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二零零九年九月份新做出了一份判决,很值得玩味。这个案件中涉及了合同法重要的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已经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并无恶意违约情形,是否还要承担高达20%的违约金?这一条款是对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之间的调整,上位的法律原则既包括公平原则也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张雷律师为您详细解读这个案例,请诸位买房人阅读参考。
案件的基本事实
1.原告:售房人;被告:买房人。
2.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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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章归档:张浩
婚后用婚前积蓄买房,离婚时如何证明?
经常有当事人在分割离婚财产时遇到一方在结婚后用自己婚前的积蓄与对方共同购买房产,虽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笔出资在离婚时应当返还给出资方,但当事人却往往不知道如何证明该款项来自自己的婚前积蓄。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凭职业经验总结出几种取证方式供大家参考:www.shlawyer110.com
1、如果有双方出资时的书面声明,那么可以直接作为要求返还的证据,但这种情形比较少,因为大多数人碍于情面,在夫妻感情尚好的时候是不会写下这种凭证的;
2、如果出资购房时是以银行转帐的方式从自己婚前已有的积蓄账户转至购房出资账户,则可以到银行查询当时的转帐记录,只要在法庭上能证明那笔钱在结婚前就已...
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共同购买产权,离婚了归谁所有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从上海的实际情况出发,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公房的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权价值,也有失公允,对此我们认为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
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是什么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之间是何种关系?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但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的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已为多年的审判实践所证明。因此,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子女抚养费数额是否一律按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负担?”
现在很多离婚当事人都知道对于离婚子女的抚养费,如果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负担抚养费。但如果认为只要离婚涉及子女抚养都只按此比例是错误的。
本婚姻律师在长期办案过程发现,法院在处理离婚子女抚养问题上除了参照非抚养一方的月收入外,子女日常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很重要的参考因素。比如,目前在北京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子女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一千至二千元左右(这个幅度主要由子女的年龄大小决定)。根据这个标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收入有二万元,让其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即四千至六千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就明显超出了正常应承担的抚养...
经济补偿能否协商支付
冯某于2006年11月3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任销售部经理。2010年3月,该公司与冯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冯某同意。经协商,该公司向冯某支付经济补偿2.5万元,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冯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万元。2010年5月,冯某以该公司拖欠经济补偿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该公司补发经济补偿2万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万元。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冯某的请求。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而...
婚后用婚前积蓄买房,离婚时如何证明以要求返还?”
1、如果有双方出资时的书面声明,那么可以直接作为要求返还的证据,但这种情形比较少,因为大多数人碍于情面,在双方感情尚好的时候是不会写下这种凭证的;
2、如果出资购房时是以银行转帐的方式从自己婚前已有的积蓄账户转至购房出资账户,则可以到银行查询当时的转帐记录,只要在法庭上能证明那笔钱在结婚前就已存在,则可以直接说明问题;
3、如果是在银行提取现金,然后购买房产,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取现的时间与购房出资日期间隔不长且数额能够对上,那么法院也是可以认可的,为了稳妥起见,本婚姻律师认为最好再配合证人证言加以补强,以说服法官;
4、上述证据都没有,也可以在双方闹僵之前采取录音取证的方式,...
结婚前隐瞒精神病史,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李某是本市某燃气公司职工,由于自身条件不太好,到了35岁还未娶妻生子。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山东姑娘小孙。交往时小孙的举止都很正常,并和李某快速坠入了爱河。李某的父母当然十分高兴,便频频催促二人领证结婚。2009年春节,二人一起去山东看望了小孙的父母,并交给对方彩礼5万元。同年3月,二人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没想到婚礼当天,新娘小孙的神情便不对劲,嘟嘟囔囔地一直在叫自己的奶奶,回到家后更是大哭大闹。李某赶紧把小孙送到了医院,经过检查,发现小孙是精神病发作,需住院治疗。自觉倒霉的李某便给小孙的父母打电话询问小孙以前的情况。对方答复说:小孙前些年因为恋爱受到了刺激,精神有时会出些问...
对方患有不能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且久治不愈的疾病能否离婚?
昨天,本婚姻律师代理了一件因为女方长期患有严重的妇科病而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2008年男方与女方登记结婚,婚后男方才发现女方患有盆腔炎等严重的妇科病,不仅不能生育,甚至连正常的夫妻生活都无法进行。经男方询问,女方承认自己在上大学期间曾意外怀孕并到小诊所做过流产而导致感染且一直在治疗的事实。男方倒还大度,虽然一直分床睡但还积极帮助女方治疗。婚后的几年时间里,二人跑遍了北京的各大医院,但女方病情仍不见好转。2010年,男方终于不愿再忍受这种婚姻,提出要和女方离婚,但女方坚决不同意。
为了尽快结束二人的法律关系,男方找到本离婚律师寻求帮助。同时拿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