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正风网媒 关宏志 宋艺萍】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张某屡次借钱却从不还钱。经查,张某先后4次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白某共借款11万元,并为白某出具了借条。但四笔借款到期后...
【正风网媒 关宏志 宋艺萍】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张某屡次借钱却从不还钱。
经查,张某先后4次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白某共借款11万元,并为白某出具了借条。但四笔借款到期后,白某多次向张某索要,张某均以无能力偿还为由拒绝还款,故白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在白某处借款,并出具借条的事实,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故白某与张某的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张某应当偿还白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提示,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不要做“还钱困难户”,不但丢了朋友,更没了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