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赋税制度——田赋制度(十)


   2、粮食征购
  在抗战时期,前线的军队、后方城市居民粮食需要量很大,田赋征实之数已经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而由于战争对下次有人巨大破坏力,导致了粮食生产本身便遭遇到压力,部分地区不仅无法完成原先定下的征缴任务,甚至还可能减产。鉴于此,1942年国民党政府在田赋征实外又采取定价征购粮食的办法,以给予补充。全国实行征购前,各省已采取了一些办法来收购粮食。1941年四川采用随粮收购办法,依田赋数量的多寡,按比例征购;湖北则采用公购余粮的措施,调查大户余粮,政府向他们征购;而陕西则采用按亩数和商人营业额派购的办法。1942年国民党政府将征购办法统一为随赋带征。小额粮户可以免征购,大额粮户采用累进办法,以均平负担,以其总额达到征购限额为限。征购粮食事务由田赋征实机构负责办理。
  至于征购粮食的价格,由由各省县根据产粮区的粮价自主核定,例如云南省规定,每石稻谷一百九十元,四川省则规定为一百五十元,贵州为一百元,广州为九十九元,湖北为八十五元,江西、安徽最低,每石稻谷价六十元。小麦每石一律一百元。

  至于所征购粮食的价款支付办法主要有三种:

  一为搭发粮食库券,此法行于川、陕、两广、湖南、安徽和西康各省,即按规定价格搭发一定比例的粮食库券。川、陕、两广、湘为三成法币,七成粮食库券;安徽则为法币、粮食库券各五成;西康为四成法币,六成粮食库券。

  二为搭发法币储蓄券,此法行于黔、闽、赣、豫、鄂、甘、绥七省和安徽产麦区,搭配比例各地不一。

  三为搭付关金储蓄券,此法行于云南和山西两省,云南按每石稻谷搭一百元关金储蓄券,山西则为三成法币,七成关金储蓄券。综上三种搭配办法,其特点是农民交售粮食后并不能全部得到法币,其中大部分是不能流通的粮食库券和储蓄券,国民党政府规定粮食库券从1944年起,每年以面额五分之一抵缴当年一部分田赋,五年内抵清。储蓄券自第三年起还本付息,四年付清。
  粮食征购不但增加了人民负担,而且在征购中弊端百出,扰民甚深。对于这一点,就连国民党也直言不讳,“拟订征购,不易公允,核发粮价,手续繁多,往往政府早已付出,辗转核发,人民不易到手,纵能领到,为时已久,价值相关甚钜,名为征购,实为摊派,实惠未能及民,殊失征购的原意”。“收购粮食,抛出多量法币不但刺激粮价,间接影响一般物价普遍上涨”。其结果是“国计民生交受其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