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在俄罗斯的实践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在俄罗斯的实践

陈柳钦

(天津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所,天津,300191

[内容提要]近年来,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强制要求所有存款机构全部加入保险体系的越来越多并成为主流形式。但是由于各国的经济体制、金融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体系的不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俄罗斯在1998年的金融危机后,加快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进程, 到20031128俄罗斯国家杜马(议会下院)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关于自然人在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法》,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框架正式搭建,并在俄罗斯2004年夏季的“准银行危机”的拯救中大显身手。至于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性的进一步强化,还有待遇于俄罗斯制度环境的改善。

[关键词]存款保险;存款保险制度;俄罗斯;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兴起及其正负效应分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兴起。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 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 1933 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目前,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11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Friedman .)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20 世纪 60 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1)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2)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3)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4)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鉴于FDIC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显成效,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着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尤其是近年来,显性的存款保险在全球获得了快速发展(见图1)。全球共有78个经济体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尽管其建立的时间各不相同,但在法律上或者监管中对存款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的已有74个经济体(即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有人甚至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事实上,过去的30年里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数量增长了6倍多,由1974年的12个增加到2003年的74个。建立一个显性的存款保险体系已经成为专家们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出的金融结构改革建议的一个主要特点(加西亚,2003)。而且国家层面上的强制性保险已成为一种主流。几乎所有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建立了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而且,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强制要求所有存款机构全部加入保险体系的越来越多并成为主流形式。

 资料来源:Ash Demirguc,-Kunt, Edward J. Kane and Luc Laeven:Determinants of Deposit-Insurance Adoption and

DesignWorld Bank mimeo2004.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效应分析。1、存款保险制度的正面效应。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其积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护存款公众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当一家银行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支付困难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公众存款,其客户的存款基本上可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就会使其它在银行有存款的社会公众反应平稳。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就可以监督银行业务,及时提出警告,把行将倒闭的银行并入一家可靠的银行或向面临倒闭的银行提供巨额贷款,使这家银行得以渡过难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防止个别银行因倒闭造成的体系性金融危机。(2)可以减轻政府或中央银行在银行倒闭中承担的风险。如果一家银行倒闭,特别是大银行倒闭,没有一个机构承担向存款人进行赔偿支付的责任,社会公众一方面会冲击银行和政府,请求政府解决他们的存款支取问题,另一方面就是挤兑在其他银行的存款,导致整个银行体系动荡。这时政府或者拿纳税人的钱保支付或者让中央银行发行钞票保支付。而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倒闭银行的债务由存款保险机构来支付,可大大减轻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压力。(3)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险公司成为银行业的专业监管机构,存款保险公司复合职能的设置以及通过开展存款保险业务积累的大量保险基金加之存款保险公司的特别融资职能,构筑了银行风险救助的基础和处理机制。存款保险制度是在秉承了政府和央行金融监管基本思想的前提下,更加注重金融业的独特性和内在运行规律而设计出来的一种制度安排,它实现了外部监管与银行内在特质的协调统一。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不仅在于事后及时补救,更着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2、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效应。从各国实践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也存在明显的负面效应。产生负面影响的主要原因是设计不佳的存款保险制度会使存款者放松对银行的监管,弱化市场约束,从而引发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代理问题。(1)逆向选择。逆向选择表现在,那些最有可能造成不利结果(银行倒闭)的人正是那些想充分利用保险的人。由于受保的储户没有理由对银行施加约束,爱冒险的企业家发现银行业是最诱人进入的行业——他们将能够从事高风险的活动。存款保险的存在使得储户收集信息、监管银行的动力大大降低,因为就算银行破产,他们也不会遭受损失。这使不法商人也发现银行业是一个最具吸引力的行业,因为他们的欺诈和贪污可以免受制裁。在自愿型、统一费率的存款保险制度中,经营状况好的银行可能会退出存款保险体系,由此导致其他银行的保费上升,用以抵补问题机构的处置成本,从而进一步引发另外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退出存款保险机制,最后只剩下有问题的银行留在体系内,使整个体系变得十分脆弱。大多数国家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2)道德风险。存款保险最严重的弊端来源于道德风险,即交易的一方从事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活动的动机。存款保险客观上鼓励了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那些许诺付利息高的金融机构,而对这些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资金实力是否弱于对手并不关心。同时,一些银行为弥补较高的存款成本而在投资活动中冒更大的风险,因为作为存款契约剩余收益的求偿者(Residual Claimer),他们可以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的获利中得到全部好处;而股权的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性质又可以避免他们承担投资项目失败的全部损失。因而事实上,存款契约等于赋予银行管理者一个卖出期权,他们可以在投资项目损失超过其投资额(资本额)上限时将该项目“出售”给存款人。而如果情况顺利,他们又可以通过支付债务而获得投资项目的“上涨”收益。而且在资本额一定的前提下,投资项目的风险层级越高,存款契约卖出期权的价值也就越大。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大的银行就会得到实际的好处。结果,较之未投保而言,对存款投了保的银行会冒更大的风险。(3)代理问题。当一个合约签定者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事,在追求自身利益而忽略委托人的利益时,代理问题就产生了。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机构和政府部门、投保银行、存款人以及纳税人各方之间存在委托一代理关系。存款保险机构有可能将自身利益置于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利益之上,如推迟对有问题银行的处理等等;存款保险部门还有可能优先考虑整个银行业的利益而忽略了对个别有问题银行的处理;存款保险部门甚至还有可能迫于政治压力而作出对整个银行业不利的事情。因此存款保险机构必须保持运作和决策的相对独立性,同时与中央银行、银行监管当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共享信息,建立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比较

