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形势。2013年10月3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了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演讲,全面阐述了中国与东盟的睦邻友好政策,郑重提出了愿同东盟国家共同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两项倡议。习近平同志在倡议与东盟国家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同时,提出建设中国-东盟贸易共同体,这表明两层含义,一是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基地”构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即将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关系延伸至中国与东南亚和南亚国家的关系;二是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为“契机”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将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济共同体关系上升为命运共同体关系。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一是将扩宽政府与东盟合作的内容。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下,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合作将从经济合作的单一合作模式升级为经济和社会合作的复合合作模式。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社会合作模式不仅包括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文化合作,而且包含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医疗合作。医疗贸易将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合作的新亮点。二是深化了政府与东盟合作的机制。目前,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经济社会合作已经从“黄金十年”升格为“钻石十年”,尽管关税壁垒已经破除,但是非关税壁垒仍然存在。这种非关税壁垒不仅阻碍了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经济合作,而且将阻碍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社会合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将进一步化解中国与东盟各国在经济和社会领域交流合作的各种贸易壁垒。
第一,在“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下,东盟各国将为我国创造强大的“医疗需求”。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一个涵盖11个国家、19亿人口、GDP达6万亿美元、贸易额达4.5万亿美元的巨大经济体。近年来,伴随着东盟国家经济发展高速化、人口结构老龄化、疾病谱系复杂化和医疗保障全民化,东盟国家老百姓对医疗需求的呈现扩展之势,而国内有限提供的医疗资源难以满足无限上涨的医疗需求。这决定了东盟各国必须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医疗合作,通过医疗贸易机制引入其他国家的优质医疗资源。中国与东盟国家地缘相近、人文相通、疾病谱相似、用药习惯相同,所以中国必然成为东盟国家医疗合作的重要对象。东盟国家对中国的医疗需求必然“拉动”中国医疗产业的发展,包括拉动中国医药产业的发展,拉动中国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拉动中国医疗服务技术的发展,拉动中国跨境医疗服务的发展,拉动中国跨境医疗投资市场的发展。可见,在“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下,东盟各国将为我国创造强大的医疗需求,而强大的医疗需求又将成为拉动我国卫生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第二,在“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下,东盟各国将为我国提供丰富的“医疗资源”。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医疗合作是双向的,而不是单向;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医疗合作是双赢的,而不是单赢。东盟国家在为中国提供强大医疗需求的同时,也为中国提供丰富的医疗资源。