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隋、唐时期税收的特点
(一)经济繁荣带来财政富裕:
隋朝前期,由于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经济恢复了发展的措施,如:招还流亡,鼓励垦荒,简赋轻徭,等等政策的推行,使土地得以开辟,人口日益增殖。经过隋文帝杨坚十多年的治理,隋朝出现了财丰民富的景象。史载:“时百姓承平日久,虽数遭水旱,而户口岁增。诸州调物,每岁河南自潼关,河北自蒲坂,达于京师,相属于路,昼夜不绝者数月”。“计天下储积,得供五六十年”。财政之富为前代所未有。
唐初承隋末之乱,唐太宗励精图治,鼓励农桑,自唐初到玄宗开元年前,一百二十年间未曾改变,社会经济空前繁荣,赋简徭轻。这段时间里,经济逐步上升,户口逐年增加,社会经济的繁荣,带来了财政的充裕,岁收租、钱二百余万贯,粟一千九百八十余万石;庸调绢七百四十万匹,绵一百八十五万余屯(六两为屯),布一千零三十五万端(布大丈为端)。
(二)工商业的发展,新的税种税目不断增加
唐代前期,在农业恢复和发展的基础上,手工业和商业也日益发展和繁荣起来。不仅官营手工业有了很大的进步,私人手工业门类也日益增多,包括纺织、采矿、瓷器、铜器,以及纸、笔、墨、砚等的制造,不仅形成了行业,且生产技术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如纺织业中宋州、亳州的绢、益州的锦、扬州的锦袍驰名全国。由于全国的统一,商品流通日益活跃,在全国形成了许多商业城镇,长安东市有“三百二十行,四百立邸,四方奇珍,皆所聚集。”唐朝后期的商业较前期又有发展,江南城镇杭州,其城“骈樯二十里,开肆三万室。”由于商品的繁多,交易的发达,为工商税收入奠定了基础。唐代中期以后,财政一度紧张。此时盐、茶、酒税、矿税、间架税的开征,以及借商等措施的采取,无一不以工商经济发展作前提
(三) 两税法开创了后世田赋制度的基础
中国古代的田赋制度,课税的主要对象一是田,二是户,三是丁。田为物,户和丁为人。汉朝的田租、口赋,魏晋南北朝的田租、户调,唐初的租唐调,都是以对人税和对物税并行。到唐中期,特别是“安史之乱”之后,由于连年的战乱给整个社会经济带来的毁灭性的打击,租庸调制赖以实施的基础——户籍制度、土地制度——均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因而无法继续有效的推行下去,所以,不得不将田赋制度由租庸调改为两税法。两税法按田亩和资产的多少来征税,纠正了从丁而税之弊,把对人征收的庸调废除,成为对物的财产税,它适合了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一大进步。我国在唐朝中期以前,田赋主要是交纳实物,实行两税法后,开始以贷币计税,并可以货币交纳,这是我国赋税史上的一大改革。两税法由对人税转变对物税,由实物交纳转变了货币交纳,这说明从我国隋唐中期开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赋税制度产生了一些新的因素,它为后世赋税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