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声网讯【朱崇艳】近年来以网络诈骗为代表的网络犯罪活动一直是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犯罪活动。信息网络的发展给人民带来信息便捷的同时,也为犯罪活动滋生了土壤。纵观该类犯罪的特点,往往利用了网络传输受众的不确定性以及信用卡这一支付工具的便捷性。犯罪分子在实施网络犯罪过程中为规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往往花重金购买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资金转移,给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规范信用卡的使用管理、增强信用卡安全意识是从源头上打击网络犯罪的一个重要内容。
案例:2020年7月至12月,刘某以200元至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银行卡(一套银行卡包括一张银行卡、配套的u盾、银行卡密码、u盾密码、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号码、卡主身份证号码)22套,并以1300元至20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利8000余元。法院认为:刘某购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巨大”。
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信用卡安全意识,管理好自己的信用卡,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减少犯罪分子可利用的犯罪手段。
编辑: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