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解析强制拆迁背后问题 政府在其中的角色


法律专家解析强制拆迁背后问题 政府在其中的角色
深度提示:2006年11月7日,北京南礼士路19号危改工程拆迁区内,居民杜建平被拆迁经理指使保安群殴致死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06年10月25日、11月1日,本报“北京/深度”版报道了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8号院的数百居民拥有房屋产权证,却莫名遭遇拆迁。一些居民因家里被断暖气、断水或粪水进屋而含泪离开,一些未搬迁居民家中的窗户被砸,院落围墙被拆。媒体报道的典型恶性拆迁事件还有沈阳一被拆迁人被困26天、湖南嘉禾违规拆迁事件打出“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呼和浩特刘福旺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双腿被砍断等。
 这些强制拆迁事件严重影响着社会和谐,引起了公众对拆迁的深刻反思。就强制拆迁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
对话1
政府在拆迁中的角色
记者:房屋拆迁涉及哪些法律关系?政府在拆迁中扮演着怎样一种角色?
楼建波(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房屋拆迁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从学理上讲,拆迁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政府在补偿完毕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给新的使用权人。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即出让或划拨给拆迁人,由拆迁人来替政府进行拆迁补偿。在整个拆迁活动中,政府起主导作用。
王才亮(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杜建平案原告代理律师):房屋拆迁中交叉着两个法律关系,其一为政府管理,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其二为市场上的产权买卖,属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应当保证公民对房屋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但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公民对房屋的财产权利有可能被取消,此时公民应得到补偿,保障公民在经济利益上不吃亏。政府在拆迁活动中的角色,也有两种情况: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由政府直接征收,政府扮演的是运动员的角色。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其实也有相互的钳制和制约,政府也充当裁判员的角色。在更多的情况下,房屋因为土地权转移、房地产开发而拆迁,政府担当的是裁判员的角色,设立行政许可,并在拆迁活动中予以监管,在拆迁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时出面裁决。
庄清忠(北京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平街8号院拆迁案原告代理律师):政府在拆迁活动中的角色主要有四种,其一为管理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如文件审批、行政许可等;其二为监督者,履行监督职能,依法对拆迁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其三为仲裁者,当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时,依申请人申请,依法进行裁决和复议;其四为执行者,行使行政职权,依法进行拆迁。
对话2
经营性土地的转让应协商
记者:从法理上讲,对于经营性用地的取得和转让,政府是否有权进行强制拆迁?
楼建波:应当明确,拆迁和征收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取得土地所有权,如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而对于拆迁而言,政府本来就拥有土地所有权,是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拆迁的法律依据在于《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王才亮:我们所说的强制拆迁,实质上是一种强制执行,是政府为保证其裁决的有效性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对于经营性用地,开发商进行商品房开发、拆迁过程中,对少数达不成拆迁协议的,由政府裁决,政府为保证其合法生效的裁决的有效性,可以进行强制拆迁。
庄清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文件已明确规定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经营性土地的转让,应由拆迁人和土地实际占有人平等协商,达成补偿协议,这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依法申请政府主管部门裁决。政府处于一种相对被动的角色。裁决生效后,可以申请由政府或人民法院执行。
对话3
强制拆迁前须开听证会
记者:依据现行法律,强制拆迁须具有怎样的前提条件?
楼建波:强制拆迁不同于拆迁协议的强制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拆迁协议的强制执行,第十七、十九条规定了强制拆迁。依据法律规定,强制拆迁的前提条件有: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具备合法生效的裁决文书;被拆迁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王才亮: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整个拆迁活动必须是合法的;第二,对强制拆迁有合法的法律文书。
庄清忠:首先,拆迁手续必须合法;其二,拆迁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时,由政府主管部门合法有效的裁决决定;其三,在强制拆迁执行前,必须依法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当由建委主持,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共同到场,艰危应当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作出公允的裁决,但是绝对不能将听证会变成强制拆迁的工具,使听证会流于形式,这样不但不能起到听证会应有的作用,反而会激化社会矛盾,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
对话4
被拆迁人可申请复议或起诉
记者:强制拆迁的合法程序是怎样的?被拆迁人不服裁决时应如何维权?
