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民事责任(下)
第一节 概述
操纵市场行为的责任体系通常包含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美国、日本、英国、荷兰[1]以及香港、台湾地区的证券法上对此都有明确规定。三种责任中,前两者系公法责任,有制裁违法,惩罚犯罪之功;后者系私法责任,有填补损害,阻吓违法之效。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固然如车之两轮缺一不可,然两种责任并非处于同一地位,发挥同种作用。相形之下,民事赔偿责任在操纵市场行为的责任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我国证券法中行政责任特别发达,几乎条条都是行政罚则的现象是畸形的。证券法本质上仍属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