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也就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若干意见》的出台,意味着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已经不远了。
证监会在2018年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要“以服务国家战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导向,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改革发行上市制度,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证监会主席助理张慎峰1月底在中关村调研时表示要“把好企业留在国内,让好企业尽快上市”,目前来看早已为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埋下了“伏笔”。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再加上制度建设上存在短板,以BATJ为代表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型企业不得不赴境外上市,这曾经成为国内投资者心中的痛。今后,随着证监会出台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境外上市的BATJ等创新企业实现回归将成为可能。
根据《若干意见》,试点企业的选取标准为已在境外上市且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红筹企业;尚未在境外上市,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的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红筹企业和境内企业。而且,证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明确表示创新企业如果出现亏损也能够上市,笔者以为值得商榷。
现行《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的条件。如果创新企业发行的是存托凭证,按照《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的规定,加上《若干意见》由国务院转发,可认定存托凭证为证券,这说明,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这一“证券”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由于发行存托凭证并非是发行新股,那么发行存托凭证时,也就无须符合“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的条件。因此,如果发行存托凭证的企业是亏损企业,也不会违反《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过,如果创新企业发行的是新股的话,则需要符合这一条件。
如果创新企业像富士康、药明康德等独角兽企业一样,其境内发行股票本来就符合现行的相关条件,因而即使证监会不出台《若干意见》,其上市也不会存在任何问题。但上市前就亏损且今后不能为投资者带来回报的创新企业发行新股,情形则大不一样了。
由于创新企业存在特定发展阶段高成长、高投入、实现盈利的周期较长等特点,且基于当年投资者对于创业板新股的追捧,创新企业上市,今后同样面临着“三高”的格局,也即高价、高市盈率、高风险。高价、高市盈率发行,“独角兽”企业药明康德或已有“前车之鉴”。按照招股书测算,药明康德的发行价约为55.09元/股。对照 2016年的盈利水平测算,其发行市盈率高达51倍,而目前新股发行市盈率一般不超过23倍。药明康德如果按照招股书所称的发行新股,堪称高价高市盈率发行新股。
作为创新企业或“独角兽”企业,如果在处于烧钱且亏损的时候上市,那么谁也不能保证其上市后能实现盈利。而且,即使是创新企业或“独角兽”企业,也绝非是成功的代名词。事实上,创新企业或独角兽企业的一大风险即是最终走向了失败,这也是创新企业最需要防范的风险。如果在上市前就亏损的创新企业最终失败了,那么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问题了,这样的企业上市,当然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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