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务稽查应对及风险点分析、最新政策解析(1)


  建筑业的税收法规相对简单,营业税3%,所得税33%,这个行业的难点在于征收管理,所以一直也是历年的税务稽查重点行业,结合税务检查中的重点领域,介绍13个最容易出现风险的问题:

  一、“自建”行为如何纳税?

  所谓“自建”,是指从事建筑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因自建人与其本身并不存在结算、取得建安收入的问题,并且所建建筑物是为了“自用”。由此税收政策规定,对自建自用行为不纳入“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即不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建自用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后自用。自建人将自建建筑物销售,如果对自建建筑物销售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而仅对采用发包方式的建筑企业征收营业税,就出现了税负不平衡的情况,不利房地产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税法才规定:对自建自售建筑物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并且是从新税制实施即1994年1月1日以后建成销售并未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建筑物,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二、企业内部工程如何纳税?

  企业内部工程是指企业或单位所属的施工企业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这些单位在为内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也对外进行工程承包。所属单位在会计核算上,一般分为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新税制即《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文)》的规定:《细则》第十一条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据此规定。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也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财税[2001]160号文同时明确,独立核算单位是指:(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文件还要求:纳税人必须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独立核算单位承包工程,对外承包工程应征收营业税;

  独立核算单位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则要交纳营业税,否则不交纳。

  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承包内部工程,无论是否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均不征收营业税。

  所谓“结算工程价款”,按照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通过工程收入科目核算的主要材料、工资、费用、税金、法定利润等。施工企业的这种取费与税法规定的建筑营业额是一致的。

  当然对该建筑物在对外进行销售时还是应当依据“自建行为”的规定,补征“建筑业”营业税。

  三、代办电信工程如何纳税

  原来的税法规定,对邮电部门直接投资自营或由电信工程公司承包的电信工程,按建筑业税目征税;对邮政电信部门附属的生产单位承包的代办工程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样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对于同一工程因施工单位不同,而按不同的税目征税,从而使得政策不规范,不符合有行为税特点的营业税的一般立法精神;第二,在具体工作中,对施工单位的情况比较难也鉴别,基层征收单位常常弄不清承包电信工程的施工企业是电信工程公司,还是邮电企业附属的生产单位,给税收征管造成困难。为了克服上述弊端,规范税收政策,1994年新税制出台时,把代办电信工程从原邮政电讯业税目的征收范围中调整至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中。这样,对代办电信工程征税时不再看施工单位是谁,一律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现行政策对代办电信工程应当同样遵循财税[2001]160号通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