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厅有义务证明华南虎照片的“不容置疑”


     华南虎照片的真伪争议,随着11月16日老虎年画的发现尘埃落定,社会舆论就此问题基本达成共识:周正龙所拍摄的老虎,是假的。尽管如此,官方的态度依然强硬。根据《东方早报》的报道,11月21日下午,陕西省林业厅召开了一个闭门会议,就华南虎事件达成了一个基本态度:镇坪存在野生华南虎的事实是“不容置疑”的。

 

       野生华南虎的存在事实是否“不容置疑”?这个问题的答案有赖于华南虎照片真伪的举证证明。可惜的是,公众只看到陕西省林业厅的表态,至关重要的举证,陕西省林业厅只字未提。当然,回避并不代表问题的不存在,陕西省林业厅的举证责任并未因此豁免,如果公民就此问题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陕西省林业厅有义务举出证据证明华南虎照片的“不容置疑”。

 

      关于华南虎事件的行政诉讼可诉性,笔者在《评华南虎案:比照片真伪更严重的是权力违法》一文已做过相应分析。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在华南虎事件中,陕西省林业厅的涉案行为分别是信息公开行为与行政奖励行为。其中,信息公开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依照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具有可诉性。

 

     虽然信息公开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由此发生的公民申请获取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具有可诉性。比如,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规范,公民可向陕西省林业厅申请获取华南虎照片的相关信息。在此过程中,如申请人认为陕西省林业厅提供的华南虎照片涉嫌“造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一旦行政诉讼程序启动,与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截然不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显然,若华南虎照片的真伪争议进入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的举证分配规则,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陕西省林业厅承担,其有义务举出证据证明华南虎照片的“不容置疑”,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或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作者:谢恒律师

 

谢恒律师提醒:以上法律建议或意见系律师观点,仅供参考。本作品允许自由转载(用于营利目的除外),转载时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