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赋税制度——田赋制度(六)


  ()田赋附加
  1、苛重的附加——老百姓不能承受之重
  在国民政府制定的田赋改归地方政策中,明确的规定了各地方政府不得添设附加税。但是,当征赋之权操于地方政府之手后,附加摊派则难以限制。各省不仅以革兴、建设所需之费不足为理由征收田赋附加税,甚至行政费用不足也取之于附加税。1931年裁厘后,地方收入税减,凡自治、公安、保卫、卫生、教育、筑路、水利等各项经费皆取汲田赋附加和摊派。致使田赋附加迅速增加,甚至超过正税的若干倍。如湖南田赋附加超过正税三十倍,一般都为十倍。附加税种类也很多,江苏省附加名目达一百四十七种,少者也有十几种。田赋附加层出不穷,变本加厉,有按田附加的、有按两附加或按户附加,省附加加于上,县附加加于下。田赋附加税无限制的征收,实是对农民的残酷掠夺,使农民难以负担。如四川刘湘防区内,每种一斗田,丰年收谷一十余石,每石售洋六元,计一百二十元。一斗田纳正税六元,另征军费三十元,附加税二十元,临时摊派款十元,烟亩捐六点二元,团费六点五元,共七十八点七元,而各区乡镇保甲,亦乘机盘剥,挨次附加,一斗地总计竟交至九十余元,农民一年所余仅为三十余元,一年田赋和附加税竟占土地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五。如遇欠收之年,土地所入还不能满足政府的赋税需要。田赋附加税的苛重情况,据国民党政府官员说:现查各省具报表中,所列田赋附加税,有带征教育亩捐、农民银行基金亩捐、建设亩捐、以及其他附加等,名目繁多,不胜枚举,总计每亩带征各款,竟有至超过原有正税一倍乃至二、三倍之钜。他担心滥征附加税会养成民间太原市恶田地之危险心理
  2、田赋附加的整理
  鉴于田赋附加名目繁多,农民不生负担,“为防患于未然计,对此种事项,不能不加限制。”192810月国民党政府财政部颁布限制下收田赋附加办法八条,主要内容是:(1)田赋正税附加的总额不得超过当时地价百分之一,已超过者不得再增,并须陆续设法核减;(2)田赋附加的总额不得超过旧有征税之数,至多与正税同数为止。其已超过正税者,不得再加附损,并须陆续设法核减。此外还规定田赋改两为元,漕米改石折元征收;同时要求清丈土地,核定地价。并严申如各县不照此规定执行,擅自增加田赋附加者,撤职查办。但实际上只是纸上谈兵,各县官吏借口田赋未达到地价的百分之一而增加田赋,或借口附加未达到正赋相同之数百增加附加税,任意征收附加税之风不仅没有煞住,反而越来越厉害。为此,1933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又颁布《重订整理田赋附加办法》十一条,除重申前颁分条内容外,规定超额的附加分别裁减,裁减的顺序以行政费为先,事业费为次,一律在1934年内整理完毕,财政部于必要时派员会同整理。还规定地价的计算应按最近三年之地价分等估计。此法虽比前法完整,但各县地价多未经呈报,实际上也未兑现。
  19345月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召开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减轻附加税、取缔摊派的办法。最后议决有六条,其中关于田赋负担的决议为:(1)减轻田赋附加。议定自该会闭幕之日起,对于田赋永不再增附加税,至于以前附加各种捐税,概须分期减除,并以土地陈报后所增赋额,尽先抵补减轻附加后收入的不足部分。(2)废除苛捐杂税。议定自19347月起至12月底止,地方斟酌情况,分别先后,逐一废除。此决议施行结果,如果从官方数字看,19347月至12月各省田赋附加税共减七百二十万元。而实际上实行减轻田赋附加只有三省一市。除掉北平市外,江苏全省只减十余万元,安徽全省所减不到七万。真正能够勉强实行财政会议底决定方针的,至多只有浙江一省。其他省又怎样呢?四川当时本是有名的人间地狱,财政会议闭幕以后,各县田赋非但不遵令减轻,并且把过去种种劣迹尽情发挥,予征田赋。又如江苏扬中县,农民推派代表赴省请求减轻田赋附加,据呈报,该县附加仍然超过正税三倍。县府奉省旨意批复减轻田赋的请求应毋庸议,也就是不准农民代表提出减轻田赋的要求。广东在整顿田赋附加后,田赋及其附加又增加了一倍。本来,田赋和田赋附加已在为各省重要财满腔热情,要减轻或整顿,也决非易事,有些省在废除苛杂的口号下,将有名目的捐税,改为无名目的摊派,在摊派制度下,农民负担加重的程度也就更难估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