部门规章必定会出“精品”,然而“期望越高失望越大”这句话再次得到应验。

《药品管理法》在1985年正式实施,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列,全国人大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版于2001年实施。国家药监局成后,于1999年制订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应该说,暂行版《办法》在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方面功不可灭,它既起到了弥补原版《药品管理法》不足的作用,又为打击药品违法行为立下了汗马功劳。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新版《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原版《办法》在很多方面存在缺陷,修改是势在必行的。然而结果却令人大失所望。

如何让人失望,这里摘取几点说明。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什么呢?难道是不能明说且必须依照做的“暗箱”之理由?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该包括医疗机构吧,但《办法》中对同样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不同的主体身上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却不一样,比如:

1、第六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人员要培训,否则按第三十条进行处理。可在该《办法》通篇未对医疗机构药剂人员的培训作要求。;

2、第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开具相应的票据,否则按第三十条进行处理,但办法中通篇未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行为进行规范,医疗机构未经处方使用药品的隐患是更大的。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不就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安全吗?

3、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同时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购进药品时应索取、查验和保存相关资料票据,对于违反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能得到的处罚高到罚款两万(第三十条),而对于医疗机构仅仅是承担限期改正的责任,严重者也就是被通报(第四十一条);

4、如果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地以外处销售药品的话,将按无证经营药品论处(第三十二条),但对医疗机构异地使用药品的行为并没有进行规范;

 

这些因不同的涉药主体受到的法律待遇不同的现象,应该是严重不公平、不公正的,它不仅是针对这些涉药主体而言,更是对社会公众的不公平、是对我国法律体制的不公平。往高处说,这种规定的设计,扭曲了我国药品管理法律精神,将会对我国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带来挫伤,是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极不负责任的;往低处讲,是设计者的法律水平以及心态的一种折射。

假如《办法》完全不将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行为纳入进来的话,或者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更名为《药品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办法》不失为是对《药品管理法》在对药品生产经营行为监管的一个好的补充。然而在《药品管理法》先天就存在“厚此薄彼”的情况下,再出台一个“厚此薄彼”的东西,既让人失望、又让人愤怒。

 

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办法》第三十九条与现行国家药品法律是矛盾的:条文中的要求药品按“药品说明书规定”条件贮藏的规定是与《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相抵触的。理由: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在2000年版《中国药典》的“凡例”中规定了“标准规定”的项目,“贮藏”是其中一项,在2005年版《中国药典》“凡例”中规定了药品标准正文的“名称与编排”及“项目与要求”,“贮藏”项分别列在其中。这些说明了一个问题:药品的“贮藏”项目是药品标准规定的一个不可分割部分,任何一种药品必须在药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贮藏,否则就违反了药品标准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这种药品按劣药论处。

 

第十一条第二款与第三十四条是不太切合实际的条文: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如果必须开具销售凭证的话,十有八九得关门大吉(药品超市容易做到,小药店只有关门了),而且这种规定和原来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销售的规定不一致。销售处方药须凭处方才能销售是为了安全,而非处方药可以开架销售的,也就是说非处方药的销售如同超市销售普通商品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