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收入能计入营收?全景网络来了次反常规操作


 

全景网络图片版权的事儿还未了结,财务“虚增”又遭到外界质疑了。

近日,新三板挂牌公司全景网络发布了2018年年报。信息显示,去年公司实现营收1.5亿元,同比增长6.25%;实现营业利润-0.46亿元,下降2067.03%;实现净利润4021.79万元,同比下降1120.32%。去年公司的产品维权收入达4748.53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的31.75%。但夺人眼球的是,全景网络将每年因图片被侵权所获的大量“赔偿性”收入,以“产品维权收入”的形式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项下。

对此,多位注册会计师表示,在一般情况下,通过诉讼判决或诉讼谈判获得的赔偿性收入均不能计入主营业务,而应列在营业外收入的范畴内。全景网络这种反常规计算方式能得到企业会计准则的支持吗?又会对财务产生什么影响?

据企查查公布的与全景网络相关的判决文书显示,2018年公司的诉讼数量高达4000余份由此能推测公司去年的侵权赔偿数额不菲。全景网络的正常图片销售价格通常在几十元到几百元之间判决文书中显示公司对侵权的图片每张索赔的金额高达上万元,如被告不愿进行侵权谈判,通过法院的判决,通常每张图片判决赔偿的金额在500~2000元不等。

对于产品维权收入,全景网络做出过明确解释:公司利用研发的维权应用系统,对于未经授权使用公司自有或代理产品的客户进行赔偿,与客户签订协议,客户根据协议中涉及到维权赔偿收益在公司业务系统内生成唯一编码订单,并生成订单销售金额及成本金额,业务人员取得客户盖章或签字确认的订单后提交财务部,财务人员根据客户盖章或确认后的订单数据导入账务系统内确认收入。

2015年,全景网络曾公布《公开转让说明书》。说明书中表示,全景网络的侵权赔偿收入在年度报告中归入营业收入。

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中还说明,其他业务收入是用来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等。

显而易见,全景网络将赔偿性质的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这虚增了营业收入。

侵权行为具有偶发性,诉讼和谈判具有不确定性,侵权主体、侵权时间以及数量均不明确,导致赔偿的数量和金额也是偶发的,因此从业务的性质看,“侵权诉讼”或“侵权谈判”不能归为日常经营活动。从全景网络的历年财报中可以看到,里面披露的经营范围确实未包含“侵权诉讼”或“侵权谈判”一类。

有资深注册会计师称,虽然全景网络称“对于未经授权使用公司自有或代理产品的客户进行赔偿,与客户签订协议”,但实质还是包括“维权赔偿收益”。一般情况下,以诉讼判决或者诉讼谈判获得的赔偿性收入都不能计入主营业务内,而应列入营业外收入。

由于环环相扣,全景网络这种会计操作会令营业利润、毛利率、扣非后的净利润和扣非后的每股收益都出现虚增,进而导致市盈率的计算结果不真实,而这会严重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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