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刘俊海

民商法博士,1969年生于河北泊头,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所长助理。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等。 1989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经济法硕士学位。1995年毕业于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获民商法博士学位。1996年至1997年,赴挪威奥斯陆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1998年9月,受欧盟资助赴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从事访问研究。1999年9月被北京市法学会评选为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0年1月至2001年5月,受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资助,赴美国堪萨斯大学和密西根大学作访问学者。自1996年以来,还多次赴荷兰、德国、日本、马来西亚、泰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出席国际学术研讨会,并提交英语论文。 研究专业为公司法、商法和经济法。研究重点包括投资者法律保护、投资基金法、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的社会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87年起,已出版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公司的社会责任》、《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等专著或译著12部,在美国 《哥伦比亚商法评论》(Columbia Business Law Review)、和《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50余篇。《电子商务中的信任机制研究》(英文)在美国商法学会(the Academy of Legal Studies in Business)2001年年会上荣获拉尔夫•邦奇奖(the Ralphe Bunche Award),该奖为国际商法论文一等奖。 作为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参加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起草;并研究《公司法》的修改课题。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论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



    本文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者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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