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邵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市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县市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县市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县市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 评价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年度评价按照《邵阳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县市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县市区绿色发展指数。
第七条 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邵阳市发展绿色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报送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责。年度评价采用综合指数法测算,形成年度评价结果。
第八条 年度评价结果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和市绩效考评体系。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市统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考核按照《邵阳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实施,内容主要包括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8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专项考核实施部门应当按照《邵阳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责任分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将全市和县市区有关生态文明建设五年考核的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
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县市区综合得分。考核结果根据综合得分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考核报告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市绩效考评体系。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县市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实施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市统计局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门协作机制,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可以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对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提出调整建议,提出年度评价结果、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形成考核报告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县市区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县市区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县市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邵阳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2、邵阳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附件1
一级指标 |
序号 |
—级指标 |
计量 单位 |
指标 类型 |
权数 (%) |
数据来源 |
一、资源利 用(权数=29.88%) |
1 |
能源消费总量 |
万吨标 准煤 |
♦ |
1.89 |
市统计局、市发改委 |
2 |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 |
% |
★ |
2.78 |
市统计局、市发改委 |
|
3 |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
% |
★ |
2.78 |
市统计局、市发改委 |
|
4 |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
% |
★ |
2.78 |
市能源局、市统计局、市电力公司 |
|
5 |
用水总量 |
万立方米米 |
♦ |
1.89 |
市水利局 |
|
6 |
万元GDP用水量下降 |
% |
★ |
2.78 |
市水利局、市统计局 |
|
7 |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 |
% |
♦ |
1.89 |
市水利局、市统计局 |
|
8 |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 |
♦ |
1.89 |
市水利局 |
|
9 |
耕地保有量 |
万亩 |
★ |
2.7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0 |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
万亩 |
★ |
2.7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1 |
单位GDP建设用地面积降低率 |
% |
♦ |
1.89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统计局 |
|
12 |
资源产出率 |
万元/吨 |
♦ |
1.89 |
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
|
13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 |
△ |
0.93 |
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委 |
|
14 |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 |
△ |
0.93 |
市农委 |
|
二、环境 治理(权数 =17.69%) |
15 |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
% |
★ |
2.78 |
市生态环境局 |
16 |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
% |
★ |
2.78 |
市生态环境局 |
|
17 |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
% |
★ |
2.78 |
市生态环境局 |
|
18 |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
% |
★ |
2.78 |
市生态环境局 |
|
19 |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 |
% |
△ |
0.93 |
市生态环境局 |
一级指标 |
序号 |
—级指标 |
计量 单位 |
指标 类型 |
权数 (%) |
数据来源 |
二、环境 治理(权数 =17.69%) |
20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
♦ |
1.89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21 |
农村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 |
% |
△ |
0.93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22 |
污水集中处理率 |
% |
♦ |
1.89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23 |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 |
% |
△ |
0.93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 |
|
三、环境质 量(权数= 17.69%) |
24 |
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
% |
★ |
2.78 |
市生态环境局 |
25 |
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 |
% |
★ |
2.78 |
市生态环境局 |
|
26 |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III类水体比例 |
% |
★ |
2.78 |
市生态环境局 |
|
27 |
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 |
% |
★ |
2.78 |
市生态环境局 |
|
28 |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 |
♦ |
1.89 |
市生态环境局 |
|
29 |
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 |
% |
♦ |
1.89 |
市生态环境局 |
|
30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 |
△ |
0.93 |
市农委 |
|
31 |
单位耕地面积化肥使用量 |
千克/ 公顷 |
△ |
0.93 |
市农委、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32 |
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用量 |
千克/ 公顷 |
△ |
0.93 |
市农委、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四、生态保 护(权数= 13.14%) |
33 |
森林覆盖率 |
% |
★ |
2.78 |
市林业局 |
34 |
森林蓄积量 |
万立方 米 |
★ |
2.78 |
市林业局 |
|
35 |
湿地保护率 |
% |
♦ |
1.89 |
市林业局 |
|
36 |
陆域自然保护区面积 |
万公顷 |
♦ |
1.9 |
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农委 |
|
37 |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
万公顷 |
♦ |
1.89 |
市水利局 |
|
38 |
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 |
公顷 |
♦ |
1.9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级指标 |
序号 |
—级指标 |
计量 单位 |
指标 类型 |
权数 (%) |
数据来源 |
五、增长质 量(权数 =12.24%) |
39 |
人均GDP增长率 |
% |
♦ |
1.89 |
市统计局 |
40 |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元/人 |
♦ |
1.89 |
邵阳调查队 |
|
41 |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 |
♦ |
1.89 |
市统计局 |
|
42 |
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 |
♦ |
1.89 |
市统计局、市经信委 |
|
