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关税和盐税(十)


 5战时盐税和专卖在税收中的地位
  国民党政府战时盐税和盐专卖收入数额及其在税收中的比例,有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年度 各税总收入 食盐专卖、盐税,及食盐战时附加税收入 专卖收入 盐税收入 战时附加税收入 合计 占税收总数的百分数% 除专卖收入后占税收总额的百分数
  1942   280700     118000     118000    42.04

  1943   1216900    182300    120200    302500      24.86     9.88

        1944   3084900    108900     1343900 1452800    47.09     43.56

        1945   9998400    178100     280000 48925005350600 53.51 51.73

合计           14580900   587300    280000 6356600 7223900 49.54 45.52

资料来源:《财政年鉴》三编,第三篇,第140-148页。
  从上表所列数字看,抗战时期盐税和盐专卖利益地位很重要,有几年几乎占税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而盐税中又以附加税为重,战时附加税开征后,1944年和1945年两年达到税入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三以上,超过专卖利益,由此看来,此期专卖利益不及战时附加税,此期盐税以战时附加税为主要,到19453月,不论贫富、老弱,每消费一斤食盐,就得在专卖利益以外负担七十元的附加税,可见人民的负担之重。
  ()战后开征盐税和征收方法的改变
  抗战时期因专卖成绩欠佳,弊端层出不穷,国民党政府乃于19452月取消专卖制,恢复就场征税制。专卖利益改称盐税,附税有偿本费、盐场建设费、及盐工福利三种。就场征税,一税之后,听任在指定地区内自由销售。
  19462月,国民党政府行政院通过《盐政纲领》,作为《盐政条例》施行前的盐务依据。《纲领》在产区建设、改良技术、合理生产、管理运输、开放销区、管理盐价、办理常平盐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
  1947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盐政条例》,条例规定采用民制、民运、民销政策,政府在产销方面加以调节管理,设常平盐以备荒缺。在盐政上的重要措施是产制方面继续建设盐场,增加产量,改进品质,防止私漏;在运销方面则有招商公平配运,贷款扶持盐运,严格管理销售,力杜囤积居奇等规定。
  食盐就场征从量税。19471月开始实行十二级税制,计分每担一千元、一千五百元、二千元、二千五百元、三千元、三千五百元、四千元、四千五百元、五千元、五千四百元、六千四百元及七千四百元等十二级,分区按级征税。当年4月起减为八级。八月又减为三千元、四千五百元、六千元及七千元四级。最后调整为食用盐每担纳税十万元,土膏盐为八万元,渔农盐从轻为五千元。
  此外,我们还应该知道的一点是,国民党政府在战后虽然对盐政采取了一些改善措施,但还是不能挽回盐税地位下降的局面。战后盐税地位不断下降:1946年盐税占税收总入的百分之三十二,1947年降为百分之十五,1948年更降为百分之十三点四,盐税地位下降并不是国民党政府放松了剥削,从前面调整税率情况看,税率是不断提高的。盐税在国民党政府总税入中地位下降的真正原因是由于抗战胜利后,有些地区的盐场未被国民党政府劫收而由人民革命政权所掌握,如东北六个盐场国民党政府仅接收三场,山东七个盐场,只接收一场,两淮四个盐场亦仅接收两场,而且这些被接收的盐场也没有完成预定收购数额。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国民党盐税收入只会削减而不会有任何起色,因此战后盐税在整个税收中的地位是日渐下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