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王仙明

中国人

修改现场直播的文字说明了什么?


  地震后的第三天下午,我和同事在出差返回单位的路上,听到了中央广播电台直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当听到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冯正霖说出“很高兴有这个机会”时,我们全车的人一时被震惊了,感觉这个高官用词是不是太离谱了,也说明此人太没水平了,在全世界都为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感到悲痛时,他会“很高兴有这个机会”?众口齐声责骂他没人性!

  回到单位大约是15时45分钟左右,我立即到网上查阅新闻发布会的文字内容,核对是不是我们的耳朵出了问题听错了,我们但愿是听错了,这样的话我们会为国家少一个低能高官感到欣慰。结果往往是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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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为什么要冒充非药品?


  近来在网络上看到许多药品监管的信息,各地尽出奇招,效果显著。但也不乏为了吸引世人眼球的招数,其中就有开展“药品冒充非药品”的整治行动。在今年的4月底有这样一篇报道在网上出现:《江北药监分局“药品冒充非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开展》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药品冒充非药品”的违法行为,保障全区人民的用药安全,4月29日,食品药品监管江北分局召开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药品冒充非药品”专项整治行动。
  市场上一些打着“消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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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药品冒充药品和药品超规定宣传功效现象的思考


  非药品冒充药品的状况,或者说老百姓被非药品欺骗的状况一年比一年严重已是事实,究其原因多数人认为是打击不力、法律不健全、违法者唯利是图等等,没错,这些全是原因。但有没有想执法者本身的原因呢?

  我国的《药品管理法》从1985年起就实施了,为加强对药品监管,国家于1998年又专门成立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药品监管职能是卫生部兼),从卫生部起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配合《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制定了相当多的部门规章和政策;药品监管人员长年在一线辛勤地工作。所有这一切,不能说法律不健全和对涉药违法行为打击不力。那么目前的现状又是怎样造成的呢?全社会对《药品管理法》的理解有误!以至于被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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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几处失望


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终于出台了,粗读它一遍如同“冬天睡凉席”,再细读下来更有“今不如昔”之感。自《药品管理法》2001年修订后国家药监局就一直在组织人员对原《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时过几年现在才出台,工作效率可想而知,但从另一个角度想,费时这么长修改的一个部门规章必定会出“精品”,然而“期望越高失望越大”这句话再次得到应验。

《药品管理法》在1985年正式实施,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列,全国人大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版于2001年实施。国家药监局成后,于1999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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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案离不开专业知识


  在网上(http://jiangxi.jxnews.com.cn/system/2004/08/27/000720469.shtml)看到一则信息:江西上饶市药监局在2004年时查获了一起假药案,称福建省福清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国药准字H35020017药品次黄嘌呤核苷注射液(商品名:星多克)与国家药监局批准公布的国药准字H35020017药品通用名“肌苷注射液”不一致,据此认定企业生产的次黄嘌呤核苷注射液为假药,并于2004年4月23日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福清药业处罚如下:1.没收生产假药次黄嘌呤核苷注射液违法所得4.23万元;2.并处违法生产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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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怎样的医药企业的断想


  《药品管理法》中规定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开办必须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要求取得证件的企业必须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组织生产或经营。此法中禁止未取得《许可证》者生产或经营药品,但没有规定未通过两P认证的企业不得生产或经营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申请GMP或GSP认证有法律价值吗?从目前的监管状况看这两P的认证全是徒劳:我国当初设计这两P认证的目的是淘汰一批小而不规范的企业,结果越认证企业数越多,而认证条件中并没有将社会资源整合问题作为一个国情来考虑,使得小而全的企业越来越多,原有的企业没减少,新增与日俱增,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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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与不真实


 

  重温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再次确认了都没有“造假”二字。

  但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看到了两处有“真实”二字的内容:

  第一百五十九条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当有记录,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记录应当留有填写数据的足够空格。记录应当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

  第二百五十八条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核实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核实是否具备检验条件。应当对其人员机构、厂房设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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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药超微饮片”的几点思考


  最近听人说起“中药超微饮片”的事。通过网络查询到两篇文章:一篇是2009年6月19日《中国医药报》刊载的《中药超微饮片的质量标准化研究及思考》(以下简称《研究与思考》),作者为蔡光先;另一篇是2009年9月19日《三湘都市报》刊登的《小小超微饮片,甩掉5000年“药罐子”》(以下简称《小小超微饮片》)。阅读后对“中药超微饮片”有了一个初步的概念,但也引起了对它的几点思考。

一、关于“中药超微饮片”的概念

  1、《研究与思考》一文提出的“中药超微饮片”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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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件的规定应该与技术质量标准保持一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关于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中,规定“中成药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GMP组织生产,严把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关,切实承担起第一质量责任人的职责。应具备与生产品种相适应的中药前处理、提取能力,保证生产体系完整,强化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药品标准投料生产,处方项下规定为饮片投料的不得以药材投料”。而《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的凡例中规定“(中药)制剂处方中的药味,均指饮片”。
上述两处关于中药饮片的规定,看似一致,但细究却存在差异。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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