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0日,青岛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发布《青岛市新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对新建住房交易网签备案做出了相关规定,分析其中的相关规定,对于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特别是针对一房多卖)具有重大作用,具体分析为:
一、需要进行房产交易网签备案的范围进行扩充。
依据住建部2019年发布的《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进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范围是: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其中对于新建商品房主要是针对房屋交易,一般是指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而征求意见稿将新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范围确定为:本办法所称新建房屋交易合同包括新建房屋买卖的认购协议、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新建房屋租赁合同,预购新建房屋抵押合同等;其主要扩充点为:新建房屋买卖的认购协议、预购新建房屋抵押合同;这也是商品房买卖中经常出现“一房多卖”的重灾区,也是购房人维权的难点(一般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购房人只能按照《合同法》诉请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购房款与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于网签备案的主体进行了扩充。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中将备案主体限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易当事人等;而征求意见稿将销售代理机构也列入需要备案的主体;
三、对于网签备案公开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取得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等具备交易条件的项目,备案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通过服务平台和青岛网上房地产网站,即时公布下列信息:(一)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或首次登记证明;(二)《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房屋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图、户型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三)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建筑面积等测绘备案成果;(四)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五)拟销售或出租价格,房屋预售的还应公布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和账号信息,以及房屋竣工交付日期。(六)房屋认购协议、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协议,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七)销售人员信息。代理销售的,还应当公示代理销售机构的备案证明、经备案的委托销售合同等。这样购房人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基本了解需要购买住房的基本情况,防止出现“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通过网签备案查询,购房人可以清楚知道准备购买的房屋是否存在“已认购”、“已购”或已经抵押,从而对于购房人准确了解准备购房的基本情况,保证购房人的“知情权”具有重大作用。
四、该征求意见稿对于网签备案的公示尚有不足之处;
不足之处主要体现为:1、对于尚未出售的房屋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查封、扣押情况,没有明确是否公示,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开发企业准备出售的新建住房因为债权债务纠纷被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开发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依然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备案时即使被告知,也会产生合同纠纷,这就需要提前公示,保证购房人的知情权;2、对于开发企业与销售企业不进行网签备案或虚假备案的最好治理办法是允许购房人进行申请查询或举报,实践中,有些销售主体,利用购房人的知识匮乏,签订购买意向合同,收取价款,对于备案进行规避,杜绝此类问题,除了加大处罚力度之外,最好的办法是相信群众,通过群众提供的线索,加大网签备案的执行力度。
青岛市的做法,是对新建房屋交易领域的重要创新,值得关注,希望这一办法对于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起到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