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丙公司为打压竞争对手,试图以侵犯商业秘密起诉丁公司。为得到案情审理过程中的偏向,丙公司刻意选择了有很深关系的丙公司所在地徐区法院,理由是丙公司所在地是侵权行为地。丁公司汤新裕律师代理。
案经过:接受委托后,汤新裕律师认为需首先争取管辖权,方能使丁公司得到公正审理。因此,我们在管辖权阶段即全身心投入,在研究大量最高院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并对丙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后,采取了“釜底抽薪”的策略:一方面论证最高法院不支持以公司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地,另一方面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丙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闵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