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


  如果我们不再就竞争行为本身,而是就它同企业的各个方面的关系来研究竞争行为,那么竞争的持续时间就有了独特的意义。
  竞争的持续时间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竞争行为的一种次要的、从属的成果。对胜利的一方来说,决定竞争胜负从来都是越快越好,而对失败的一方来说,却不嫌竞争时间拖得很长。对胜利的一方来说,胜利来得越快,效果也就越大;对失败的一方来说,失败来得越迟,损失也就越小。
  一般说来是这样的,但是,只有在相对防御性竞争中,这一点才具有实际的重要性。
  在相对防御性竞争中,全部成果往往只取决于竞争的持续时间。我们把竞争的持续时间列为战略要素,理由就在这里。

  竞争的持续时间和竞争的几个主要条件之间有一种必然的联系。这些条件是:资源的绝对数量,双方资源的对比和核心竞争力的构成下的人员构成比例(一个以市场营销为核心竞争力的公司自然在他的内部人员构成中倾向于市场营销类了)以及环境的性质。例如拥有20亿流动资金的公司不会象只拥有2000万的公司那样很快地消耗掉;

  由此可见,想通过竞争的持续时间来达到某一目的,就必须考虑到资源的数量、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与其匹配的人力配置的情况。但是我们在这一问题的专门探讨中,重要的不是得出这条规则,而是把经验在这方面所提供的主要结论和这条规则联系起来。
     在资本运作战中,核心竞争力表现也仅仅表现在市场营销上的公司自然是无法对抗擅长于资本运作的公司了。这种现象就有些类同于军事领域中的核威慑战略了。但我们必须承认这种影响的存在。
  上述事实是我们从经验中得来的。但是,我们认为进一步阐明决定竞争胜负的时刻,从而阐明结束竞争的时刻,同样是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