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的领导法治化的实现形式


 

  ——“二元代表制”入宪是使党的领导法治化的根本保障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战略新思想,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和总体安排。明确提出要坚持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为系统工程。着眼法治国家这个目标,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作为首要重点,把党依法执政、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关键,突出用法治给权力定规则、划界限,规范权力运行程序,推进提高党依法执政和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必须首先要提高党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宪法规定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还需要进一步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确保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所以,为了有利于确保党中央提出的关于法治国家建设各项任务目标的更好实现,我们有必要来重点研究思考如何有效确保使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运作的科学的实现形式问题。我认为,二元代表制是现代中国能够确保使党的领导法治化和规范化运作的一种科学的有效实现形式,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并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能够真正实现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和统一起来的的一种应有体制形式现就这个问题谈点看法,与大家共同商榷。霍宪森

  现就这个问题,谈点看法,与大家共同商榷。

  一、关于“二元代表制”概念的科学含义

  这里所说的“二元代表制”,是指由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双方并列,并由它们二者有机结合共同作为我国各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那样一种真正具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特色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政治体制结构形式。

  二、关于《宪法》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性质的规范定义

  根据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进程,我们知道,2018年之前我们国家的《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性质的规范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2018年修正后的我国宪法第一条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性质的规范定义上,又在原有“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之后增写了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因此,我认为,如果可以用一句话来对上述表述作以比较简明和科学的概括的话,那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就是那样一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或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

  三、关于《宪法》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实现形式的规范定义。

  我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从建国以来一直是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实现形式的规范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我认为,如果只是根据《宪法》上述的这个规范定义的具体表述,我们就必然会得出这样一个认识和理解,那就是,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实现形式,就是那样一种人民代表大会制形式,并且这种形式也应该是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唯一的根本实现形式。也就是说,我国人民就只有单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这种唯一的一个实现形式才能来确保实现人民所应有的那些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全部的最高政治权力。

  但是,上述这种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根本实现形式的理解和认识,虽然也能够确保在一定方面上切实体现出了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但是,如果客观地科学地全面地准确的深入考察这种根本实现形式,就会发现这样一个客观事实,这就是,根据我国现实政治国情和宪法第一条关于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或人民民主制度的国家性质的规定和定性,上述那种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根本实现形式的理解和认识,明显是具有着很大的片面性和不准确性和不客观性。所以,我国《宪法》原有规定的关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种根本实现形式,实际上是不能来真正确保很好地全面地准确地客观地充分地来体现出上述《宪法》所规定的关于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所应有的的关于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根本实现形式的全面的客观地本质要求的。所以,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根本实现形式在我国《宪法》的原有规范定义的规定和理解上实际上是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关于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的本质要求之间是很不适应,甚至是严重不相适应的。因此,应该并必须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和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尽快对原有的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根本实现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形式上进一步加以应有的必要的适当的改进和完善,以使其能够更好地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性质的本质的全面要求相适应。

  四、关于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性质所应有的根本实现形式的科学确定

  应该通过什么有效途径和采取什么有效措施,才能来确保使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实现形式能够真正得到应有的必要的适当改进和完善,同时确保使其能够更好地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性质的本质的全面要求相适应呢?

  我认为,二元代表制是现代中国能够确保使党的领导法治化和规范化运作的一种科学的有效实现形式,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并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能够真正实现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和统一起来的的一种应有体制形式“二元代表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性质的应有实现形式。所谓二元代表制,就是指由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双方并列,并由它们二者有机结合共同作为我国各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那样一种真正具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政治体制结构形式。

  这里关键是要切实根据我国现实政治国情和宪法第一条关于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或人民民主制度的规定和定性,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根本实现形式这个问题,要有一个十分清醒地客观地全面的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根据我国政治生活的历史经验,我们知道,在对我国国家政治制度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根本实现形式这个问题上,一直是实际存在着两种比较片面和错误的对主要实现形式上的理解和认识。一是很多同志根据我国现实政治生活的实践经验,认为已经实践证明是十分正确的的应该作为我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的先锋队,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所谓“三个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组织的代表机关,才自然应该是来直接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主要、最根本和最高的实现形式;二是很多同志根据《宪法》规范定义所规定的关于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实现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形式的具体条文的规定和表述,认为那种所谓“人民代表大会制形式,才应该是唯一的真正能够来直接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根本和最高的实现形式。应该说,对这两种不同的根本实现形式的理解和认识,虽然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但是如果片面的极端的过于强调某一个方面单独来直接作为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实现形式的理解认识,都是不完全符合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性质的本质的全面的客观要求的。因而它们在实际上却都有着一定的片面性和不科学性。

  因此,我认为,从要确保切实根据我国现实政治国情和宪法第一条关于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性质的本质的全面要求的根本目标出发,应该直接作为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实现形式,就必须是要由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代表机关的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机关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这两种不同的主要代表机关所组成的二者有机结合和有机统一起来所形成的那样一种综合结构体系形式。同时由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机关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这两种不同的主要代表机关在我国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中紧密结合,相互适当分工与合作,来直接代表我国人民共同行使各级最高国家权力。

  只有通过上述这种由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机关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两种不同的主要代表机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治领导体制中紧密结合,相互适当分工与合作,来直接代表我国人民共同行使各级最高国家权力的方式,也才能够确保使党的领导机关和人大国家权力机关这两个党和国家机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中的所有国家权力都能始终处于一种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良性运作的状态,从而确保更好地使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真正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确保更好地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治领导体制能够实现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和统一起来。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我国国家政治制度实现形式上的宪法规定和表述上,应该根据现行宪法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所应实际具有着的性质和现实中国政治国情实际的本质要求,来对其重新作出适当修正、改进和完善。关于这个思想,我国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已经对此做出过了一些有益的理论探索和深刻的理论分析和论述,并提出了比较符合我国现实政治国情的科学的理论观点。特别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端洪教授,在爱思想网发表过的《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宪法根本原则的规范定义》一文中曾明确提出,在当代中国,最终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在中国的实现有两个基本的机制,即共产党的代表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是通过共产党的代表作用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作用得以组织化的具体组织形式体现出来的。中国宪法的特色在于人民服从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主权的一致性和同一性。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有选举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同时中国的特色是另外还存在一种代表制,即先锋队,也就是共产党组织对人民的代表,这种代表一方面独立于遵行“选举——代表”逻辑的人大制度,另一方面又渗透于人大制度。对陈端红教授所提出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主要实现形式应该是要实行由党的代表大会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机关两个相互并列的代表机关即双代表制来直接作为我国国家政治制度根本实现形式的理论分析、理论论述和思想观点,我是十分赞赏和赞同的,认为非常符合我国现实政治国情的实际,真正充分地全面体现出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性质的根本要求。同时也为有利于更好地推进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提供出了一个科学的理论观点。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只有能够全面准确科学理解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及其应有实现形式,只有采取和实行上述所谓“二元代表制”的体制形式,才能更好地有效确保使党的领导权力法治化、规范化运作,才能确保使党和国家政治领导体制能够与我国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相适应,才能确保使政治领导体制能够与现代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执政规律、现代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相适应,才能确保更好实现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和统一起来的根本目标的要求。

  2021-12-28

  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党校退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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