各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防止破坏性挤兑的发生,维护银行业乃至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但是由于各国的经济体制、金融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体系的不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

(一)保险人。在存款保险制度中,各国充当保险人的机构各异。根据Garcia (1999)的调查,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有三种模式。一种是由政府和中央银行出资创办存款保险机构充当保险人,进行公营保险,所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具有存款保险、金融检查和风险预警的职能,采取这种制度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和土耳其等。第二种模式是由银行业自我组织设立存款保险机构或通过保险基金组成独立的准私营机构,这些机构通常是在政府控制和监督之下开展运营,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第三种模式是由政府与银行机构共同设立,采取的是政府、中央银行和银行业共同合作经营的形式,如日本、荷兰、西班牙。

 (二)投保形式。从各国实践看,存款保险的投保形式有两种:强制性与自愿性。由于经营存款业务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众多,从存款保险制度目标出发,并非所有经营存款的金融机构都应该作为投保人参加存款保险;加上存款保险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银行的经营成本,投保人并非都自愿参加存款保险,因此,就需确定哪些金融机构应该参加存款保险、是自愿参加还是强制参加。由于强制性的存款保险方案可以使所有存款人的存款都受到一定的保护,比其他保险方案能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利益。因此,目前有近60个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采取强制投保的方式,只有10多个国家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而有些国家则针对不同类型的机构采取不同的投保方式,美国实行的是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投保方式。美国规定:所有国民银行和参加联邦储备体系的会员银行都必须参加,未参加联邦储备体系的州银行和其他经营存款的金融机构也可参加。事实上,由于竞争的作用,存款保险体系一旦建立,对于所有的存款性金融机构都有一定的强制作用,主要是因为存款保险对于存款性金融机构吸收存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从而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据统计,美国目前约98%的商业银行都参加了联保公司。

 (三)投保人资格。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国家对投保人范围的确定实行属地主义的原则,即在一国境内吸收存款的全部金融机构包括本国的、外国的银行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均属投保人,而本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则排除在外。如美国银行的国外分支行都不在FDIC的计划之内,外国驻美国的分支行接受小额存款时也必须实行保险。日本的存款保险基金对所有在日本注册的银行及其海外分支机构的日元存款都给予保险,排除外国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实行的是存款投保机构的属人主义的原则。在德国,所有在其境内运营的商业银行包括外国银行在德国的分支机构均可自愿加入存款保险基金,并且德国银行境外分支机构帐户上的存款亦在保护之列,即实行的是所谓的属人兼属地主义的原则。

 (四)存款保险的标的。存款保险的标的是指可以获得存款保险的存款类别。哪种类型的存款可以获得存款保险,这方面,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一般都包括本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有些国家,如英国、日本、加拿大、法国、比利时等国明确不保护外币存款。除挪威、美国和加拿大外,大多数国家都不对同业存款提供保险。此外,一些国家对某些特殊类型的存款不予保险,如英国不对有保证的存款、原定到期为5年以上的存款和在英国发行的英镑定期存款单存款进行保险;法国和爱尔兰不对可转让定期存单提供保险;加拿大不承保超过5年期限的存款。