东盟国家可以为中国提供的医疗资源,既包括产品形态的医疗资源,例如东盟国家对中国出口的药物和医疗器械;也包括服务形态的医疗资源,例如东盟国家对中国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和跨境医疗服务;还包括人力形态的医疗资源,例如东盟国家对中国输出优质的医疗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更包括资金形态的医疗资源,例如东盟国家在中国举办医疗机构和提供医疗服务。改革开放以后,在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的双轮驱动下,我国的医疗资源在数量上不断丰富,在质量上不断提升,已经基本摆脱“缺医少药”的困境,但是优质医疗资源依然短缺。本国的医疗资源难以满足人口老龄化、疾病复杂化和生活品质化、医保全民化下老百姓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在此情况下迫切需要中国加强与东盟国家的医疗合作,通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平台吸引和利用东盟国家的医疗资源,以促进中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可见,在“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下,东盟各国为我国提供了丰富的医疗资源,而丰富的医疗资源又成为推动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广西战略。广西是双向沟通中国与东盟的重要桥梁和基地。广西地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中心位置,是华南经济圈、西南经济圈和东盟经济圈的结合部,沿海、沿江、沿边,背靠国内广阔腹地,面向东盟十国市场,是我国唯一与东盟既有陆地接壤又有海上通道的省区,也是我国进入东盟最便捷的通道。目前,广西已建成出海、出边大通道,形成了与东盟对接的立体交通网络,初步发挥了作为连接中国与东盟国际大通道的作用。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泛珠三角经济区,使广西的区位优势日益彰显,客观上成为双向沟通中国与东盟的重要桥梁和基地。在国家提出“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形势下,广西不仅是连接“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门户,也是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区域,更是处于西南地区南下出海通道的交通枢纽位置。面对中国与东盟“交流桥梁”的重要地位和“一带一路”的战略机遇,广西应该加强与东盟国家的贸易合作,不断扩宽广西与东盟国家的贸易领域,不断优化广西与东盟国家的贸易机制。
三、医疗贸易是深化广西与东盟社会合作的战略支点。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推动,中国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将从经济自由贸易扩展到社会自由贸易,医疗贸易是社会贸易的重要内容。因此,广西有必要积极推动与东盟国家的医疗贸易,包括扩大与东盟国家的医疗贸易范围、优化与东盟国家的医疗贸易机制。同时,以医疗贸易为支点“拉动”广西医疗产业发展、“撬动”广西医疗体制改革、“推动”广西卫生事业发展。
(一)从医疗商品、医疗服务和医学教育三个方面推动广西与东盟的医疗贸易发展。
按照《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国民待遇等原则,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广西应该从三个方面推动与东盟国家的医疗贸易,一是强化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医疗商品贸易,包括药品药材贸易和医疗器械贸易;二是强化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医疗服务贸易,包括跨境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患者出境接受医疗服务、医院出境举办医疗机构、医生出境提供医疗服务;三是强化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医学教育贸易,包括跨境提供远程医学教育服务、学生出境接受医学教育服务、学校出境举办医学教育机构、专家出境提供医学教育服务。目前,在三种医疗贸易中,药物药材贸易和医疗器械贸易已经获得了一定的发展并形成了相当的规模。以医药贸易为例,2014年,东盟在我国医药外贸榜单中排名第6位,全年东盟医药贸易额达到67.29亿美元,同比增长11.95%。我对东盟医药产品出口额为50.70美元,同比增长8.83%。从东盟进口16.60医药产品亿美元,同比增长22.69%。以医疗器械贸易为例,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根据中国海关最新数据统计,2010 年,我国对东盟的医疗器械进口额为 1.79亿美元,同比增长 11.77%;对东盟医疗器械出口额为 5.37 亿美元,同比增长 19.75%,贸易顺差达 3.58 亿美元。出口增幅明显高于进口增幅,这反映出我国医疗器械产品相比东盟各国同类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目前,东盟成为我国医疗器械第四大贸易伙伴和出口市场。然而,医疗服务贸易和医学教育贸易刚刚启动和发展较慢,已经成为广西与东盟国家医疗贸易的“短板”。 为此,广西应该在继续强化医疗商品贸易的同时加快发展医疗服务贸易和医学教育贸易。以医疗服务贸易和医学教育贸易推动中国(广西)对东盟国家的医疗影响力,为培养“中国(广西)医疗”的国际品牌奠定坚实基础。
