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依赖于税收,其中田赋收入又占很大比重,这是农耕时代财政的特色。但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手工业和商业也慢慢的开始发展起来,而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自然也就造就了经济的繁荣,同时也为国家财政提供了丰厚的财源。
就秦汉时代来说,国家赋税收入品类项目,由最初的田租、口赋、更赋、关市税、山泽税等几大项,逐渐扩大到汉武帝时期的人头税、财产税(收益税)、消费税、专卖收入等很多品类,税源之多,税目之广,财政的充实,都是秦代以前各朝代所无法比拟的。根据史籍记载,秦、汉时期的工商税有缗钱税、车船税、贳税、贳贷税(以上皆属收益税性质),关市税、牲畜税、盐税、铁税、酒税(以上均属消费税性质)以及山泽税和其他杂税等内容。
一、缗钱税、车船税
缗钱税和车船税,是汉武帝时期为了其穷兵黩武的需要而开征的一种新税。当时武帝对外用兵,军费开支很大,短短数十年的时间(实际年限五十年不到)便将其祖父两所开创的“文景之治”所带来的巨大的国家财富挥霍殆尽,使国家财政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如何开拓财源以保障财政支出的需要,便摆在了汉武帝的面前。而当时商人积货逐利,不佐公家之急的状态,使得当时的统治集团打起了商人的主意。于是当时的政府便根据“重本抑末”政策,在工商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对商人的缗钱和车船临时征税。这种税的特点,一是为了满足国家某一暂时的需要,属于临时性征收;二是专对搬运商货的车船及商人手中的现钱(缗钱)课阁,虽有税率规定,但带有捐的性质;三是征收的对象是商人(后来发展到所有车船主),是重农抑商政策的一部分。
(一)缗钱税:对商人手中积存的缗钱及货物所征的税。缗为丝绳,用以贯钱,一千钱一贯,缗钱税就是按贯征税。
史载,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冬,“初算缗钱”,即开征此税。规定,凡商人、手工业作坊主、高利贷者、放债取利者及囤积居奇、谋取盈利的人,都是征收的对象。
缗钱税的征收方法,首先由财产所有者根据自己的财物积存数额据实上报,官府经过查验之后,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对交易额(折钱)或贷款额,税率按缗钱计算,每二千钱一算(一百二十钱),税率为6%;手工业生产者和金属冶炼者,其用来买卖或储积待卖的物品,都要折算成钱数,然后按照每四千钱一算计征,税率为3%;同时规定,凡是隐匿物品不估价陈报者,或陈报数与实有数不相符的,一经查实,除没收其缗钱财物之外,还要罚犯税令者到边境服一年徭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