(五)存款保险方案的资金来源。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有两种:一种是设立存款保险基金,要求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保费以备索赔之需;另一种是非基金方式,只有小额的初始资金,当银行倒闭后需要额外资金时,各成员共同支付。目前绝大多数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采取设立基金的形式来融资,而且有些国家还允许保险机构从市场、中央银行及财政部门借款以补充资金。如美国FDIC拥有在紧急情况下向财政部借款50亿美元的特权,日本的存款保险机构在必要时可向日本银行申请1万亿日元范围内的借款。而采取事后收费的非基金方式的国家主要集中在欧洲一些老牌工业强国,如英国、法国、比利时和荷兰等国家。

   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需按所吸存款的一定百分比向保险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具体比率由各国自行决定:美国为存款总额的0.2435%;德国为存款总额的0.03%;日本为投保存款的0.012%;英国则征收累进保险费,最高为存款总额的0.3%。大多数国家采用统一费率制度,但由于保险费率一般与银行经营与资产风险无关,从而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天然的缺陷。19941月起,美国改为实行差别费率,即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存款实行不同的收费率,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越来越受到各国的欢迎。

  (六)存款保险的保护程度。根据对存款人的保护程度,存款保险制度分为全额保险和部分保险。全额保险是对所有的存款都进行保险;部分保险是对投保机构的存款设定一个最高限额,对超过限额的那部分存款不提供保险。目前世界大多数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规定了承保的最高限额,实行有限承保。它可以对储户提供全额保障,有效防止银行系统挤兑风波的蔓延,又可以通过让大额存款人承担部分损失的方式,迫使其注意选择银行,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加强市场纪律。如美国为10万美元;日本为1000万日元;英国规定存款额的75%可以得到保险,但绝对数不得超过1万英镑;德国为全额保险,但每个存款人最多只能得到相当于开户银行自有资本30%的赔偿额。土耳其、日本、韩国、厄瓜多尔和墨西哥等为数不多的国家曾经实行过完全保护的存款保险,而且除土耳其外,其它国家都是将完全保护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一种过渡安排,如韩国在2000年、厄瓜多尔和哥伦比亚在2001年取消了完全保护,墨西哥将于2005年取消完全存款保险,日本也将于2005年全面恢复存款保险上限制度。

 尽管各国所定的保险限额差别很大,但各国受到保护的存款帐户比例却普遍较高。IMF官员Garcia的调查表明,除了肯尼亚(83.3%)、尼日利亚(78%)、坦桑尼亚(54%)和斯里兰卡(接近0%)等几个国家受保护的存款帐户比重较小之外,其他大多数国家受到完全保护的帐户比例均在90%以上。美国(99%)、挪威(99.8%)等国更是接近100%

三、存款保险制度在俄罗斯的实践

(一)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产生的背景。银行资产的绝大部分来自国家、企业和居民的存款,且存款比自有资本通常大10多倍,构成银行的巨大负债。这些资金的使用属于银行的资产经营业务,一旦决策失误,便可能亏损甚至破产,对负债缺乏或丧失清偿能力,这必然使存款人遭受巨大损失。为了保证银行资产的正常来源和扩大,必须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为此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俄罗斯是实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较晚的国家。20世纪90年代以来,俄罗斯发生了几次大的政治和金融动荡,最终都是老百姓自己“埋单”:1991年年底,前苏联解体,百姓在银行的存款几乎一夜间成为废纸;1998年夏季,俄罗斯爆发银行危机,一大批商业银行倒闭,使俄罗斯的银行体系受到了重创,数百万储户的存款又一次蒸发,居民对银行的信任几乎降至冰点,有报道说,俄罗斯仅有5%的人把钱存入银行。由于老百姓对银行的信任度下降,银行存款下滑,一些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纷纷破产。

