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时食盐专卖和食盐附加税的开征
在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所脽依赖的长芦、山东、淮北等传统的产盐区域,均先后沦陷,同时海盐的运输阻碍也较大,河东解池盐又遭敌人蹂躏,潞盐大减。整体上来说,当时全国的主要产盐区均被日本侵略军所控制,或沦陷为游击区。盐源减少百分之八十,再加上运输困难,已危及军需与民食。战争初期国民党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如抢运存盐,积极增加盐产量,用缓税办法鼓励商运,公定盐价等,使产销相应以调剂供求;在销售方面采用管制配销,管理盐店,杜防囤积操纵,推行官销,计口授盐,以保证民食之需。1942年12月实行盐专买;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还开征了多种附加税。
大致来说,在整个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曾三次更改盐税征收制度,即1937年-1941年8月实行征税制,1941年9月至1942年1月为从价计征制,1942年至1945年1月行专卖制,1945年2月又恢复征税制。就当时国民党政府对食盐征税来看,一般均包括了正税和附加税两部分。
1、盐税正税
按照相关规定,盐税正税包括场税和销税。1941年9月盐税改制,在各盐场征收实物或折价,名为产税;在各销岸中心地点从价征税,名为销售税。产销两税不得并征。如川康、两浙、粤东、粤西五区,就场地带征产税,腹岸地区征销税。云南、川北两区为产税区,江西、湖南、贵州、西北、河南、陕西、福建等七区为销税区。如产盐区陷为游击区,无法生产税者,一律征销税。产税、销税的征收,为食盐专卖准备了条件。实行专卖后,将产销税名称取消,改征专卖利益。
2、中央附税
143年前,中央附加有四项:建设专款,作国家建设之用;整理费,为建设仓廪之用;公益费,为盐工福利及救济难民难童用费;镑亏费,为弥补外债镑亏之用。1941年9月改制后建设专款和镑亏并入产销税,整理费、公益费由产销税内提拨,其余附加均取消。
1943年因财政支绌,遂又征中央附加税,具体包括如下几项内容:
(1)战时附税:1943年4月起征,每担三百元,1945年1月每石增为一千元。同年3月每石又增为六千元。因各区情况悬殊,有七区(川北、粤西等)减征。故各区税率在划一中又有不同。
(2)国军副食费:1943年开征,每担一千元。以后未加调整。
以上两税目在1946年取消,并入盐税正税。
(3)偿本费:征率为每担八元,1944年3月改为十四元。1945年1月改为二十五元。
(4)整理费:征率原为每担一元,1943年6月改为二元。1945年7月停征。
(5)盐工福利费:原称公益费,征率为每担二元,1944年3月起,改称为盐工福利费,征率为五元,1945年9月改为二十元。
(6)管理费:1942年5月起征,税率为每担七元。1943年改为二十元,1944年1月改为五十元,1945年1月再改为一百五十元,3月又增至三百元,9月并入正税。
至于工农业用盐,从1943年至1945年为奖励实业起见,均为轻税,每担一元。
3、特种捐费
特种捐费属附收款性质,包括战前的敌备费、河江捐、食户捐、救国捐等。战时虽已取消,但一些省则借盐斤加价的名称征收,以满足地方费用不足,实则又成为地方临时附加税。1942年统一收支后仍照收解库。
4、盐专卖
(1)实行专卖的原因
抗战初期,沿海沧陷,交通困难,食盐出现了求过于供的问题;战时食盐零售,也成为困难之事。如果继续实行新盐法,自由贸易,有两个问题不能解决,即当时运输困难,商人无力解决,商人不愿牺牲其资本或劳力去从事收盐运盐业务;至于配销方面,商人更不愿商。商人以牟利为目的,不是以解决民食问题为目的。所以,战前盐法已不能达到平均分配,保证军需民食。而盐务对军需民食负有极大的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作好食盐求调节,必须控制盐的产销和运输,即实行专卖。
(2)盐专卖的施行
1941年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决议:为促进生产、改良制造、调剂供需、稳定盐价,实行民制、官收官运、商销的盐专卖制。规定盐的生产须经政府批准,产品全部卖给国家;零售商售盐须领取许可证,按国家价格销售;在偏僻地区实行计口授盐。
实行专卖后,将专卖利益加于盐价中征收。即寓税于价。盐价的高低,要以场价的高低而定,场价是收购价。场价的高低关系生产者的生计和消费者的负担。盐价是场价加运费和其他必要费用、专卖利益,即:
仓价=场价+运费和其他必要费用+专卖利益
批发价及零售价核定方式:
实需成本=仓价+由仓至各县之费用
批发及零售价格=实需成本+利润
盐商可备实需成本费用向盐务机关领销额盐,按零售价凭证计口零售给人民食用。由此看专卖利润只有将盐卖给商人后才能实现。而且这种利益比较集中可靠,因此是财政收诉要中靠来源。
专卖利益的数额依各盐场具体情况而定,全国不统一,有十几种标准。1943年的专卖利益征收额最高为每担一百元,最低为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