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地板被水泡,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木地板被水泡,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买房人购买的商品房位于一层,2002年4月办理了入住手续,入住之后对新房进行了装修,装修完之后一直不没有居住,2003年6月发现该房污水管反水,房间到处是污水,木地板被泡,买房人立即找物业公司来疏通下水管道,物业公司一周后才进行管道疏通工作。买房人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本人受买房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通过诉讼,法庭支持了买房人的诉讼请求,买房人获得了赔偿。
代理意见:
1、开发商对买房人的财产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买房人的财产损失是由于下水管道堵塞造成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开发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下水管道保修期为二年,下水管道在保修期发生问题是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开发商至今没有提供任何免责事由的证据。因此,开发商当对该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2、物业管理公司不及时履行疏通下水管道的义务,理应承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的责任。
买房人家里遭污水泡时,物业公司的人看过现场之后没有立即疏通下水管道,而是过了一周时间,才找人疏通下水管道,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及时履行约定义务的责任,理应对买房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3、买房人未有实际使用该房,本身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买房人的房屋装修一新之后,没有实际居住。因此,对该财产损失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该财产损失的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买房的财产损失是因下水管道的原因造成的,由于买房人尚未实际使用新房,本身不可能对财产损失存在任何过错,因为该房的下水管道在保修期内,所以开发商应对买房人履行赔偿义务。买房人与物业公司之间有委托协议,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买房人造成了财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及第41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第8条及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赔偿买房人的财产损失,维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正。

杨树江 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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