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与党委不负责任-缺憾的“问责制”!


  我国的政治体制曾经经历了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出现问题都是领导班子集体的决策,基本没有个人承担责任的说法。较为完善的问责制基本形成于党的“十六大”以后。中共“十六大”提出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辞职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这在中国人民的政治生活中是一件大事,是历史的进步,是对官员们失职、渎职的一种惩罚。

    这个阶段的政治体制基本上是一元化领导,即:党政领导班子党委书记是一把手,负有领导一切的权力与责任;行政一把手一般是党委二把手,要听命于党委书记;党委书记是决策者,行政一把手充其量是执行者。按照权力、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出现较大问题应当首先追究党委书记的责任。但我们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出现问题首先追究的是行政领导的责任(有些是党政一身兼),而手握决策权的党委系统却可以置身于事外,形成了问责制的空白点。

    请看一段时间以来的具体事例:“非典”期间,由于前期工作的失误,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长孟学农被摘掉了“纱帽”;山西左云县煤矿透水事故,左云县长、主官副县长被撤消了职务;密云观灯事故,密云县长及一批官员去职。还有中国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阜阳市长刘庆强、副市长马明业等等。基本上都是行政领导。

    以上例子可以分析出一个问题:中国的政治体制的双层领导结构形成的表象与内在形式。从表象看,领导班子一般分工是由行政领导负责具体事务,党委领导又形成了一个既不负责具体事务,又对具体事务有决策权的领导层面。从表象来说,行政领导是负责具体事务的,打板子很容易找到这个“屁股”;而在这层领导后面的决策者来说,已经有人把挨板子的责任承担了,他们的“屁股”自然而然地被保护起来了。

    从这个角度看,挨板子的行政领导多多少少有点“冤枉”,并非昌他不应当承担责任,而是他用自己的“屁股”替决策的领导挡住了板子。这种现象应当引起注意,如果是出了一般事故,有“屁股”挨打就可以了;如果是出了象左云煤矿透水这种特大事故,就应当把板子真正打到决策者的“屁股”上,有多少责任人就打多少责任人的“屁股”,这才是真正的问责制度,即:有多大的权力就有相应的责任,不要让问责制从一开始就形成空白点,让真正的责任人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