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伴生物,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是继续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必须突破的“深水区”。经过对2005年以来在东北地区试点改革的经验总结,2011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将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由东三省试点推广到了全国。当前,各级地方政府、中央企业正在积极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改革的各项工作要求。由于厂办大集体企业产生的历史背景复杂、在发展过程中缺乏法律体系的规范,所积聚的矛盾和问题非常突出。在现有的关于集体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仍然存在着很多...
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三个界定”须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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