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志》出版后的审读札记


《平邑县志》出版后的审读札记

王照伦

 

  志书出版后的审读是志书编纂的最后一个环节,它不仅能够及时总结修志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为续志编写做理论和实践上的准备,而且可以将审读过程中发现的错讹搞一份详尽的勘误表与志书一道发行,以避免以讹传讹贻误大事。从更深的层面上讲,将审读中看到的志书内的不足和缺陷公布于众,这是编者对历史负责、对所志区域人民负责、对读者负责、对自己负责的具体体现。对此,美国学者理查德·M·格拉斯在文献[1]中指出:“文章的发表并不意味着审稿的结束。刊出以后的审读,包括读者来信的意见、建议和医生把信息应用于临床实践中的结果有时比刊出前的审评更为重要。”鉴于此,我作为《平邑县志》的编者之一,利用工余对这部志书进行了初步审读,草成此文,以求教于志界同仁。

  《平邑县志》于1997年1月由齐鲁书社出版发行,这部历时15年编纂而成的志书,体例较为完备,资料比较厚重,只是错讹较多。《平邑县志》是我迄今为止所读到的志书中“硬伤”最多的一部。据不完全统计,全书共有“硬伤”1422处,平均每页1.80处。其中数字错误1008处,占已查出错讹总数的70.89%,平均每页有1.28处数字差错;史实错误63处,占4.43%;表述错误57处,占4.01%;名称错误56处,占3.94%;时间错误47处,占3.31%;插图错误41处,占2.88%;人名错误35处,占2.46%;计量单位错误31处,占2.18%;汉字错误28处,占1.97%;术语错误14处,占0.98%;其他错误42处,占2.95%。现将《平邑县志》中的“硬伤”作一简要分析,使尚未出版的第一届新志书和续志编者引以为戒,也提醒该志用户在引用入志资料时多加注意。

  一、数字错讹分析

  数字差错是新方志中的一种“顽症”,在我接触到的新志书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这一问题。《平邑县志》出现的数字错讹数量较大,原因有三:一是初稿编写质量不高,有大量数字错讹存在;二是总纂功夫不到家,没有将初稿中的数字问题解决;三是校对不严,致使旧错未改、新错又生,错上加错,形成了数字错误连篇的局面。我认为,新志书中的所有数字问题都是些常见的、简单的数学和统计学问题,只要志书编者认真一点、仔细一点,将志书中的数字错误降低到合格志书允许的范围以内,甚至彻底消灭志书中的数字错误,都是能办到的事情。

  1.计算错误。在《平邑县志》中,不论是文字记述还是表格,只要有计算关系而又在志书中能够找到在这一关系中全部数据的数字,很大一部分都算错了。对于虽是计算关系但在志书中找不全这一关系中的全部数据,算错了还是计算对了,因没有来得及与原始数据核对,不敢妄下结论。外地读者对此类数字的对与错因“死无对证”,更难以辨别。至于在志书中无计算关系的一系列孤立的数字,因没有与原始资料比较,其对与错暂不知,因此本文不展开讨论这类数字,又因这种数字错误外地用户根本无法确认,其危害更大,笔者将另文专门讨论。在这些数字计算错误中,主要有合计数与分项之和不一致、百分数计算错误、比例数计算错误、换算错误等。

  合计数问题。如118页左栏第2段至右栏第1段:“1948年,全县共出生10881人,其中,一胎9543人,占87.8%;二胎1197人,占11%;多胎135人,占1.2%。”9543+1197+135=10875(人),比所记总数10881少6人。问题就出来了:要么3个分项中的1个、2个或3个数错,甚至总数和3个分项全错。这种用十分简单的多位数相加就能发现的数字问题,只要稍微留心一点,就可以消灭在志书下厂之前。