(二)从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个层次推动广西与东盟的医疗服务贸易和医学教育的发展。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的规定,医疗服务贸易和医学教育贸易主要有四种模式: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和自然人流动(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1.推动广西与东盟国家的医疗服务贸易。在医疗服务贸易中,跨境交付是指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中国对东盟国家提供的远程医疗服务,也包括东盟国家对中国提供的远程医疗服务;境外消费是指患者出国看病(接受医疗服务),包括中国患者到东盟国家看病,也包括东盟国家患者到中国看病;商业存在是指医疗机构出国办医(举办医疗机构),包括中国医疗机构到东盟办医,也包括东盟国家医疗机构到中国办医;自然人流动是指医务人员出国从医(提供医疗服务),包括中国医务人员到东盟从医,也包括东盟国家医务人员到中国从医。可见,跨境远程医疗、患者出国看病、医院出国办医、医生出国从医是中国(广西)与东盟国家医疗服务贸易的四大内容。
2.推动广西与东盟国家的医学教育贸易。在医学教育贸易中,跨境交付是指远程医学教育,包括中国对东盟国家提供的远程医学教育,也包括东盟国家对中国提供的远程医学教育;境外消费是指学生出国留学(接受医学教育),包括中国学生到东盟国家留学,也包括东盟国家学生到中国留学;商业存在是指医学院校出国办学(举办教育机制),包括中国医疗机构到东盟办学,也包括东盟国家医学院校到中国办学;自然人流动是指医学专家出国讲学(提供医学教育),包括中国医学专家到东盟讲学,也包括东盟国家医学专家到中国讲学。可见,跨境远程医学教育、学生出国留学、学校出国办学、专家出国讲学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医疗教学贸易的四大内容。
(三)从双向战略、分类管理、因地制宜、改革开放四个角度推动广西与东盟的医疗服务贸易和医学教育的发展。
广西是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前沿、基地和窗口,所以广西也应该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医疗贸易的前沿、基地和窗口。广西要加快与东盟国家的医疗服务贸易和医学教育贸易,必须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我们仅以医疗服务贸易为例重点说明。
1.双向战略的贸易政策。所谓双向战略的贸易政策是指广西与东盟国家的医疗服务贸易要坚持进口和出口两手抓的战略。此战略也称“请进来”和“送出去”两手抓的战略。出口和进口是对外贸易的“双轮驱动”,一个国家只有采取进口和出口并重的贸易政策,才能推动贸易的健康发展。同时,出口和进口是对外贸易的“互利机制”,一个国家只有采取进口和出口并重的贸易政策,才能推动贸易的持续发展。为了推动广西与东盟国家医疗服务贸易的健康和持续发展,广西应该采取进口和出口并重的医疗服务贸易政策。具体而言,跨境交付方面,中国既要向东盟国家购买远程医疗服务,又要对东盟国家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才能推动中国与东盟国家远程医疗的共同发展;境外消费方面,中国既要吸引东盟国家的患者到中国“看病”,又要鼓励本国患者到东盟国家“看病”,才能推动中国与东盟国家医疗消费的共同发展;商业存在方面,中国既要吸引东盟的医院到中国“办医”,又要鼓励本国的医院到东盟国家“办医”,才能推动中国与东盟国家医疗机构的共同发展;自然人流动方面,中国既要吸引东盟专家到中国“从医”,又要鼓励本国专家到东盟国家“从医”,才能推动中国与东盟国家医务人员的共同发展。总之,只有采取进口和出口并重的医疗服务贸易政策,才能让中国与东盟国家彼此分享对方的优质医疗资源,最终彼此推动对方的卫生事业发展。
2.分类管理的贸易政策。所谓分类管理的贸易政策,是指广西依据东盟国家的医疗发展水平采取差异化的医疗服务贸易政策。目前,东盟国家在医疗技术发展水平上呈现三个层次。新加坡的医疗技术发展水平“较高”,在东盟十国中属第一层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文莱5国的医疗技术发展水平“居中”,在东盟10国中属第二层次。越南、柬埔寨、老挝、缅甸4国的医疗技术发展水平“较低”,在东盟10国属第三层次。中国(广西)的医疗技术发展水平与东盟诸国相比,属第二层次水平:“高于”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4个国家,“低于”新加坡1个国家,“平于”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文莱5个国家。中国(广西)与东盟各国在医疗技术的发展层次差异,决定了中国(广西)应该采取分类管理的医疗服务贸易政策。
