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早些时候给搜狐写的一篇关于Intel诉东进案的分析中,我就谈到应该迫切加速反垄断立法的进程。否则,我们的民族企业将会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继续被巨头棒喝。当然,其实这只是一个很小的片面,除了现实中国并不多见的经济性垄断,我们看到更多的则是不充分竞争下的产物:行政性垄断,以及不正当竞争。庆幸的是我的猜测没有太离谱。(反垄断立法进程提速)
反垄断法,是经济成熟的体现。在西方那些充满商业气息的社会环境中,反垄断法意味着“反经济性垄断”,目的是保护最终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在我国反垄断立法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这样的声音。例如,南方周末《反垄断法:化解知识产权国际压力的中国利器》,还有很多。
原来,在国内许多期待反垄断法的阵营中,“等米下锅”,想借此咸鱼翻身者众。我们在面对国内企业整体规模较小、知识产权压力较大的大环境下,习惯上同情弱者,总是不假思索将巨头放在一个有原罪的垄断者位置上,这种有罪推断本身就很危险,也阻碍了竞争以及竞争机制的引入。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巨头都习惯于打知识产权牌。而是国内对于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长期缺位,以及缺乏充分竞争导致民族企业自主创新的惰性。
反垄断法的核心是:反经济性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行政性垄断。
事实上,在我国经济由计划转向市场的体制变革中,经济性垄断即类似上述Intel诉东进案还远没有达到普遍形成的基础条件。这在亚洲特别是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更如此。相反,更多的则只是想假借反垄断之名行狭隘民族主义及地方保护主义之实。这既是非常鄙俗的、不值得同情的行为,同时也阻碍了我国整体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及健全,属于不被保护的范畴。
现实的情况是,我们的主要任务不是反经济性垄断,甚至不是反垄断,而是充分引入竞争。而活跃这个市场的,正是那些喜欢表演的商业巨头,也就是那些刚进门就被人扣上“垄断者”帽子的西方人。“狼”是需要引进的。
《反垄断法》(草案)急需解决的重点,应是逐步消除行政性垄断,例如石油石化、冶金、通信、煤炭、交通运输及电力系统等领域,由于体制改革的行而上及不彻底,导致很多“幸运儿”,他们可以《人工成本最高达每人12万》(见央企十二豪门收入调查),呆在企业“过日子”,现今想打破所谓定律又没有法律依据;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及削弱行业协会等机构干涉正当竞争的行政权力;积极惩治商业贿赂、违背商业道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为引入充分竞争以促进国有知识产权自主创新、转变政府智能及转变创新主体营造良好环境。法制化的目的,就是消除体制的遗留问题,使政府的定位由管理转为服务。
毫无疑问,《反垄断法》(草案)将是一部探索性的过渡法。当然,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式已由不得用一句“探索”搪塞。对那些“等米下锅”的人来说,《反垄断法》只能是看看而已,不要有任何超额预期。不牺牲一批羊,就永远锻炼不出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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