    百分数计算错误。如118页左栏第18~20行:“1980年,全县共出生12592人,其中……二胎4023人,占31.8%”。4023÷12592=31.95%,不是31.8%。将这种简单的多位数相除算错,是很不应该的。这类错误在《平邑县志》的数字错误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个别地方一下子就有数十处之多,如在151~152页的《平邑县农业总产值及各业产值比重情况表》中,就有32个百分数算错。又如在233页的《1964年平邑县大牲畜繁殖基地情况表》中,有36个数算错,其中百分数计算错误21处,占58.33%。

    比例数计算错误。如606页左栏第4~5行:“1965年,发病304人,发病率为51.12/10万”。查107页《1949~1988年全县人口情况表》可知平邑县1965年是59.4万人。304÷5.94=51.18/10万,不是51.12/10万。606页共有15个这类数字,其中有11个算错,占73.33%。另外,这1页还有6个百分数有计算错误,共有17处数字计算错误。

    换算错误。如第67页右栏第10行:“9732亩(64.82平方公里)”。我们知道,1平方公里等于1500亩。9732÷1500=6.482(平方公里)。两数相差58.338平方公里。又如127页右栏第16行:“0.2668公顷(合4亩)”。这个数中的4亩是实测数,公顷数是用亩数换算出来的。大家知道,1公顷等于15亩。4÷15=0.2667(公顷)。这是一个无限循环小数,后面六六不断,四舍五入,取4位小数时是0.2667公顷,绝不会是0.2668公顷。

    2.自相矛盾。《平邑县志》中的数字自相矛盾问题十分突出,既有专志内部的数字矛盾,又有各专志之间、专志与大事记之间、专志与概述之间、概述内部、文字记述与图表之间、表格内部、插图内部等数字自相矛盾问题。

    概述与专志之间的数字自相矛盾。如概述在第8页第10~11行说:1988年全县大中小型水库总“有效灌溉面积49.8万亩”。水利专志在213页右栏第12~13行写道:1988年全县大中小型水库和塘坝总“有效灌溉面积36万亩”。两处相差13.8万亩。

    概述内部的数字自相矛盾。概述在第2页第11行写道:“年(指1988年,凡没有特指具体时间的均指断限时的情况——引者注)产花生(皮果)3500多万公斤”。概述在第5页第19~20行却说:1988年“花生单产(皮果)163.5公斤,总产2838.5万斤”。2838.5万斤等于1419.25万公斤。两处相差2080.75万公斤。

    概述与大事记之间的数字自相矛盾。概述在第6页第25~26行中写道:1958年“10月底,将25个乡、789个农业合作社合并‘升级’为‘政社合一’的16个人民公社”。大事记在35页右栏倒数第2段却说:1958年“10月7日,县人委决定将25个乡(镇)合并为19个乡(镇)。月底,全县先后有16处人民公社成立。”概述讲得清楚:1958年10月底16处人民公社建立前全县有25个乡。大事记说得明白:1958年10月底16处人民公社建立前全县有19个乡镇(1个镇、18个乡——引者注)。建立公社前全县乡镇数量两处相差6个。

    大事记与专志之间的数字自相矛盾。如大事记在第34页右栏第3段中写道:1956年“3月,动员回民17户、30人迁往青海省皇中县甘家村定居。”而人口专志在第115页右栏第16~19行却说:“1956年3月,从常山、保太、地方、临涧等4个区,动员回民12户36人,迁往青海省皇中县甘家村。”两处户数相差5户、人数相差6人。

    专志内部的数字自相矛盾。这里所谈的专志内部的数字自相矛盾是指同一专志中文字记述之间的数字矛盾,因文字记述与图表之间和图表内部的数字矛盾下面将专门讨论,此处不谈这一问题。这一类型的数字自相矛盾最典型、相隔间距最短的当数农业专志在第156页上的1处记述。该页左栏倒数第3行是这样记的:建国前的轮作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仅隔8行又写道:“1946~1948年,本县耕地面积33.77万亩,二年三作种植面积13.4万亩,占耕地面积的40%。”前面刚说是15.2%,紧接着又说是40%,简直不可思议。

