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市之征
我国古代手工业发展得早,商代末年,商人贸易已经出现,但是这时是“工商食宿”,手工业和商业都属官办,故不征税。“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即去市场上交换的物品,在关卡上只检查是否有违禁事例,而不征税;在市场上也只对市肆收点管理费。但到了西周后期,由于农业的剩余生产物和手工业产品的交换活动日益增多,在官营手工业和官营商业之外,出现了以家庭副业形式的私营个体手工业和商业,商人活动的范围已不是几十里、上百里的小范围,而是来往于各诸侯国乃至海外,出现了以家庭副业形式的私营个体手工业和商业,商人活动的范围已不是几十里、上百里的小范围,而是来往于各诸侯国乃至海外。周统治者一方面出于保护农业劳动力的需要,对从商之人加以抑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日益增加的财政需求,就需要对参加商品交换的物品征税了。 西周的关市之征,据《周礼》记载,包括关市税和山泽税两类。
1关市税:古代的关,主要指陆路关卡,或设于道路要隘之处,或设于国境交界之处;其作用是维持治安和收税,即有双重作用。周代征收关税的事例,见诸有关齐国、晋国和宋国的史料,大多征收较轻。由于这是一种新的税收,不易为人所接受,所以征收范围不广。
市税,在西周时,是指对市内邸列肆、守斗斛、诠衡的征收,实际上是费的性质。据史载,有 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等名目。 布(列肆之税布)即对商店所征的税;总布,对守斗斛、诠衡者所征之税,即牙税性质;质布,指由质人(评定物价、保证货物的质量的官)课于犯质剂者(违反契约规定者)的钱。质剂,指契约,有长券(指买卖牛马之属的券契)、短券(指买卖兵器、珍异之类)之分;罚布,对犯市令者的罚款;廛布,对商人储存货物的店铺所收的费。西周关市之征用货币交纳,意味着西周时货币经济已开始发达起来。
2山泽税:对山林、园池水泽所产所征的税。包括山林所出的兽皮、齿、角、羽翮、池泽所出的鱼、盐等物所收取的实物。
夏、商、周(三代)时期的赋税制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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