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辱母案”改判,与舆论监督关系不大


 周蓬安:“辱母案”改判,与舆论监督关系不大

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于欢案。审判长宣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笔者看来,这个判决结果似乎能够被社会接受,虽然有点出乎我的预料,但也并不惊讶。此前,我在《于欢若防卫过当,那还有正当防卫吗?》一文中曾写道:我想问一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一个问题,如果于欢换成了您,您会不会拿刀自卫?面对多名歹徒欺凌并限制人身自由,如果您也会拿刀自卫,又将如何把握分寸?自卫过程中如何确保既能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与母亲的尊严,又不至于刺伤到作恶者?

 

笔者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中国人为何越来越喜欢明哲保身,越来越不敢见义勇为,甚至越来越没有血性?我想与法律不能旗帜鲜明地保护“好人”,不能干净利落地惩处“坏人”有关。在司法实践中,极少认定“无限防卫权”就是不容争辩的证明。

但就该案而言,由4个月前一审判无期徒刑,到二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对于于欢本人而言,这似乎已经是“天大的改变”了,我不知道于欢是否认可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否还要申诉?但一直坚持“于欢无罪”的笔者认为,按照中国法治现状,这样的结果似乎已能接受,况且“高利贷”的背后难免有“黑社会”的影子,“黑社会”又往往又得到公权力的庇护,而“高利贷”+“黑社会”更有可能牵扯出权力放贷的大问题。

昨天二审宣判后,网上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

一种是说司法被舆论绑架,该案是在“舆论审判”下不得不改判。笔者以为,这纯粹是歪理邪说。因为在舆论监督成为“稀罕物”,连公众号文章都不断被删除,微博、微信不断被网站封号的大背景下,舆论的力量是微弱的,根本就没有制造“舆论审判”的环境。

 

另一种是说舆论监督的伟大胜利。笔者以为,舆论监督在该案的改判中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作用微乎其微。此前,网上坚持“于欢无罪”的观点占有绝对优势,我曾引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兼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的观点:本案的不法侵害令人发指,多个黑社会组织成员长时期非法拘禁和暴力威胁被害人,足以认定为“行凶”;其中强制猥亵手段与强奸类似,针对这种侵害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第20条第3款,行使无限防卫权。如果本案都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普天之下,哪里还有正当防卫?

 

但考虑到中国司法现状,笔者还是认为二审会判于欢3年有期徒刑,同时缓期执行,让“护母心切”的于欢尽快回到亲人的身边。如今,于欢还要继续“蹲大牢”的判决结果,与多数网友的预期仍相差甚远,说明舆论的力量在该案中所起作用十分有限。该案之所以得以改判,只因为一审判决过于儿戏,二审不得不改判。

我们不妨再回顾一下该案一审情况。二审时,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表示,本案一审公诉、判决对案件实施认定不全面:一是没有认定苏银霞、于西明向吴学占、赵荣荣高息借款共计135万元;二是没有认定2016年4月1日、4月13日吴学占、赵荣荣纠集人员违法逼债;三是没有认定4月14日下午赵荣荣等人以盯守、限制离开、扰乱公司秩序等方式向苏银霞索债;四是没有认定4月14日晚,杜志浩等人实施的强收手机、弹烟头、辱骂、暴露下体、脱鞋捂嘴、扇拍于欢面颊、揪抓头发、限制苏银霞和于欢人身自由等具体不法侵害事实。

不难看出,一审时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简直就是在“过家家”。他们就这么随意地判一名年轻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与“草菅人命”究竟有多大差别?而更难让人接受的是,这还是中级人民法院弄出的“儿戏”。

再退一万步,我们或许还可以这么看“于欢案”改判:在媒体、网友将该案的细节分析得无比透彻的情况之下,如果不改判,二审相关法官、检察官也一定会被同行耻笑,一辈子遭受心理煎熬。 (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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