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卖出上万件,一场直播销售额动辄上百上千万,特别是遇到各种消费节、购物节等,网络直播线上销售上演火爆场面,各大电商平台,线下商家等推出优惠政策助推,消费者的消费热情竞相释放!近年来网络直播销售已成为主流方式,实体销售受到打击的同时也相继在线上引流,线下体验,寻求改变。而网络直播等电商销售模式也是今年来国家税收征管的重点部分!
无论是作为网络直播带货还是直播其他文艺性的活动的相关参与主体,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平台和直播间运营者,都应当承担起依法纳税人的责任。
直播人员要区分受雇形式缴纳个税:
一种是由平台或者商家直接聘请,签订相应的合同,约定固定或者保底加提成的薪资模式,这类主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由平台或商家负责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且需在次年的6.30日之前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二种是网络主播独立运营的模式,通过抽成或定额摊位费等形式向平台或者商家收费,这种情况下如果网络主播没有成立相应的企业,如个体户等形式,没有进行的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以个人名义提供独立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同样应由商家或者平台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次年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而一般劳保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可能对于直播个人来说这个税率偏高,且如果在其他地区有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收入需要汇算清缴。网络主播取得直播打赏礼物时也应区分具体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随着网络直播的普及发展,很多人投身网络直播以获得网络直播带来的红利,那么作为网络直播营销的个人来说,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压力大如何来筹划降低所得税呢?
前文第二种情况中就有另一种情况,那就是网络直播可以设立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再与商家或者平台合作,这样取得的收入就不需要再由商家或者平台代扣代缴,而是可以按照个人(经营)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且无需和综合所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一起进行汇算清缴。
目前在一些地区的经济园区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然后申请按照核定征收的计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适用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账目不健全,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规则。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模式和平台、商家进行业务往来,通过企业账户收款,还能为平台和商家开相应的费用票,一举多得。
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不看进项成本费用,直接按照10%的应税率核定,然后再对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或者是1%-1.5%的固定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年销售额500万以内的个税税率在2%左右,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为1%,附加税为增值税的6%左右,因此个人的综合税率在3%内即可完税,然后账户中的资金即可公转私到个人账户自由支配。
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专票普票都可以开,既能正常合理的纳税,履行纳税义务,又能降低个人综合税负压力。
当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和商家也要正常合理的申报缴纳相应的税收,如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各电子商务平台等,都需要按照实际业务,实际税率缴纳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及企业所得税等,且都可以利用地方园区的税收政策合理的降低综合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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