正是这一次次惨痛的教训让俄罗斯当局意识到,启动一个保护存款人利益、维系居民对银行的信任、刺激居民储蓄增加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1999929,俄罗斯杜马通过居民存款保障法,计划成立一个联邦储备公司,由政府、中央银行和参加该公司的各商业银行共同出资。政府和央行提供首批储备金20亿卢布,商业银行入股费为自有资金额的0.5%。存款保险额度和比例为:居民存款额不高于俄罗斯法定最低工资(83.5卢布)的20倍者,全额补偿;存款为法定最低工资20250倍者,补偿90%;2501000倍者,补偿50%。20009月俄罗斯杜马通过决议,建立一个类似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基金,保障一定数量内所有私人银行存款。此基金从中央银行和政府获取20亿卢布,再加上从银行存款中提取的比例。商业银行中私人保险体系于200111月实行,根据存款大小给予40%100%的补偿。200111月,俄罗斯政府制定《俄联邦银行保障归还公民存款》法律草案,从200211,国家将承担居民的存款保险责任。这个法案规定,政府将成立存款保险代理公司,在银行倒闭时,代理公司负责返还储户存款。用于这一目的的储备基金由国家和各银行交纳的保险金构成,代理公司负责支配这些资金。一旦代理公司负债,国家将承担还债义务。因此国家将对代理公司的活动进行严格监督。它的所有投资活动将受监事会的监督,政府派5名代表参加监事会。代理公司可以投资俄罗斯的国家债券、俄中央银行发行的有价证券,但不能将钱存入俄罗斯境内的信贷机构。存款保险体系分两个阶段实施:自200211各银行自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3年后凡是吸收储户存款的银行都必须参加这一保险体系。 2002年11月14,俄罗斯政府再次出台《自然人银行储蓄保险法》草案。法案规定,由国家先投入30亿卢布设立保险基金,银行再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交纳保险金。一旦银行破产,由存款保险基金将全部或部分存款返还储户。储蓄在2万卢布以下的小储户将获得全部赔偿,9.5万卢布以下的储户将得到75%的赔偿。

为了维持脆弱的俄罗斯银行体系,更好地保护俄联邦银行的存款者权利和合法利益,增强民众对俄联邦银行业的信任,并促进俄联邦银行业吸引居民的储金,俄罗斯杜马于20031128俄罗斯国家杜马(议会下院)全体会议三读审议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关于自然人在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法》(共651条),本法案旨在保护储户的权益,增强人们对银行系统的信任感,增加俄罗斯银行系统对居民储蓄的吸引力。本法案规定,在200711日前,仍将保留对一切储蓄银行存款的国家担保。该文件从法律上规定了对居民在银行的存款实施强制保险的法律、财务和组织原则,并规定了存款保险机构的职权范围、业务办理程序和存款偿付的手续。联邦理事会于20031210批准,俄联邦总统普京于20031223N177-Ф3号总统令正式颁布实施,这为国家保护存款人利益(特别是小额存款人的利益)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框架。1、《俄罗斯联邦关于自然人在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法》以前俄罗斯存款保险的具体做法。199511月,叶利钦签发《关于保护存款人和股东权利的某些措施》的总统令,责成有关机构代表国家创办保护存款人和股东权利的“联邦社会-国家基金”。为分散商业银行的风险,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俄罗斯联邦《银行及银行活动法》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联邦强制性存款保险基金制度。该基金成员为央行和各从事吸存业务的银行,在成员不能不能履行支付义务时,由基金对存款人进行补偿。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存款自愿保险基金制度。据此,银行可以自愿建立存款自愿保险基金。该基金是非商业机构,成员不得少于5家银行,资金不得少于最低法定资本金的20倍。银行有义务向客户通报是否参与资金保险基金,并公布参与基金的条件。1998年俄罗斯金融危机后,俄罗斯银行体系处于系统整顿与重组的阶段,俄罗斯政府成立了“信贷机构重组署(ARCO)”,专门对商业银行进行清理。在这种背景下,信贷机构重组署(ARCO)一方面采取关闭、合并、托管等种种方式对银行体系进行重组;另一方面为了在重组过程中维护存款人的信心、加速金融恢复的过程和减少其与重组相关的直接支出,在存款保险立法之前就宣布对被撤销的银行的存款实施有限保护。具体做法如下: 如果一家银行被宣布撤销,信贷机构重组署(ARCO)立刻负责对该行所有存款人特定数额的存款进行支付。如果一笔存款低于20个最低工资(目前最低工资是100卢布,20个最低工资即2000卢布),则这笔存款100%得到支付;如果一笔存款数额介于20个最低工资和250个最低工资之间,则全额支付20个最低工资的存款,对20250个最低工资的存款支付90%;如果一笔存款超过了 250个最低工资,则全额支付20个最低工资,对20250个最低工资支付90%,超过250个最低工资的部分支付50%;对每个存款人的最高支付数额不超过1000个最低工资;其余未支付的部分在该行清算过程中按一般原则处理。存款人应在一家银行被宣布撤销3个月之内申请支付其存款,存款人申请后一个月之内应得到偿付。 信贷机构重组署(ARCO)有一个特别基金来偿付这种负债,这一基金由银行和政府共同出资,目标水平为被保护存款的5%。到200151,这一基金的数额超过了5亿卢布,基金数额超过了可能需付清的债务总额的1.3倍。这时俄罗斯的存款保险制度尽管只有5家银行参加,但是这5家银行加入存款保险制度后无论是存款余额还是开户数均有大幅增长,显示存款人对加入这一制度的银行的信心增强了。

