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所得税全面详细解读(8)


    31.金融保险企业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的下列项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0]906号)
  (1)折让扣除。企业按规定向客户收取的业务手续费,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如果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后再返还或回扣给客户的,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装修支出。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平均摊销。企业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按上述规定扣除。
  (3)租赁费支出。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可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但最少不得短于3年。
  (4)财产抵押退款。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不作为应税收入,准予扣除。
  (5)坏账准备金。保险企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
  (6)管理费。保险企业按规定上缴保监会的管理费,可以凭有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7)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可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提取不超过1%的保险保障基金,并在税前扣除。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不再提取扣除。寿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32.科研机构其他收入扣除。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如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将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办发[2000]78号)
  33.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扣除。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可按税法规定,允许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办发[2000]78号)
  34.汇总纳税企业费用扣除。汇总纳税企业由上级机构以经营租赁方式统一租赁的设备,拨付成员企业使用的,其相关费用由上级机构扣除。需要分解到成员企业扣除的,由上级机构提供租赁合同和租赁设备分配的清单,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国税发[2000]185号)
  35.老年服务捐赠扣除。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0]97号)
  36.文化事业捐赠扣除。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国发[2000]41号)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37.关联企业坏账损失扣除。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债权方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0]945号)
  38.企业出售住房扣除。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后,企业出售住房在下列情况下允许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1]39号)
  (1)出售住房损失扣除。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损失,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如为负数,经批准可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仍为负数且企业以往对职工的工资欠账较大,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已出售的职工住房损失,可在一定期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基金和费用扣除。住房制度改革后,企业出售住房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3)租金收入和维修管理费用扣除。取消住房周转金后,凡企业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已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的,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4)住房公积金扣除。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5)补贴补助扣除。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比例在4倍以上的地区,企业按政府规定标准,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支付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可在税前扣除。
  (6)住房补贴扣除。企业按省级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7)住房补贴扣除。企业按省级政府规定,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39.卷烟企业税前扣除。从2001年1月1日起,卷烟计划有偿调整中,调入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企业所支付的款项,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01]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