楼建波:强制拆迁分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两种情况。对于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申请强制拆迁前应组织听证,并有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决定。在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做好说服动员工作,拆迁中由公证部门进行证据保全。司法强制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走诉讼执行程序,但同样需要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王才亮:强制拆迁在程序上有三个方面,第一,强制拆迁的决定是依法作出的;第二,强制拆迁的执行部门应当将强制拆迁有关事项告知被执行人;第三,强制拆迁的执行部门本身应具有执法权。依照现行法律,强制拆迁有两个途径,其一,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其二,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拆迁之前应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给被拆迁人申辩的机会。总之,强制拆迁必须始终贯彻以人为本和依法进行的原则。对于被拆迁人不服裁决的情况,被拆迁人可以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非特殊情况,一般不采用强制执行。
庄清忠:首先,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裁决决定;其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规定复议和诉讼不中止裁决的执行;再次,执行强制拆迁之前,必须依法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后,一般由拆迁人向政府或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拆迁裁决。根据法律规定,被拆迁人不服裁决时,可以在两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我认为,房地产拆迁作为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焦点之一,应当适当修改上述规定,即在复议或诉讼阶段,应当终止裁决的执行。
对话5
不得对被执行人造成人身伤害
记者:在强制拆迁的执行过程中,若被拆迁人拒绝配合而发生人身危险,政府应当如何处理?
楼建波:在强制拆迁过程中,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来执行,如果是司法强制拆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采取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不得对被执行人造成人身伤害。
王才亮: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应贯彻一个基本原则,即“人房分离”原则。对于强制拆迁,必须是穷尽了其他一切办法,工作做到位了以后才能实施。公民的人身权利优先于开发商的经营权利,优先于任何财产权利。在强制拆迁过程中,从政府角度讲,应尽力避免人身危险的发生,在被拆迁人出现危险时,拆迁应当停下来,等人、房分离了才能继续,否则,现场指挥者应对被拆迁人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
庄清忠:和谐社会首先要倡导和谐,即使有合法生效的裁决决定,拆迁过程中仍可协商解决。出现类似情形时,应当停止拆迁裁决的执行,继续协商,缓和矛盾,任何一方不得暴力执法、暴力抗法,一些特殊情况可以特殊处理,以保障被拆迁人拆迁后的生活质量。强制拆迁过程中任何一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政府和司法机关都应及时依法制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学评论
尊重私权是法治的标志
“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国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踏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了的破房子。”——英国前首相威廉·皮特
西方有句谚语:“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它体现的是对私权的尊重。即使是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是为法治的标志。
在18世纪的德国,有个著名的拆迁故事:国王威廉一世想在距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修建一座行宫,但行宫选址地的前面有一座又残又旧的大风车磨坊。如果行宫修好了,这个破磨坊会遮挡眺望城区的视线。威廉一世派人前去与磨坊主人协商,希望能买下磨坊。谈判人员与磨坊主几经协商,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胁之以威,诱之以利,但磨坊主无论如何不同意拆迁磨坊。
对这样一个“不识抬举”、“不可理喻”的钉子户,威廉一世龙颜大怒,命令御林军强行拆除了磨坊。于是磨坊主一纸诉状把威廉一世告上法庭。是维护国王的权威还是保护小市民的利益?最后多名法官一致认定,被告擅用王权,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利,违反了《帝国宪法》第79条第6款。法庭最终判决:责成被告威廉一世,在原址立即重建一座同样大小的磨坊,并赔偿原告其他损失和费用150马克。
这个故事在德国法治进程上留下了重重的一笔,成为德国司法独立、平等的象征,同时也折射出王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冲突。事实上,公权与私权,时常难以调和。而从尊崇公权到尊重私权,乃是法治的进步。法治的社会,法律是权利的保证,法律的一个重要理念是要维护弱势阶层的利益,对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应给予充分的保护。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我们的国度,公权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私权利在不可一世的公权力面前显得渺小。如今,我们跨进市场经济时代,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在这个转型的时期,一方面国家公权干预仍较广泛,一方面公民私权意识不断增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正确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是实现现代法治、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
法学家江平曾指出,正确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必须坚持一个基本原则: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任何人无权剥夺或者限制。
杨振山教授也认为:“民事权利(私权)固然要求公共权力提供方便和保障,但在中国目前更迫切的任务应当是防止公共权力对私权的威胁。”财产权利,是公民私权利的重要方面,对私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必然要求对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给予有力的保障。我国从“保护合法私有财产”和“保护人权”入宪到限制政府权力的《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从《民法典》草案的讨论到《物权法》草案的六审,正体现出一种观念的转变,体现出对公民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尊重。
法治,从尊重私权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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