2、《俄罗斯联邦关于自然人在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法》颁布以来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框架。《俄罗斯联邦关于自然人在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法》正式颁布后,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就丰富起来。该法案规定: 信贷机构重组署(ARCO)负责管理居民存款保险制度,俄罗斯联邦政府与俄罗斯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这一制度的运作。下面我们具体介绍《俄罗斯联邦关于自然人在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法》(以下简称颁布实施这一新形势下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框架:

1)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原则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原则。一切银行必须根据本联邦法规参加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不能清偿债务时,减少存款人遭受不利的后果的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经营的透明度;靠参与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的保险费组织的存款保险基金的积累。存款保险制度的参加者。存款人,指根据本联邦法规他们被认定作受益人;银行,指按照规定的程序登记在登记簿并根据被本联邦法规认定的被保险人;存款保险社,指根据本联邦法规被认定的保险人;俄联邦中央银行。不予保险的资金。非法人的个人企业家在其银行账户的资金;自然人办理银行不记名存款业务的资金,包括不记名的储蓄证或存折证明的资金;自然人交给银行执行代理配置的资金;配置到俄联邦银行的俄联邦境外分行的存款资金。银行的责任。向存款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费(以下简称保险费);给存款人提供其参加存款保险制度,收到存款补偿的程序和金额的有关信息;把存款保险制度有关信息安置在银行存款营业部的存款人能见到的位置上;办理银行对存款人的债务核算,让银行按照俄联邦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社协商制定的格式任何一天组织银行对存款人的债务单;履行本联邦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存款人的权利。根据本联邦法规的程序收到存款补偿;将银行迟延还清存款债务的情况通知存款保险社;从要存款的银行并从存款保险社收到关于银行参与存款保险制度和关于收到存款补偿的程和金额的有关信息。存款人从发生保险事件的银行收到存款补偿后,还保持对这家银行的补偿要求权利。补偿要求的金额确定为存款人对这家银行的补偿要求的总金额减去已经支付给他的存款补偿金额。满足存款人对银行这种补偿要求的权利根据俄联邦民法办理。

2)保险事件的确认。俄联邦中央银行撤销银行的许可证或实行对满足银行债权人要求的缓期支付的规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后,就认定发生了保险事件。

3)取得存款补偿申请程序。如果要取得存款补偿,就要进行以下申请程序:存款人(受他委托的人)自保险事件发生之日起至按次序满足债权人的要求的工作结束之日有权利向存款保险社提出关于存款补偿支付的要求。如果存款人耽误提出关于存款补偿支付的要求的时间,存款保险社董事会根据如下的依据之一可以恢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一是如果妨碍存款人提出存款补偿的支付要求的是紧急和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的情形(不可抗力);二是如果存款人征召人伍了(或继续征召人伍)或者当过(或继续当)变为战时状态的俄联邦军队(其他部队,军组织,部门)在军役(战时状态)时间内;三是如果耽误该事件的原因和存款人本人有关系 (包括其重病,其软弱无力的状态)如果存款保险社董事会拒绝恢复能提出存款补偿的支付要求的时间,存款人可以向法院控诉这种决定。向存款保险社提出存款补偿的支付要求时,存款人应提出:一是按存款保险社制定的格式填写的申请;二是存款人身份证。如果向存款保险社提出存款补偿的支付要求的是存款人的受委托的人,除了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文件以外,他还应提出公证人确认的委托书。