    专志之间的数字自相矛盾。民政专志在第459页左栏第4行写道:郑城烈士陵园“占地1万平方米”。文物名胜专志在第591页左栏倒数第1行中却说:郑城烈士陵园“南北长150米,东西宽100米”。100×150=15000(平方米)。两处相差5000平方米。

    文字记述与图表之间的数字自相矛盾。水利专志在210页左栏最后1段至右栏第1段中,记昌里水库灌区4期工程开挖干支渠8段合计总长度是109.94公里,而在213页的《主要水库灌区概况表》中,昌里水库栏内干支渠总长度是79.5公里。文字记述与表格相差30.44公里。

    表格内部的数字自相矛盾。在《平邑县志》的表格中,凡是有计算关系的,几乎都存在着数字错误。如在168页的《平邑县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情况表》中,有42个数有计算错误。另有1处记错和9处与其他记述矛盾,此表共有52处数字有问题。

    插图内部的数字自相矛盾。如第448页在《平邑县1978~1988年信访趋势图》中,1982年125件,1984年123件。过图中标注为125的折点向纵轴作垂线得1交点,过123的折点向纵轴作垂线又得1交点,123所在垂线与纵轴的交点竟在125所在垂线与纵轴的交点之上,简直太荒唐了。

    3.相互矛盾。这里所说的数字相互矛盾,是指《平邑县志》与其他著述、原始资料等的矛盾,并经核实证明是《平邑县志》记错的数字问题。因这类问题笔者准备撰专文进行讨论,在这里不打算细说。又考虑到本文应当全面反映《平邑县志》中的“硬伤”状况,特将个别数字与真实数字作了比较。如在第2页第5行:“年均(年均是术语使用错误,规范的说法是:多年平均。可简称为“多均”)水资源总量7.23亿立方米”。查文献[2]可知,平邑县“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48747.03万立方米”。志书多记了2.36亿立方米,显然是错误的,又如在45页左栏第7~8行:平邑县电影院“内设1446个观众座位。”在128页左栏第7~8行:平邑县电影院“内设观众坐席1350个。”查文献[3]得知,平邑县电影院的“观众座位1452个”,笔者并到电影院作了调查,确认1452是正确的。可见,《平邑县志》关于电影院观众座位的记述,在大事记中少记了6个,在城乡建设专志中少记了102个。

    二、大宗错讹分析

    下面将要分析的大宗错讹,指除数字错误之外的、数量超过10处的11类“硬伤”。按由大到小的顺序排列,它们是:史实错误、表述错误、名称错误、时间错误、图错、人名错、计量单位错、字错、术语错、标点错、地名错。

    1.史实错误。实际上,数字差错就是史实错误的一种表现形式,为了叙述方便,加之数字错误是《平邑县志》“硬伤”中分量最大的一类,笔者采取“升格”的方式将其单列,下面要分析的史实错误指除数字差错之外的史实问题。我在首遍审读《平邑县志》中发现有63处史实错误,全书29编,加上不入编序列的概述、大事记和人物,共有32部分,在这里暂时称之为32个专志(将概述和大事记称为专志不妥,为便于计算暂时称一下),平均每个专志中有1.97处史实错误。在这些史实错误中,有的是张冠李戴,还有实这言那、无中生有、化有为无等。

    张冠李戴。城乡建设专志在129页右栏第18~20行中写道:“板桥路因1880年(清光绪六年)平邑集魏李氏捐资倡修的南板桥而得名。”这句话给读者的信息是明确的:南板桥是魏李氏倡议并单独出资修造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说魏李氏倡修是对的,但说她捐资(志中表达的信息是她独立出资,别人没有出钱)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魏李氏可能捐了一点钱,但她捐的款在建桥款中一定是微乎其微的。原因在于魏李氏是穷人,其绰号为“大脚”。我们从这一绰号中可知她一定很穷。在清末,当地稍有点家底的人家的女儿全都裹脚。魏李氏的父母没有给她裹脚,可见她家里是很贫困的,像她这种情况嫁人也不会嫁到富户人家。所以,叫她独立出资修1座桥,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事实是:南板桥的建设资金主要是当地富户捐出来的,热心人魏李氏每逢平邑集时便在桥址向行人募捐,补充了建桥资金的不足。对此,文献[3]作了如实记述。