具体而言:①东盟第一层次国家的医疗技术是中国(广西)所缺少和需要的,所以中国(广西)应该对其采取“进口主导”的医疗服务贸易政策。例如,鼓励广西医疗机构向东盟第一层次国家购买远程医疗服务、鼓励广西患者到东盟第一层次国家接受医疗服务、吸引东盟第一层次国家的医疗机构到广西举办医疗机构、吸引东盟第一层次国家的医学专家到广西提供医疗服务。②中国(广西)的医疗技术又是东盟第三层次国家所缺少和需要的,所以中国(广西)应该对其采取“出口主导”的医疗服务贸易政策。例如,鼓励广西医疗机构向东盟第三层次国家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吸引东盟第三层次国家患者到广西接受医疗服务、鼓励广西医疗机构到东盟第三层次国家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广西医务人员到东盟第三层次国家提供医疗服务。③中国(广西)与东盟第二层次国家的关系比较复杂,在某些领域中国(广西)的医疗技术优于东盟第二层次国家,所以中国(广西)可以对其采取以进口主导的外贸政策;而在另一些领域中国(广西)的医疗技术次于东盟第二层次国家,所以中国(广西)可以对其采取以出口主导的外贸政策。例如,在商业存在方面,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优于中国(广西),所以中国(广西)应该对其采取“进口导向”的医疗贸易政策:吸引新马医院到中国办医;在自然人流动方面,中国(广西)强于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所以中国(广西)应该对其采取“出口导向”的医疗贸易政策:鼓励中国患者到新马看病。可见,对东盟第二层次国家,应该采取“权变导向”的医疗服务贸易政策。
3.因地制宜的贸易政策。所谓因地制宜的贸易政策,是指广西要依据自身的发展实际采取适宜化的医疗服务贸易政策。广西不仅要依据东盟国家的发展状况选择医疗服务的贸易政策,还要依据自身的发展状况选择医疗服务的贸易政策。
(1)广西应该依据医药资源状况推动与东盟国家的医疗商品贸易。广西发展对东盟国家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出口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其一,广西是广西中药材、壮药材资源丰富,是全国药材资源四大产区之一。由于东盟国家在医药产业和贸易上与中国有较好的互补关系,拥有6亿人口的东盟国家是发展中医药产业的潜力市场。其二,凭借中医药资源优势,广西成为全国8个中医药服务贸易先行先试重点区域之一。目前广西正在大力开拓东盟市场,推进中医药“走出去”,积极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其三,中国与东盟国家地缘相近、人文相通、疾病谱相似,形成了相近的用药习惯,加强中医药合作具有广阔前景。近几年,越南、泰国、新加坡等国家相继承认了中医或中医师行医的合法地位。其四,广西已连续举办3届中国—东盟传统医药高峰论坛。中国—东盟传统医药交流合作中心落户广西,广西中医药大学等机构和东盟国家、港澳台地区相关机构建立了交流合作的长效机制。2014年,中国和东盟药品贸易额达67.29亿美元,约为十年前的5倍。
(2)广西应该依据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与东盟国家的境外医疗消费模式。近年来广西的经济获得快速发展,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的两级也日益扩大,这决定了广西在发展医疗贸易境外消费的时候,应该对不同支付能力的居民采取不同的境外医疗消费模式,并对不同的境外医疗消费模式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例如,引导支付能力高的居民(富人)到东盟第一层次国家(如新加坡)享受“优质”的医疗服务,并鼓励国内的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为其提供医疗机构定点和医疗费用补偿等保障措施;引导支付能力低的居民(穷人)到东盟第二层次国家(如泰国)享受“廉价”的医疗服务,并规定国内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为其提供医疗机构定点和医疗费用补偿等保障措施。
(3)广西应该根据医药资源和旅游资源优势发展与东盟国家的入境医疗消费产业。医疗旅游是医疗消费产业的重要形态。目前,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医疗旅游,2013年度全球医疗健康旅游产业规模约为4386亿美元,约占全球旅游产业经济总体规模的14%。以桂林为代表的广西,不仅拥有良好的区位优势和自然环境,同时具备丰富的中医药和壮医壮药资源,是中国健康养生的宝地、福地。这为广西医疗旅游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目前广西已经在积极和大力发展医疗旅游产业发展。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66号)》,提出积极发展以北海涠洲岛—斜阳岛、钦州三娘湾等北部湾滨海生态旅游资源为依托的滨海养生健康旅游;以大瑶山、姑婆山、十万大山、大容山、六万大山、大明山等森林生态资源为依托的生态康体养生旅游;以传统的中医、壮医、瑶药为依托发展健康养生旅游;以桂东南休闲养生温泉带、贺州温泉群、龙胜温泉、象州温泉、嘉和城温泉谷、九曲湾温泉为依托的温泉疗养旅游。