4)存款补偿金额。《存款保险法》规定:每个存款人的存款补偿金额按照发生保险事件的银行对该存款人存款债务总金额确定。计算银行对存款人债务总金额时,只需计算根据本联邦法规第五条保险的存款。按发生保险事件的银行存款债务总金额100%存款补偿支付给存款人,但是最高不超过10万卢布。如果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有几个存折,并且存款人的债务总金额超过10万卢布,补偿额最高不超过10万卢布。如果存款人在几家发生保险事件的银行有存款,保险补偿金额按每家银行单独计算。存款补偿金额按存款人在发生保险事件日末的存款余额计算。如果发生保险事件的银行对存款人的债务是外币资金,存款补偿金额按卢布计算,汇率按发生保险事件日俄联邦中央银行公布的卢布汇率计算。如果发生保险事件的银行的存款人同时又是该行的借款人,存款补偿金额按银行对存款人的债务总金额减去银行在发生保险事件日前对存款人产生的贷款的总金额计算。

5)存款补偿的支付程序(略)。

6)存款保险社的地位、经营目的和职能。存款保险社。存款保险社是俄联邦建立的国有集团。它的地位,经营目的和权能根据本联邦法规和1996112通过的7-Φ3号“非商业企业法”确定。存款保险社有俄联邦国徽和其名称图案的印章;存款保险社在俄联邦中央银行有账户;存款保险社总部所在地是莫斯科。存款保险社经营目的和权能。存款保险社经营目的根据本联邦法规是保证存款保险制度运行存款保险社的财产。一是存款保险社的财产依靠根据本联邦法规第五十条规定的财产投资、保险费、存款保险社配置资金所得到的收入、发行有价证券所得到的资金等合法收入。二是存款保险社不负责俄联邦的债务。如果某联邦法规没有另行规定,俄联邦也不负责存款保险社的债务。三是存款保险社利用其财产是为了执行本联邦法规规定的职能。存款保险社的管理机构。存款保险社的管理机构是存款保险社的经理理事会、董事会和总经理。

7)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基础。存款保险保险法》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在都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国家政权机关和俄联邦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社之间的配合在存款保险制度上登记的银行和取消登记。存款保险社收到银行的报表和其他信息。俄联邦中央银行向存款保险社提供银行报表和其他信息的种类和提供报表的期间由俄联邦中央银行跟存款保险社协商确定。存款保险社和发生保险事件的银行之间配合的程序。保险制度的金融基础。对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监督

(三)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的成效和前景。俄罗斯启用国家存款保险制度,无异于一次金融监管的制度创新,它对于统一监管标准和政策,加强市场戒律对金融业的约束,提高审慎监管水平大有裨益。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任,从而有利于居民储蓄向金融体系的转移。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整个银行体系设立的一道“安全网”,它可以通过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的各种措施,保持公众的信心,抑制挤兑,减少银行的连锁破产,从而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2004年是俄罗斯推行存款保险法的第一年。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存款保险制度已深入人心,存款保险体系的建设也取得显著进展。俄罗斯实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后,增强了国民对银行制度的信任和信心,调动了国民参加银行储蓄的积极性。以俄阿穆尔州为例,到20043月,该州个人存款已恢复到47亿卢布,比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前的20017月增加30亿卢布,增长177%,极大地增强了银行的资金运营能力。按照《存款保险法》的要求,2004年年底之前俄罗斯所有办理居民存款业务的银行必须加入存款保险体系。但是由于这是一项强制性制度,法律基础并不完备,来自各方的阻力较大,起初进展并不顺利。而2004年春夏之交爆发的银行信任危机使形势发生了变化,因为大多数银行或没来得及加入该体系,或不够资格加入,存款人无法获得这一制度的庇护。这一状况一度曾让百姓非常揪心,挤提遍布莫斯科的大街小巷,几百家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不过,在20047月份银行危机告急的当口,国家杜马紧急通过私人存款担保法案,对所有在20031227之后破产和被吊销许可证的私人银行的私人存款进行担保,担保额度在10万卢布以内(俄罗斯银行储户中80%的存款额在10万卢布以内)。并对《存款保险法》进行了修改,这一修正案将存款保险范围扩大至未参与商业银行强制存款保险机制的商业银行,一旦这些银行破产,居民在这些银行10万卢布以下的存款将获得俄罗斯中央银行的全数偿付。这一有效期仅为两年的临时修正案,极大地安定了人心,对扭转局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事实上,除了特别动用央行(事实上是国家)资金为倒闭银行“埋单”这一点外,对破产银行储户的赔付均是按《存款保险法》进行的:每个储户在一家银行所有存款的最高赔付额不得超过10万卢布;法院指定的银行清理人用倒闭银行财产变现的资金对储户进行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俄央行补偿。20047月俄罗斯银行挤兑风波的平息主要得益于刚推行不久的存款保险制度。最新数字显示,自20045月银行信任危机爆发至20051月,在俄罗斯1584家金融信贷机构中,已有256家中小银行被央行吊销了营业许可证。俄罗斯中央银行明确表示,这一过程仍未结束。对于俄罗斯银行业来说,这绝对是一次大规模的洗牌行动,但因为有了存款补偿,大多数储户利益没有受损,老百姓首次尝到这一制度的甜头。