    实这言那。48页倒数第2段:1981年“是月(指10月——引者注),县人民政府公布《县城整体规划》。”这十几个字有3处错误。第一,文件名称错。不是《县城整体规划》,而是《平邑县县城总体规划》。第二,时间错。这个规划是1981年12月审定的,不是1981年10月公布的。审定后,即报临沂地区建委,地区建委转报省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以(84)鲁政函225号文件对此规划作了批复。第三,事错。此规划是中共平邑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审定的,不是县政府公布的。此事文献[3]有详实记述。

    无中生有。19页右栏第3段:1940年“9月,中共费南县委成立……王立生任民运部长。”1940年9月中共费南县委成立时,民运部长缺职。1940年11月由组织部长王新改任民运部长,1941年1月王新离任、马健接任民运部长,直到1941年9月马健离职,王立生才任民运部长。此事,文献[4]有详实记述。由于不熟悉历史背景,此类问题在《平邑县志》的党派社团专志、政权政协专志和军事专志中屡见不鲜。如410页左栏第24~26行:“解放战争时期,平邑县青救会长先后由密兆才、张文东、张建华担任”。密兆才于1945年5月至1946年4月任费县青救会长,密兆才离任时,费县改称平邑县,张文东任第一任平邑县青救会长。在密兆才任青救会长时,中国还没有平邑县这个区划单位,因此说密兆才任平邑县青救会长纯属子虚乌有。此事,文献[4]作了如实记述。

    化有为无。在503~504页的《费北县(行署)武装机构领导人更迭表》的(费北)县大队栏中,只记有刘次恭于1940年秋至1941年夏任教导员,从1941年夏到1943年8月费北县大队改称费北独立营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费北县大队没有教导员。这于历史事实不符。实际上,刘次恭离任后张振华于1941年夏至1942年秋任费北县大队教导员,张振华离任后陈复兴于1942年11月到1943年8月任费北县大队教导员。这段历史,文献[4]作了详实记述。《平邑县志》将张振华、陈复兴任费北县大队教导员一笔抹杀了,造成了史实错误。

    2.表述错误。《平邑县志》中的表述错误主要有常识性表述错误和史实性表述错误两大类。

    常识性表述错误是由于缺乏科学常识而造成的,其表现形式虽然是表述问题,但实质是常识错误。如156页左栏最后一段:“50年代中期,轮作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0%,由建国前的15.2%上升了近5%。”正确的表述方法应当是百分数甲比百分数乙上升或下降了多少个百分点,不能说百分数甲比百分数乙上升或下降了百分之几。这句话应改为:“50年代中期,轮作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0%,较建国前的15.2%上升了4.8个百分点。”由于表述错误而连带造成了数字差错,如果一定要用百分数去比较两个百分数的变化,我们将20%和15.2%看成是两个纯粹数学意义上的数字,前者比后者增加的百分数是:(20%-15.2%)÷15.2%=31.58%,并不是“近5%”。

    史实性表述错误,是指由于表述错误而造成的史实差错。159页左栏第19~20行:“所施农家肥均为人畜圈肥、沤制土杂肥等”其中的“人畜圈肥”向读者表达了这样一个十分明确的信息:人圈肥和畜圈肥。不明底细的人还以为在20世纪50年代平邑人像家畜一样圈养,否则,怎么会有人圈肥?成为一种天大的笑话。正确的表述应当是:“所施农家肥为人粪便、家畜圈肥、沤制土杂肥等。”

    3.名称错误。《平邑县志》中的名称错误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混淆了同一机构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名称,二是滥用俗称。