2015年广西申办的中国首个省级医疗旅游示范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旅游示范区有望获批。桂林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家批复的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发展规划纲要,都将养生健康长寿产业作为未来几年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4)广西应该根据医疗体制状况和医疗资源状况发展与东盟国家的商业存模式。目前,广西的医疗资源不断扩大,但是应对日益扩大的医疗需求,广西的医疗资源总体不足。医疗资源的总体不足必然导致医疗服务的供不应求和医疗价格的快速上涨。因此,扩大医疗资源成为当前广西卫生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引入社会资本办医是扩大医疗资源的有效途径,引入境外社会资本办医是扩大医疗资源的可行途径。另外,多元办医体制和公平竞争机制是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广西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目前广西由于公立医院的垄断和民办医疗的薄弱,多元办医和公平竞争的医疗服务体制机制尚未形成。为了形成多元办医和公平竞争的医疗服务体制机制,广西可以大胆尝试引入东盟国家社会资本赴华办医的办法。2010年2010年12月20日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规定:“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开。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为广西引入东盟国家社会资本到桂办医提供了政策依据。2014年9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转发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61号) ,该《通知》规定: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区与我区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通知》还提出了境外资本的规范和保护措施,包括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登记管理、规范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人才培养和外部学术环境、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合理设立诊疗科目及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建立公共财政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扶持制度等。这为广西引入东盟国家社会资本到桂办医提供了具体方案和制度保障。
广西向东盟国家引入社会资本,必须是优质的社会医疗资本。目前东盟国家第一层次国家和第二层次国家已经形成规模巨大和品质优良的跨国医疗投资集团。例如,新加坡的百汇控股集团(Parkway Holdings)是亚洲最大的跨国医疗投资集团之一。2005年百汇控股以3.12亿林吉特收购马来西亚班太医疗集团(PantaiHoldings)31%的股份成为其最大股东。目前百汇班太集团(Park-way Pantai Limited)在新加坡拥有 4 家医院,在马来西亚拥有 12家医院,在中国、印度、文莱、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和越南等17个国家设有医疗机构,经营网络覆盖亚洲、欧洲及中东地区。再如,马来西亚的哥伦比亚亚洲医院(Columbia Asia Hospitals)目82前在马来西亚、印度、印尼和越南合计拥有26家医院和 1 家门诊,每年为超过两百万患者服务。该集团计划投入1.5亿美元在马来西亚、印度和印尼的城市地区增建8家医院,到2018年建成囊括34 家医院和1家门诊的经营网络。泰国的康民医院(BumrungradHospital)与缅甸、菲律宾和孟加拉国的多家医院实现联营,曼谷医院(Bangkok Hospital)在东南亚和南亚地区开设二十余家分支机构。如果以新加坡的百汇控股集团和马来西亚的哥伦比亚亚洲医院为代表的跨国医疗投资集团来桂办医将会极大改善广西医疗资源状况,包括扩大医疗资源总量、优化医疗资源结构、提升医疗资源总量。同时,这些境外医疗资本可以作为“鲢鱼”推动关系公立医院改革,进而形成多元办医和公平竞争的医疗服务体制机制。因此,广西应该采取调低市场准入门槛的途径吸引东盟国家优质医疗资本赴桂办医,同时应该采取国民待遇的方法推动东盟国家优质医疗资本大有作为。
