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丽江毁容案”刑事部分也能撤诉?
丽江古城法院官方微博7月10日消息,本院受理的被告人和荣松被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杜澄、曹二车龙补、吴原华、赵智、和凌波被控寻衅滋事罪、被害人董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与六被告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2017年7月5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撤回起诉。
笔者首先简单介绍一下本案。董某某1月24日微博爆料称,2016年11月11日凌晨三点半,她在丽江宁蒗一烧烤店就餐时,遭多名男子用酒瓶划脸且被录视频。她回忆说:“我流了很多血,整个脸就像被炸开了一样,脸部骨骼被打骨折。”
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此前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董某某伤情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晚上看到丽江古城法院称“本院裁定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撤回起诉”,着实让我吃了一惊。并非法律专业人士的笔者理解,刑事案件除自诉案件外的公诉案件,诉讼权是由检察院行使,立案后是不允许受害人撤诉的。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已经向警方报案,警方应当立案侦查,然后由检察机关公诉。即使受害人撤诉,也不影响公安机关侦查,而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且确定涉嫌犯罪,就只能由检察机关起诉,法院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及是否获得受害人谅解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因此,由基层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准许撤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我总感觉法院是不是“越权”了?因此,非常希望看到本文的法律专家能指点迷津,也好让我学到一些法律知识。
此外,请丽江古城法院不要怪我质疑你们,因为丽江司法机关尤其丽江警方此前在处理该案中的所作所为实在是令人不敢恭维。比如受害人报警却长时间得不到回应,而在时隔两个多月通过微博发出消息后,经媒体传播迅速引发广泛关注。第二天,丽江警方即发布通报称,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主要嫌疑人已被控制。董某某不禁质疑:“之前一个月,他们干什么去了。”
相关人员被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后,受害人董某某及时质疑官方通报不提抢劫:我大约有2500元现金也被对方抢走,怎么没提?
而接下来“抹黑”受害人董某某的行为就相当令人不齿了。据红星新闻报道,2月10日,丽江警方的一条微博夺走了她的尊严与声誉。
红星新闻查看当天@云南丽江警方的微博截图发现,该官微当晚11时18分分享了一条题为《死里逃生的丽江大理之旅》的帖子,文内称她是背着她的男友用某软件“约炮”被打。当时快到元宵节了,小董告诉红星新闻,本是团圆的日子,她在承受身体伤痛的同时,丽江警方又给她的心上捅了一刀,让她丧失容颜的同时,也没有了做人的尊严。
次日凌晨,丽江警方道歉称,这是近期警方官微出现登录异常现象所致。笔者曾质疑:在一个发条内容稍微出格的微博,都很容易被“跨省追捕”的今天,谁还敢“在太死头上动土”,盗用警方的微博发布信息?除非这个人是真正的“艺高人胆大”,是斯诺登的师兄弟。
我理解受害人在事件发生8个月后做出与加害人“和解”的原因,因为异地的她根本就“耗不起”这场官司。即使抛开此前警方对她的冷漠甚至“抹黑”她,即使抛开警方涉嫌袒护犯罪嫌疑人,令她失去打赢官司的信心,律师开出的30万元律师费她根本出不起。更何况她此前的巨额医疗费都是自己垫付,后期整容还需要大笔开支。如果不选择妥协,坚持要求重判施暴者,那么后期的医疗费用谁来负担?这就是当今社会穷人的悲哀!而有钱人即使对他人施暴并涉嫌犯罪,也可以通过赔偿而获取量刑上的照顾。
但犯罪嫌疑人在获得受害人谅解后可以得到量刑照顾,不等于不量刑啊。如今丽江古城法院称“本院裁定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撤回起诉”,是不是意味着加害人只负责民事赔偿而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最后我想再次请教网上的法律专家们,造成“轻伤二级”的刑事部分真的能撤诉? (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