    《平邑县志》在19页右栏第3段就把建国后的机构名称用在了抗日战争时期。1940年“10月1日,山东省总工会进驻费北卞桥区十八村(今属卞桥镇)一带开展工作。”1940年7月26日,山东省联合大会在临费沂边连县青驼寺(今属沂南县)召开,8月6日省级各群众团体分别成立,张天民当选为山东省职工救国总会会长。当时的省级职工组织叫职工救国总会,不叫总工会。此事文献[5]作了详实记述。另外,十八村一带的村庄不是今属卞桥镇,而是今属资邱乡。

    《平邑县志》在全书中均称国民革命军为国民党军队,是滥用俗称。1925年7月,国民政府在广州成立,将所属部队改编为国民革命军,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仍沿用这一名称。因此,称国民革命军为国民党军队与称中国工农红军、国民革命军陆军第八路军、国民革命军陆军新编第四军、中国人民解放军为共产党军队一样,都是错误的。这些军队的正确名称,可查文献[6]。志书作为一种信史,应严格按照当时的真实名称记述入志事物,不能滥用俗称。

    4.时间错误。这种错误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记错,二是自相矛盾。

    记错时间。391页右栏倒数第8~9行:“同年(指1936年——引者注)10月建立中共费县支部”。文献[4]所记中共费县支部建立的时间是1932年夏,文献[7]记述中共费县支部的建立时间是1932年5月。各类文献资料和所有老干部访谈记录及回忆录均未谈及1936年建立中共费县支部的事情,可以确定《平邑县志》的记述是错误的。

    时间自相矛盾。由于我没有把《平邑县志》中的所有时间一一与原始资料核对,该志中的时间错误基本上是因为出现了自相矛盾而被发现的。39页左栏第5段:1962年“7月,平邑县煤建公司职工李玉凤接受结扎输卵管手术。这是全县第一例女扎手术。”116页右栏第4~6行:“同年(指1961年——引者注)7月,县煤建公司李玉凤第一个做了女扎手术。”县内首例女扎手术,大事记写成1962年做的,人口专志却记成1961年,肯定有1处记错,或两处都不正确。

    5.插图错误。插图错误主要是图中点的坐标不准(前面已经谈到,此处不展开谈)和相邻两段折线在连接处出现错位两类。另外,城区图没有比例尺和成图时间,违反了入志插图设计原则中的科学性原则。并且这两幅《平邑县城区图》不是1988年志书断限时的情况,而是1988年之后的地图(熟悉平邑情况的读者可以从图内的地物标注中看出来),造成了入志插图的跨时限记述。还有,在《平邑县政区图》中不仅无成图时间,而且还在西点和东点两个自然村与昌里水库大坝之间有一个近似于长方形的不规则白色区域,图例中无任何表示此类区域的符号,向读者表达了一种不明确的信息,违反了入志插图的自明性原则。

    6.人名错误。《平邑县志》中的人名错误主要有3种情况,一是写错人名,二是人名矛盾,三是张冠李戴。

    写错人名。主要是将入志人名中的1个字写错,大多是用同音字代替。如550页在《平邑县省级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录》中,卜兆和的“兆”是错误的,应当是卜昭和。

    人名矛盾。人名自相矛盾是这部志书人名错误的主要表现形式。如46页右栏第9~10行:“是年(指1977年——引者注),小学教师甄洪美(女)被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在550页的《平邑县省级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录》中,1977年被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的是回民小学女教师甄红美。到底是“甄洪美”还是“甄红美”?其中必有1处记错,或两处都是错的。

    张冠李戴。由于不熟悉当地历史,本来是张三干的某件事,《平邑县志》却记成了是李四做的。如417页左栏倒数第2~3行:费县参议会“孙冠壁、杨文彬、李伯谨为副参议长”。当时任副参议长的是赵仲三、杨文彬、李伯谨,没有孙冠壁任参议长这么回事。对此,文献[4]作了详记,文献[8]和文献[7]也没有孙冠壁任副参议长的记述。《平邑县志》错将孙冠壁当成了赵仲三。

