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直销立法中智慧


 

   从2002年2月始,我国政府为了兑现中国加入WTO协议中“开放无固定地点分销领域”的承诺 ,开始作直销立法准备,其间遭遇强大的社会压力:传销风波不断,一些在校学生等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日益增多,使受骗人员结构日趋复杂,并引发严重社会问题。与此同时,世界直销企业对中国直销立法抱有不同诉求。直销立法,考验中国政府的智慧。

    首先,国内外各界高度关注 主导直销立法 世界直销巨头如安利、雅芳的高级领导人纷纷来华造访中国政要,为直销“规则”游说,竭力保证立法更有利于自己目前的营销方式。2004年年5月18日,安利(美国)、如新(美国)、康宝莱(美国)、雅芳(美国)、玫琳凯(美国)、完美(马来西亚)、李锦记(中国香港)七巨头有关负责人聚首苏州。这些外资直销巨头的目的不外乎三条:第一,希望中国政府专为外商打造一部法规;第二,如若不成,退而求其次:外商先行,内资后行;第三,再若不成,再退而求其次:在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前提下,设置高门槛,将内资企业事实上挡在直销业门外。 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比公开、公正、透明更为严肃的话题,我们的直销立法,真正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应付入世承诺而立,还是从长远出发,为了中国直销业的全面健康发展而立?是为了防止传销借机死灰复燃,以防范为主制定一部苛刻的法规,还是以培育、促进和规范为主,让这个行业得以健康成长壮大? 去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发点是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发展,明确设立直销企业行为规范,规定一个企业要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应该说,这个门槛也并不算低了,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对能够拿到牌照的直销企业进行了限制。

    直销立法后第一批进入市场的公司应该是有经验的,是外国公司还是当地公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经验,知道如何经营。中国市场有很大的独特性,市场潜力大,直销将带来巨大的刺激性,许多公司都希望进入这个市场,立法中为资本投放设立较高的标准,进入市场的公司本身也应该有良好的资本支持,不能是那些没有稳定资本的小公司。“直销法”的“高门槛”可谓点中中小直销企业的“死穴”。盲从或者浑水摸鱼终究会以失败收场。这类企业要么选择合作、被收购、转型等形式。

     其次,立法促进直销企业变通法则。为保证中国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立法中设立一些切实可行的从业标准,如条例30%的奖金拨付上限使直销公司在奖金制度上趋于“同质化”。现众多公司把门槛调低,一是尽量让业务员更容易完成销售任务,打消员工“换婆家”的想法;二也是尽量以合理的制度体系吸引新的业务员加盟,以壮大直销队伍。去年安利率先动身调整,改变措施包括产品价下调20%,对营销人员执行“一刀切”的单层计酬,将销售佣金比率调整至9%~30%。此外,如新、李锦记等企业,做法也与安利如出一辙。如新某业务员对记者表示,用ARO(自动循环购货计划)系统进行积分,以前的话个人要做到1500元才能有提成,但目前已调整到做到1200元的业绩也能得到提成。而李锦记的业务代表告诉记者,例如原本要做12条线才能完成目标,现在变成了7条,即工作的难度正在减轻。代表企业:安利、如新、李锦记等。

      由于《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必须设立服务网点,直销企业有必要做出调整,如果直销员所处的城市没有所在直销企业的服务网点,那就必须停止当地优惠顾客的加入申请。 安利、如新等企业更多地把开设店铺看成是物流中心或提供售后服务的网点。而像雅芳、仙妮蕾德等却是既有4000~5000家店铺的庞大网络,又马不停蹄地发展直销人员。作为国内拥有最多店铺的雅芳、仙妮蕾德甚至完美公司,从没放弃过“店铺+直销员”的模式。但两种渠道并存所产生的冲突一直没得到很好的解决。所以处理好“服务网点”和“直销员”的关系,也是企业拿牌之前应该考虑清楚的。而有专家提醒,如果单纯是按特许经营的方式操作,属于一般性的连锁经营方式,这样这些企业便无须申请直销牌照,也并不受直销条例的约束,这种方式值得参考。

       其三,打击非法传销。以雅芳为代表的单层次直销模式和以安利为代表的多层次直销模式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计酬方式,而《条例》仅将个人计酬方式列入,说明了有关部门对于多层次直销方式的否认。根据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销售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意味着实际上禁止了团队计酬),并对提取报酬的比例作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从计酬制度上对直销和传销作了区分。凡是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直销经营都是合法的,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传销则是非法的。安利也因此被迫改变原有的团队计酬模式。

   其四,强调加强对直销员的教育和管理。据案头的有关资料显示,无论在美国还是在欧洲,直销从业人员多数为兼职,欧洲直销协会联盟国家兼职比例达87%。兼职者另有足以维持基本生计的收入来源,从事直销只不过是为了多挣点“外快”,因此心态相对平和。相反,中国直销业者专职者比例甚高,在强大的生存压力下,违规的内在冲动比兼职者强得多。这种特殊国情也加大了规范直销业的难度。条例中对直销员制度及业务培训作了规定。

  其五,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合法权益。一是退货制度。直销员和消费者在购买直销产品后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有权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后者应当在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换货。二是信息披露制度。针对直销活动的隐蔽性,以及直销过程中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员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为了便于直销员和消费者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防止上当受骗,同时有利于监管,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三是保证金制度。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直销企业或者直销员不履行退货义务,保证直销企业和直销员无能力履行退货义务时,消费者的退货权能够得到实现,条例明确对直销企业实行强制提取保证金制度。条例确立了对直销企业实行强制提取保证金的制度。根据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其六,“先破后立”。《禁止传销条例》比《直销管理条例》提前一个月生效,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要清理市场环境,二是要检查企业是否有重大违规记录,对行业进行梳理。依照以往政府管理市场的惯例,在《禁止传销条例》颁布正式实施前,公安、工商部门会开展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传销力度的专项行动。国家工商总局拟设立独立机构——直销监管局。惟有从严监管,才能确保直销业健康发展。由此可见,直销市场的开放和监管,这才是开始。

附 :“直销”是一个被广泛讨论,但是常被误解的主题。有些人会把直销和直效行销(Direct Marketing)混淆,更有些人把直销和老鼠会相提并论。虽然直销可说是人类最早的商业配销方式,但是直销并没有被人好好的了解。 有一些学者曾经对直销下过定义,但是大部份都含混不清,没有把直销的真正特性表现出来。在美国研究直销最有名的两位学者是美国德州大学奥斯丁校区的彼德森(Robert A. Peterson)教授和圣地亚哥州立大学的沃特巴(Thomas R. Wotruba)教授。他们两位对直销研究发表的论文最多,也最被重视。他们在1996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讨论直销的定义,对直销下了一个简单但贴切的定义:「直销是一种没有在固定零售点进行的面对面销售」。这个定义和美国直销教育基金会(Direct Selling Education Foundation)于1992年的定义:「直销是一种透过人员接触(销售员对购买者),不在固定商业地点,主要在家里进行的消费性产品或服务的配销方式」很相似;不过后者更强调「消费性」与「配销方式」。直销定义中有两个要点:「面对面销售」与「不在固定零售点」。「面对面销售」可以让我们了解直销是一种两个人面对面沟通的过程;这种面对面的人员销售特性是直销和直效行销的主要区别。直效行销采用邮寄型录、电话/电视行销、直接响应广告或最近兴起的网络行销等方式来销售产品或服务,没有人员面对面的接触。而「不在固定零售点」的特性使直销有别于一般零售店的销售,因此直销也是一种无店铺的零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