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统税、货物税和直接税(一)


         统税是国民党政府统治初期所创立的新税种,虽属于新创税种,但是其发展之速却是堪称奇迹。表现在,创立不久,这一新税种便与传统的二大税种,即关税和盐税一并成为抗战以前国民党政府的三大中央税体系。成为了中央政府的收入核心。抗战期间,为因应财政入不敷出的局面,国民党政府遂将统税扩大为货物税,又新设直接税。食盐税和盐附加税、货物税、直接税便成为抗战期间重要的中央税。抗战以后,由于财政赤字越来越大,财政收入便以关税、盐税、直接税、货物税为重要的征收手段,形成了国民党政权后期的四大国税体系。
  一、统税
  ()统税的沿革
  统税的得名,是因它一次征收,一物一次。
  统税之渊源一般认为是源于统捐,统捐属清末厘金的一种。1900年,江西选定木材、夏布、土靛、瓷器等项货物,在就近的厘卡一次征收税金,以后经过的厘卡局,只检查,不再征税,这就是统捐的开端。1922年,北洋政府颁布纸烟统捐章程,规定纸烟统捐为中央税,不论是国内产品还是从国外输入的产品,都征收内地统捐一次;在华外国工厂生产纸烟,于出厂时另征出厂捐一次。缴纳统捐后的商品可在国内任何地方销售,不再征税。这时的统捐实际上还是征两次税,一为产品税,二为销售税。但北洋政府规定各地不得任意加税。192612月,武汉国民政府鉴于卷烟税繁琐,为统一征收起见,遂颁布征收卷烟统和办法。19281月,国民党政府颁布卷烟统税条例。条例规定:卷烟统税属中央税;一物一税,纳统税后,准销行全国;同时在财政部设立卷烟统税的管理机构——卷烟统税处,各省设卷烟统税局办理征税事项。1930年国民党政府裁撤厘金,国库收入骤减。为了弥补裁厘后财政收入的损失,便选择用机器大规模生产、而人民消费数量又大、与国民经济无妨碍的产品,开办新税。于是,19311月,创办棉纱、火柴、水泥等项统税,后又将麦粉特税并入统税。1933年,又将熏烟税、啤酒税列入统税范围,19351月,火酒实行统税,统税项目大大增加。
  征收机构前后也有变化。1931年在开办棉纱、火柴、水尼等三项统税时,遂将卷烟统税处扩大改组,成立统税署,直属财政部。各省原卷烟统税局也分别合并,设置各省区统税局,下设分区统税管理所、查验所、查验分所等,办理征收查验事宜。19327月,又将印花烟酒税处与统税署合作,改组为税务署,仍直属财政部。到此,统税系统及其征收管理系统完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