    7.计量单位错误。《平邑县志》中的计量单位错误主要有两类,一是用了些非法定计量单位,二是写错计量单位。

    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如466页左栏倒数第11行:“发放救济粮2100余斤。”应将斤换算成公斤。

    写错计量单位。如552页左栏《平邑县部分年份国拨教育经费表》,在表的右上角注明“单位:元”,在1984年栏内拨款数是497,按表右上角所注单位应该是497元,显然是错误的。该表的右上角应该是“单位:万元”。

    8.汉字错误。这种错误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滥用同音字,二是错用相似字,三是莫名其妙地错。

    滥用同音字。如256页有8处将家具的具写成了“俱”。又如203页右栏第14~15行:“荆埠湖过去即高洼不平,又无排水系统”。“即”错,应当是既。

    错用相似字。如203页右栏倒数第12~13行:“跃鱼沟(赤称跃牛沟)”。错将亦字写成了“赤”字。又如182页在《平邑县古稀树木分布表》中,将国槐写成了“围槐”。再如,172页左栏第6行中的“供浇面积”,“供”错,应该是保。

    莫名其妙地用错字。如371页右栏最后一行中的“长期规划”,“规”错,应该是计。又如87页的《平邑县三、四级支流河道现状一览表》最后一个纵栏“干流”分为长宽(千米)和坡度(米/公里)两个小纵栏,其中长宽的“宽”是错的,应该是度。

  9.术语错误。《平邑县志》中的科技术语错误主要有滥用被淘汰的术语和自造术语两大类。

    科技术语是时代的产物,也是一种时代色彩很强的语言,正确使用最新科技术语,会强化新志书的时代色彩,而大量使用过时的术语会使新志书的时代特色大打折扣。《平邑县志》在613页右栏第6行说:“同年又行剖腹产手术。”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医学名词》中,已经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剖腹产术”,要求必须统一使用“剖宫产术”。对此,文献[9]作了详细论述。

    由于志书编者绝不可能是所志区域内所有领域里的行家,在遇到科技术语时,千万不能凭想当然乱改。否则,就会在志书中出现一些叫内行人啼笑皆非的文字。《平邑县志》在概述、大事记、自然环境等内凡遇到降水、气温、水量等专业名词时均说“年均”多少,这些数值的正确表述应当是“多年平均”多少,可简写成“多均”,绝不能称之为“年均”,原因在于它们不是年均数,而是多年平均数。

  10.标点符号错误。如在28页左栏第21~23行:“10月,初于洛东、王崇贤在仲村组编山东保安一旅三团”。应改为:“10月初,于洛东、王崇贤在仲村组编山东保安一旅三团”。

    又如321页左栏倒数第2行:“各集镇均有一、二处旅店。”应改为:“各集镇均有一二处旅店。”再如321页左栏倒数第4~5行:“可住十三、四人。”应改为:“可住十三四人。”对此,文献[10]有明确规定。

    11.地名错误。《平邑县志》中的地名错误主要有记错和自相矛盾两类。

    记错地名。如18页左栏第1~2行:“教导二旅四团在小卞桥、王庄一带反击。”“小卞桥”应为“卞桥”。卞桥一带没有“王庄”这个村名,实际是“王家庄”(今名桥东庄)。

    又如582页左栏“堡前庄文化遗址”目内写道:堡前庄文化遗址“位于铜石镇堡前庄村北800米处”。实际情况是:堡前庄属于温水镇,不属于铜石镇。

    地名自相矛盾。如36页右栏倒数第7~8行:1960年“3月26日,全县向黑龙江省尚河、林口、密山3县移民”。115页右栏倒数第2~4行:“1960年3月,从唐村、朱家村、平邑、保太、天宝等5个公社迁往黑龙江省尚志、林口、密山等3县”。人口专志在115页中的尚志县对,大事记在36页中的尚河县错。文献[6],给这一结论提供了证据。

