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陈柳钦 钦点智库创始人兼理事长、北京中宣文化研究院院长、北京中邦农业研究院院长、教授
【作者简介】 陈柳钦,男,1969年生,湖南省邵东市人,研究员,教授,著名学者,著名经济学家,产业经济、城市经济、能源经济、林业经济、金融问题和乡村振兴问题专家。曾在黑龙江商学院(现哈尔滨商业大学)、天津市对外经济联络局、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所、天津社会科学院等单位工作,被聘为天津市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调研咨询专家,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历任人民日报社《中国能源报》社评论部主任,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首席研究员,人民日报社《中国城市报》社副总编辑,中国城市管理研究院院长、研究员。现为钦点智库创始人兼理事长、北京中宣文化研究院院长、北京中邦农业研究院院长、钦点之星董事长、钦点财富网总编辑、乡村振兴志愿服务中心理事长、重庆乡村振兴战略研究中心特聘专家、浦江法治论坛副主席。
一
在农村,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最根本的一条是使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国民经济构成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经历了从功能、组织弱化到组织重构、创新发展的演变历程。当前,乡村社会进入大发展、大变革阶段,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在大国小农基本农情下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强化公共产品供给、完善乡村治理、提高农民收入等一系列挑战性问题的重要策略。不管是从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巩固和发展,还是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来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都是非常必要的。习近平同志在《摆脱贫困》一书中指出:“小农经济是富不起来的,小农业也是没有多大前途的”“集体经济是农民共同富裕的根基,是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物质保障。”因此,如何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重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探索其有效实现形式,关乎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政策目标的实现,也是创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命题之一。
农村集体经济是促进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新纪元中,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形势特别紧迫。中共中央高度重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这是多年来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2018—2022年) 》再次强调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2020年,“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提出“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2021年3月22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提出,要“支持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注重产业后续长期培育,尊重市场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提高产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202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明确提出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2022年9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会议强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数量要稳妥可控,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适用相同规则,接受市场监管。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布局各用途土地。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要求。目前,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已经是由上至下的明确共识和普遍实践,在此基础上,问题的关键正逐渐由“要不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向着“如何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转移。
二
农村集体经济既是一种制度形式,也是一种运作方式,其有着比较明晰的范围边界、组织架构、管理结构、成员资格、产权关系、收益及分配方式。更为重要的是,理解农村集体经济,既观照当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践的热点、难点问题,也应当从历史变迁的纵向维度考察农村集体经济表现形式的流变。就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而言,其孕育脱胎于农村集体经济转型调适的改革过程之中,在保留、继承农村集体经济的根本属性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更为贴合当前农村发展实情的经济形态。因此,所谓“新型”,并非是指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结构发生了“断崖式”的剧变,而是在继承传统的同时有限度地予以改革完善,即在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考虑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搭配效果,进一步地丰富农村集体经济运作形式、放宽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权力、打破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瓶颈制约。换言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在本质上仍从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范畴,是农村集体经济在当前改革发展新阶段所呈现出的新型表现形式。其产生和发展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所需。
农村集体经济不等同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所谓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在农村地域范围内,以农民为主体,相关利益方通过联合与合作,形成的具有明晰的产权关系、清晰的成员边界、合理的治理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实行平等协商、民主管理、利益共享的经济形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并不是唯一的,不仅包括改造后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也包括基于私有产权形成的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经济,以及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联合的混合型集体经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主要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劳动联合,还包括劳动与资本、技术、管理等联合,联合的目的是实现个体的发展。事实上,各种生产要素的联合也并不局限于农民(劳动者),在城乡融合发展的背景下,城市外来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也应该成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本质在于重新定位农村集体与农民个体的合作关系,以劳动联合、资本联合、信息联合为纽带抓手,打破生产要素资源在内外流动过程中的瓶颈限制,并以更为明晰的权益界定及相关保障措施来落实效益效力的合理分配,进而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三位一体”的协同推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旨在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最终落脚在“质的稳步提升”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是一种发展状态,是发展水平、层次、形态不断跃升的动态过程,是持续实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的动态过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蕴含着深厚的共同体本质属性和全面自由发展的价值意蕴,涵盖了农村经济社会不同阶段的发展重点。新时代,发展并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弥合城乡发展差距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中国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关键进路。