43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 GDP比重 |
% |
♦ |
1.89 |
市统计局、市科技局 |
|
44 |
城镇化率 |
% |
△ |
0.93 |
市统计局 |
|
45 |
光纤宽带家庭覆盖率 |
% |
△ |
0.93 |
市通信管理局 |
|
46 |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
人/亿元 |
△ |
0.93 |
市统计局、市安监局 |
|
六、绿色生 活(权数 =9.36%) |
47 |
公共机构人均能耗降低率 |
% |
△ |
0.93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48 |
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 |
% |
△ |
0.93 |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农委 |
|
49 |
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长率 |
% |
♦ |
1.89 |
市公安局 |
|
50 |
绿色出行(城镇每万人口公共交通客运量) |
万人次 /万人 |
△ |
0.93 |
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 |
|
51 |
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 |
% |
△ |
0.93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52 |
城市建成区绿地率 |
% |
△ |
0.93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53 |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 |
% |
♦ |
1.89 |
市水利局 |
|
54 |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 |
△ |
0.93 |
市卫生计生委 |
|
七、公众满意程度 |
55 |
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 |
% |
— |
|
市统计局 |
注:
1、标★的为《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标♦的为《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提出的主要监测评价指标;标△的为其他绿色发展重要监测评价指标。根据其重要程度,按总权数为100%,三类指标的权数之比为3:2:1计算,标★的指标权数为2.78%,标♦的指标权数为1.89%,标△的指标权数为0.93%。前6个一级指标的权数分别由其所包含的二级指标权数汇总生成。
2、绿色发展指数釆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十三五”期间,以2015年为基期,结合“十三五”规划纲要和相关部门规划目标,测算分县市区绿色发展指数和资源利用指数、环境治理指数、环境质量指数、生态保护指数、增长质量指数、绿色生活指数6个分类指数。绿色发展指数由除“公众满意程度”之外的54个指标个体指数加权平均计算而成。
计算公式为:
Z= X H (N=1,2,…,54)
其中,Z为绿色发展指数,Yi为指标的个体指数,N为指标个数,Wi±为指标Yi的权数。
绿色发展指标按评价作用分为正向和逆向指标,按指标数据性质分为绝对数和相对数指标,需对各个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具体处理方法是将绝对数指标转化成相对数指标,将逆向指标转化成正向指标,将总量控制指标转化成年度增长控制指标,然后再计算个体指数。
3、公众满意程度为主观调查指标,通过市统计局组织的抽样调查来反映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程度。调查釆取分层多阶段抽样调查方法,通过釆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随机抽取城镇和乡村居民进行电话访问,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计算31个省(区、市)的公众满意程度。该指标不参与总指数的计算,进行单独评价与分析,其分值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3、市级负责对各县市区的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监测评价,对有些地区没有的地域性指标,相关指标不参与总指数计算,其权数平均分摊至其他指标,体现差异化;各县市区可根据邵阳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对辖区内乡、镇的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监测评价。各县市区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应与市保持一致,部分具体指标的选择、权数的构成以及目标值的确定,可根据实际进行适当调整,进一步体现当地的主体功能定位和差异化评价要求。
5、绿色发展指数所需数据来自各县市区、各部门的年度统计,各部门负责按时提供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附件2
邵阳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目标 类别 |
目标类 分 值 |
序号 |
子目标名称 |
子目标 分 值 |
数据来源 |
一、资源利用 |
30 |
1 |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 |
4 |
市统计局、市发改委 |
2 |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
4 |
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
||
3 |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
4 |
市能源局、市统计局 市电力公司 |
||
4 |
能源消费总量 |
3 |
市统计局、市发改委 |
||
5 |
万元GDP用水量下降★ |
4 |
市水利局、市统计局 |
||
6 |
用水总量 |
3 |
市水厅局 |
||
7 |
耕地保有量★ |
4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8 |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
4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二、生 态环境 保护 |
40 |
9 |
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
4 |
市生态环境局 |
10 |
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 |
4 |
市生态环境局 |
||
11 |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III类水体比例★ |
4 |
市生态环境局 |
||
12 |
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 |
4 |
市生态环境局 |
||
13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4 |
市农委 |
||
14 |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
4 |
市生态环境局 |
||
15 |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
2 |
市生态环境局 |
||
16 |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
2 |
市生态环境局 |
||
17 |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
2 |
市生态环境局 |
||
18 |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
2 |
市生态环境局 |
||
19 |
森林覆盖率★ |
4 |
市林业局 |
||
20 |
森林蓄积量★ |
4 |
市林业局 |
||
三、年 度评价结果 |
20 |
21 |
各市州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的综合情况 |
20 |
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 |
四、公 众满意程度 |
10 |
22 |
居民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的满意程度 |
10 |
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 |
五、生态环境事件 |
扣分项 |
23 |
地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发生情况 |
扣分项 |
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 |
注:
1、标★的为《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
2、“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类目标釆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完成的县市区有关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的县市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超额完成的县市区按照超额比例与目标得分的乘积进行加分。
3、“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子目标主要考核各县市区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能源消费总量”子目标主要考核各县市区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
4、“年度评价结果”釆用“十三五”期间各县市区年度绿色发展指数,按照县市区分类计算得分。同一类中,每年绿色发展指数最高的县市区得4分,其他县市区的得分按照指数排名顺序依次减少0.5分。
5、“公众满意程度”指标釆用市统计局组织的居民对本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满意程度抽样调查,通过每年调查居民对本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数占调查人数的比例,并将五年的年度调查结果算术平均值乘以该目标分值,得到各县市区“公众满意程度”分值。
6、“生态环境事件”为扣分项,每发生一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地区扣5分,该项总扣分不超过20分。具体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根据《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
7、根据各县市区约束性目标完成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对有关地区进行扣分或降档处理:仅1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市区该项考核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不再扣分;2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市区在相关考核目标不得分的基础上,在考核总分中再扣除2项未完成约束性目标的分值;3项(含)以上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市区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其他非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市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不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