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单丹丹)身份证是每个公民重要的身份凭证,丢失的身份证一旦落入不法之徒手中,会让自己的财产安全、征信记录等统统陷入“裸奔”的危险境地,甚至“被”违法犯罪。近日,永吉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的案件。
2020年10月12日,赵某手机上接到了某银行发来的催款信息,要求赵某偿还贷款。这让赵某心生疑窦,连忙去银行查询自己的征信系统。这一查却发现在其名下有一张2018年办理的某银行信用卡已透支5000元,逾期未还。可是赵某从未在该银行办过信用卡,那么这个飞来横“债”从何而来?赵某赶紧报了警。
原来,早在2018年,赵某曾遗失过身份证,这张信用卡就是用此身份证办理的,办卡的签名、手机号、地址等个人信息都不是赵某的,而是有人冒充赵某到银行办理了信用卡。2021年2月,苗某主动投案,其交代2018年有一名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人为其办理信用卡,因苗某系银行“黑户”,无法办理信用卡,该“银行工作人员”主动提供了赵某的身份证,让苗某以赵某的名义办理了三张信用卡,信用卡审批完成后,苗某拿着赵某的身份证到银行领取了其中一张信用卡并激活使用,所透支的金额逾期未还。投案自首后苗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偿还了信用卡所欠金额,但是罪行已经犯下,依然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经法院审理认为,考虑到苗某有积极偿还欠款、自首并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编辑:正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