三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接续奋斗目标。习近平在《求是》2021年第20期发表的 《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一文中明确了实现共同富裕的美好蓝图,即到 “十四五”末,全体人民已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居民收入差距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逐步缩小;到2035年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取得明显的实质进展,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居民收入差距和实际消费水平回归到合理区间。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现在“已经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由此可以看出,实现共同富裕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之间保持同频共振的发展脉络。2021年11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鲜明指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以富裕为前提、以强调“共同”为特征,是更加强调共享发展的富裕,也是更加重视共商共建的共享富裕。
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既不是同步富裕也不是平均主义,而是仍有收入与消费水平差异的共同富裕。这赋予了共同富裕实现的现实张力,即共同富裕的实现既需要充分释放个人追求富裕的欲望与能力,又需要注重结果导向,将差距限定在合适的范围内。共同富裕更不是均贫富、劫富济贫,而是先富带动、帮助后富,从物质富裕到精神富裕,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不断得到满足,不断促进从低层次的共同富裕向高层次共同富裕跃迁、从少数人的局部富裕到全体人民的整体富裕跃升。对标“全民共富”与“全面富裕”的具体要求,实现共同富裕的短板在三农。2018年9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明确了新型集体经济对农村发展的牵引作用。想要实现共同富裕,农民富裕是关键。农民要想富裕必须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解决农村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发展农业产业化,提高生产力、提高农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补齐“全民共富”在农民农村上的短板,特别是实现农民“全面富裕”的重要路径。实现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关键是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然而,农民的劳动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受个人能力的约束,财产性收入则决定于个人财富的积累。
在新时期,构建与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助推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关键之举。发展和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可以实现农村公有制经济的全面发展,巩固其地位,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价值和优势逐步转化为促进乡村振兴、农村地区共同富裕的原动力。可以展现出集体经济组织的价值和优势,通过对资源的整合、乡村经济发展要素的聚合及产业规模的提升,将农村沉睡的优质资产盘活,实现农村自我发展水平的全面提升,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城乡融合发展,达成共同富裕这一目标。可以帮助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加以维护,确保在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集体收益权等相关层面上的财产权益,实现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全面增长。同时,还可以优化农村基础没施建没,改善乡村公共服务效果,将农民转变为集体经济的参与建没者和受益者,带领农民真正走向共同富裕发展之路。总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在地资源优势、组织管理优势、价值认同优势、制度架构优势,与实现共同富裕和满足美好生活需要的实践内涵高度契合,是增进民生福祉、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路径。
全面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推动农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在整个过程中,既要始终保持初心,又需要在经济发展上不断创新,抓住新型集体经济这一“牛鼻子”,推动我国新型集体经济实现高质量、高水平的稳定发展。
第一、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是农村最重要、最具潜力的资源。从某种程度上说,农村集体经济能否发展壮大,关键看能否盘活土地资源,这需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改革开放之初,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称之为“两权分离”。现在顺应农民要保留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农民无论进二、三产业还是进城市,还想给自己留一个后路,同时他又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这样就形成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的格局。目前,“三权分置”已经成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这一思路也被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所吸纳借鉴。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仍是以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政策探索指向。围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央也明确作出部署,“要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在本质上与“三权分置”的改革思路是高度契合且是一致的。对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而言,土地、闲置宅基地、未利用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是主要的生产要素,高效整合、集约利用上述生产要素的任务目标之一就是要破解传统集体经济普遍面临的产权归属不明、主体权利不完备、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其关键在于突破集体产权在使用、交易及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制度障碍,逐步增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性、完备性。新时期背景下的“三权分置”不仅可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还可以促进农村土地、劳动力以及资本等要素的合理流动。
第二、以产业振兴夯实共同富裕根基。党的十九大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其中最为重要最为基础的便是推进并实现乡村的产业兴旺”。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基石,是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动力源泉和物质基础,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要加强产业攻坚。一是高度重视产业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中的功能作用,因地制宜定位和培育主导产业,科学规划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点和方向,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游则游。二是深化产业供给侧改革,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多元化综合化融合化发展,不断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优化供应链,加快培育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三是以发展性思维引导不同类型产业组织公平竞争、优势互补,强化乡村产业发展的底线思维,不断推动乡村产业从单一分散向多产融合的结构化转型,以逐步建立复合型产业结构。四是立足县域载体,促进城乡需求对接、资源互补、产业互通,打造以县带乡、以乡带村的城乡产业融合发展格局,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积累并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乡村产业发展更好地带动农民共同富裕。理论和实践表明,只有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和实现产业兴旺,才能确保所有人都有发展机会,确保在共同富裕之路上没有农户被遗漏,才能为最终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新格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载体,也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原则得以在农村地区实现的重要保障。 建设共同家园、实现共同富裕,需要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新格局。要形成乡镇干部、本地村民、返乡青年专业人才、乡村各类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权、责、利相适宜的共治格局,提升新时代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规模、质量和水平。要按照既能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要求,围绕完善组织章程、落实民主决策与监督、完善收益分配制度等重点方面,完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顶层设计,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升级,综合强化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创新发展的外部支持,建立健全多元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统筹功能,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同时,以优化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治理结构为契机,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