    三、其他错讹分析

    这里所说的《平邑县志》中的其他错讹,除上面分析的12类“硬伤”之外的11类“硬伤”。它们分别是:观点错误、型号错误、文件名称错误、地理坐标错误、表格设计错误、编排错误、家庭类型划分错误、称谓错误、产品规格错误、文言文译白话文错误等。因篇幅所限,下面只选择个别类型进行讨论。

    1.观点错误。第6页倒数第2行:“发挥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作用”。这种充分肯定人民公社的记述,与中央精神相抵触。文献[11]客观评价了“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

    2.产品型号错误。52页左栏第6段:“同年(指1985年——引者注),县家俱(应该是具——引者注)厂生产的‘88——11’型三人四用沙发在全国评展中获创新奖。”在256页左栏第11~13行中是:“‘8511’型3人4用沙发,于1985年山东家俱(应该是具——引者注)首届赴京汇报展评中,获创新奖。”同一种沙发的型号在志书的大事记中是“88——11”,而在工业专志中记成“8511”,形成了自相矛盾。其中必有1处错,或者两处都错。

    3.产品规格错。384页在《平邑县部分年份主要工业品零售物价及指数表》中,第1个横栏的品名是食盐,规格是青口;第8个横栏的品名是煤,规格是歧山。青口和歧山不是产品规格,而是产品的产地。

    4.文白互译错误。686页右栏倒数第2行至687页左栏第1行:“有个叫澹台灭明的人,品行端正,不走邪路。不是因为公事,他从来不到邑署里来。”这句话的原文是:“有澹台灭明者,行不由径,非公事,未尝至于偃之室也。”应译为:“有个叫澹台灭明的人,走路不插小道,不是公事,从不到我屋里来。”《平邑县志》将“径”理解为“邪路”,是错误的。文献[6]在解释“径”,它的第一个意思就是“小路”,并将《论语》中的这句话作为例句列出:“《论语·雍也》:‘行不由径。’”可见,“径”,应译为“小道”、“小路”,不能译成“邪路”。对此,文献[12]和文献[13]都有明确解释。

    5.很特别的一种错误。在113页《1949——1988年全县人口自然变动情况表》中,1950年的自然增长人数本应是8675人,却毫无缘由地写成了8675b人。这种希奇古怪的错误,是我读到的志书中仅见的1例。



   [1] 理查德·M·格拉斯(美)著,《生物医学出版物的专家审稿和质量控制》,《编辑学报》1995年第7卷第2期。

    [2] 庄延茂等,《平邑县水资源研究综合报告》,1991年9月。

    [3] 王照伦主编,《平邑县城乡建设志》,山东省出版总社临沂分社1988年6月第1版。

    [4] 王廷栋主编,《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平邑县组织史资料》,山东省出版总社临沂分社1991年6月第1版。

    [5] 李兴河主编,《临沂百年大事记》,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9月第1版。

    [6] 夏征农主编,《辞海》1989年版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12月第1版。

    [7] 李传启主编,《中国共产党山东省费县组织史资料》,山东省出版总社临沂分社1991年5月第1版。

    [8] 季富强主编,《中共费县党史大事记》,山东人民出版社1991年4月第1版。

    [9] 赵峰等著,《医学学报编辑怎样高效利用信息资源》,《编辑学报》1996年第8卷第1期。

    [10] 国家技术监督局,《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年鉴信息与研究》1996年第3期。

    [11]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27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一致通过,人民出版社1981年7月第1版。

    [12] 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12月第2版。

   [13] 朱熹注,《四书五经》,北京市中国书店1985年11月第2版。

 

       再如590页右栏第4~5行:“此像原供于仲村镇回龙庙村雷泽湖西关帝庙内”。实际是这个像原在仲村镇驿头村西的关帝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