  经过2004年夏季这次“准银行危机”的洗礼,俄罗斯商业银行对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抵触情绪烟消云散。据统计,在俄罗斯1277家经营居民存款业务的银行中,有1137家银行向俄罗斯中央银行递交了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申请。不过,由于俄罗斯中央银行对申请行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及财务报表真实性等指标逐一进行评估的工作量浩繁,直到2004921,俄央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才正式发布第一批银行的审查结果。

  随着一批批商业银行名单的公布,俄罗斯存款保险基金也开始运作。据存款保险机构公布的数字,截至2004年年底,各成员缴付的存款保险基金数额为35.9亿卢布。截至2005年1月14日,经俄央行批准加入银行存款保险体系的银行达到456家,这些银行对存款人的总负债超过1.6万亿卢布,占到银行体系存款总额的90%以上。其中100家大银行中已有83家获准加入,对存款人的总负债占到全部批准加入存款保险体系成员的84

当然,影响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绩效的重要因素是一国的制度环境。在制度环境不佳的国家里,存款保险制度会显著地增加银行危机发生的概率并阻碍金融深化水平的提高。因此,俄罗斯在推行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时,一定要注重制度环境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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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自愿加入首先会面临一个逆向选择的问题,即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和经营管理差、冒险倾向强的银行会更愿意加入,而大银行或者经营稳健的银行则会没有兴趣加入,因为后者即使不加入存款保险也能给存款者较强的信心。

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来自齐巍巍、裴学文、赵铁生、林琳等发表在《金融研究》2005年第2期的《存款人的利益保护: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一文,特此说明,并对这几位作者表示诚挚的谢意。

具体参见俄联邦总统V.普京,20031223N177CB号总统令:《俄罗斯联邦关于自然人在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法》。

存款保险社执行必须的存款保险的职能:一是组织登记银行(办理银行登记簿);二是执行收集保险费并监督保险费往必须的存款保险基金到来;三是办理清点存款人对银行的要求和存款补偿支付的手续;四是有权利往俄联邦中央银行提出根据2002710通过的“关于俄联邦中央银行法”第86—Φ3号法规第七十四条和其他俄联邦中央银行通过的办法规定的责任类别追究违反本联邦法规的银行的责任;五是根据本联邦法规确定的程序配置和()投资必须的存款保险基金的暂时闲置资金;六是有权利要求银行把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参与该制度的有关信息安置在银行存款营业部的存款人能见到的位置上;七是根据本联邦法规第三十六条规定,确定计算保险费的程序;八是为了达到根据本联邦法规存款保险社提出的目标,执行其他权能。

具体内容参见俄联邦总统V.普京,20031223N177CB号总统令:《俄罗斯联邦关于自然人在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法》。

存款保险保险法》特别强调:联邦政权机关,俄联邦主体的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俄联邦中央银行没有权利干涉存款保险社执行法律规定的职能和权能的工作。

对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监督由俄联邦政府和俄联邦中央银行通过其在存款保险社的管理机关的代表进行。

2004年年8月,与实施《存款保险法》相呼应,俄国家杜马通过了一项法令,自2004101日起停止国家对储蓄银行存款的保险。俄储蓄银行是俄罗斯中央银行全资附属银行,国家一直对该行储户存款实施百分之百保险。在俄罗斯1300多家银行中,储蓄银行是绝对老大,占据着国内居民存款近62%的份额。俄银行信任危机发生后,该行更是大赢家,存款份额又激增1%,引起同业的强烈不满。这一法令取消了该行长期以来拥有的独特优势和地位,既为俄罗斯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创造了环境,也为存款保险体系的推进扫平了障碍。

孙建耘:《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重建储户信心》[N],《金融时报》2005118

该文一部分内容曾发表在《俄罗斯研究》2005年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