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性活动――为李银河辩护(三)
齐文
写完《为李银河辩护(一)》《闲话卖淫――为李银河辩护(二)》之后,我就一直在想要不要继续写下去。从主观上讲,我并不想陷入关于“两性活动”的讨论之中,因为人们总是从自己的角度去讨论学术问题,所以这种事情是讨论不清楚的。比如,一个性无能者和一个性亢奋者对这种问题的看法肯定不会一样。而一个三十多岁还没有结婚的男人,与20岁的小伙子的想法也不尽相同。相信各位看官之间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何相互对立的看法,否则,网上怎会对这个问题打得不亦乐乎呢。但是,在李银河与鲁英的争论中又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这个问题。犹豫再三,还是说几句。
为此,我看了一些评论李银河观点的专栏文章。其中也不乏有些从学术层面上来探讨这个问题的文章,但更多的是对李银河观点的指责和漫骂,甚至是直接的人身攻击。更有人不惜去戳痛李银河的丈夫已经故去这根神经,来攻击李银河的论点。这根本不是讨论问题的方式。我不理解,这些人在探讨问题的时候,为什么总是要把问题和自己联系起来。好像是谁同意卖淫就必须自己也得去卖淫;谁否定聚众淫乱罪,就一定是曾经淫乱。其实,这些人正如
很多人痛恨聚众淫乱,诅咒他们是畜生。其实,畜生并不淫,也不乱。事实上,人之所以为人而有别于其他动物,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在性方面的一个差异。一般的动物,每年都有一个发情期,或长或短,因种而异。但人则没有这个限制。这是人的进化而非退化。人正是因为有了这种生理上的优势,所以,才需要遮羞。即使是在游泳的时候,男人也要穿裤子,女人还要穿泳衣――虽然现在有些泳衣已经遮不了什么了,但多少还是要有三点。
正是因为人与“畜生”的不同,人类才要“规范”两性活动。那么规范的原则是什么呢?李银河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即所谓的人类性活动的“三原则”:自愿;在私秘场所;当事人均为成年人。(当然这个观点不是李银河首先提出来的,但很多人认为是李银河的观点。)这个“三原则”充分体现了人与“畜生”的区别:在动物世界,雄“畜生”对雌“畜生”的占有,很多的是通过“强权”甚至是战争取得的,而人,必须强调“双方自愿”;隐秘场所,也是人才能创造出来的,其他动物是没有的;至于对年龄的要求,就更是人所特有的时间和法律概念。不仅如此,“三原则”还成为社会学研究人类性活动的理论基本出发点。我不反对有些人提出的要增加为“四原则”“五原则”的想法。但是,你每提出一条原则,就会对人的性活动多加一条限制,而这个限制还应该是无前提条件的。这就使得人们必须更审慎地对待“四原则”或“五原则”的设立。
应该来说,“三原则”作为人类性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不存在疑义的。因此李银河由此得出的“只要是成年人在私秘场所的自愿的性行为,不管有没有涉及到金钱交易,都不应该干涉。”从逻辑推理的角度看,这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要推翻结论,我们只有否定“三原则”。于是,我们看到许多反对李银河的人,都是先否定这个结论再去否定“三原则”。所以他们否定“三原则”缺乏逻辑的支持。
根据“三原则”,李银河对聚众淫乱罪有自己的看法:在私人场合下,两个人以上的性活动,法律视为犯罪,应该取消。成年人有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而反对者则不一为然。我认为,反对不是没有道理的,但道理绝不是鲁英认为的:“聚众淫乱影响十分恶劣,影响社会秩序、带来社会纠纷,更有可能加速性病等疾病的传播,有可能给多个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感情带来伤害,还有可能侵害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多个婚姻和家庭。”鲁英在这里用了“有可能”、“还有可能”和“更有可能”等字眼。那么什么叫“有可能”呢?用我们熟悉的一个词就是“莫须有”。我们知道,秦桧就是以“莫须有”的罪名来陷害岳飞的。老将韩世忠当时就气愤地说:“莫须有三个字,怎能叫天下人心服!”作为研究过法律的鲁英是应该知道:用“莫须有”是不能给人定罪的。所以,就更不能依靠“莫须有”来制定法律。如果我们的法律读建筑在“莫须有”的基础上,我们岂不是又要重蹈岳飞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