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的掌握权限界定和分享规范问题


 大数据的掌握权限界定和分享规范问题

 

今年的数字化发展形势由于疫情而超常向好,各地看到趋势而纷纷研究推动相应的新发展规划。最近一次参与区级数字化规划征求意见座谈会,形成并提出了一个意见,各地数字化发展参差不齐,国家统一推动中有必要明确政府与社会(主要是企业)对于大数据掌握的权限界定和分享规范。

公共服务的大数据是天然的国家安全规范范筹,各级政府从最基层的县区一级,到市、省、国家,都有必要构建相对独立的大数据超算处理中心,涉及公共服务相关的数据,不管是政府系统还是企业提供的服务,相应的数据都必须视为公共安全大数据范畴,比如国土、房产、水、电、气、物业、电信、物流等的基础数据、账目数据,都必须无条件共享给政府大数据处理中心。政府大数据处理中心不得进行数据交易,只能根据法定职责推进社会化共享服务。相应的数据服务企业、平台企业可以内部应用,但不得对外交易。未来虚拟世界平台的大数据应用,政府大数据处理部门应该配合国有资本投资而提供相应的端口式分层共享服务,虚拟世界平台数据的控制权不能全部交予平台企业。也就是说,虚拟世界平台企业必然是社会化受政府大数据处理部门监控监管的合资合作企业。大数据处理部门应同时公平支持若干家虚拟世界平台企业。

这个框架应该及早研究并立法规范,不然要发展起来并不容易。各部门数据归并推了二三十年都推不动,不是没有原因的。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