4.改革开放的贸易政策。改革开放的贸易政策分为“对内改革”的制度安排和“对外开放”的制度安排。对外开放的制度安排主要是针对医疗服务贸易的出口提出的,基本内容:要加大中国对东盟国家的医疗服务输出,中国必须对医疗服务的出口制定“支持+保护”的政策措施。对内改革的制度安排主要是针对医疗服务贸易的进口提出的,基本内容:要吸引东盟国家对中国的医疗服务输入,中国必须对医疗服务的进口采取“开放+优待”的政策措施。
(1)对医疗服务出口进行支持和保护是加快发展中国广西与东盟医疗服务贸易的关键。广西对东盟国家的医疗服务出口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障碍:
一是自身条件缺乏导致的障碍。例如,对东盟国家提供远程医疗服务,但缺乏与东盟国家的医疗联合体予以支撑;广西患者到东盟接受医疗服务,但缺乏充分信息引导和医疗保险支持;广西医疗机构到东盟举办医疗机构,但缺乏技术人才和经营人才支持;广西医务人员到东盟提供医疗服务,但缺乏对东盟国家相关制度的认识。自身缺陷对医疗服务出口造成伤害,所以政府应该采取“支持”政策。例如,在广西与东盟国家建立医疗信息系统和医疗联合体,为广西医院的远程医疗奠定基础;将患者到出国看病纳入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为广西患者到东盟国家看病提供条件。
二是对方准入门槛和执业管制导致的障碍。准入门槛的障碍主要包括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重点是非关税壁垒。例如远程医疗要面临标准认证,出国看病要面临出境签证,专家出境从医要面临资质认证,医院出境办医要面临注册管理。执业管制的障碍主要包括指东盟国家对广西医疗机构的办医形式和发展条件的限制、东盟国家对中国(广西)医务人员的从医形式和发展条件的限制。例如东盟国家对境外从医的管制主要有五种:就业权管制、发展权管制、报酬权管制、休息权管制、保障权管制,五种管制必然导致中国教师和医生到东盟国家从医工作机会少、发展层次低、工资收入低、休息时间少、社会保障缺。东盟国家对境办医外管制主要有六种:办医的形式管制(合资和合作)、办医的性质管制(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办医的内容管制(特需医疗和基本医疗)、办医的规模管制(大型医院和小型门诊)、办医的结构管制(医疗机构和医疗集团)、办医的地域管制(核心区和边缘区)。六种管制必然导致中国(广西)医院到东盟国家办医形式选择权少、性质选择权少、内容选择权少、内容选权少、规模选权少、结构选权少、区域选择权少。准入门槛和执业管制对医疗服务出口造成伤害,所以政府应该采取“保护”政策。例如,中国(广西)可以借助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平台,依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自由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的相关规定与东盟相关国家进行谈判,力求标准互认、资质互认、监管互认,以降低甚至破除医疗服务资源的市场准入障碍。同时,推动东盟国家减少对中国(广西)医疗机构经营模式和医务人员执业方式的限制,推动东盟国家加强对中国(广西)医疗机构经营环境和医务人员执业环境的优化,力求中国(广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东盟国家留得住和有作为。
(2)对医疗服务进口进行开放和优待是加快发展广西与东盟医疗服务贸易的保障。正如中国对东盟国家的医疗服务出口面临准入门槛和执业管制的双重障碍,东盟国家向中国出口医疗服务也面临市场准入和执业管理方面的四重障碍。
一是跨境交付方面的规范缺乏。1999年1月4日,原卫生部出台了《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卫办发〔1999〕2号),对远程医疗服务进行了规范化管理。但是《通知》具有三大缺陷,一是《通知》对远程医疗的应用仅限于“会诊”,而跨境交付己发展到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监护等诸多方面。二是《通知》属于国务院部委创制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过低,不利于参加远程医疗服务各方权利、义务的保障。三是《通知》对远程医疗的管理仅限于“国内”未提出涉外远程医疗服务的管辖,也做出涉外远程医疗服务的相关管理制度。由于《通知》的管理要求已经不能适应当前远程医疗服务发展的实际要求,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号),《意见》将扩大了远程医疗服务的范围,并对远程医疗的管理规范、实施程序、责任认定、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内容上看,《意见》仅涉及国内的远程医疗服务,而未涉及国际的远程医疗服务,不能作为国际远程医疗服务的规范政策。可见,我国跨境远程医疗服务的相关政策和制度缺乏,严重制约了我国(广西)医疗贸易跨境交付的发展。为此,我们建议由外交部、商务部和卫计委等部委联合制定《关于发展跨境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
二是商业存在方面的管制松动。2000年5月,原卫生部和外经贸部制定并发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对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申办条件、审批程序和执业标准等做出规定。《办法》存在关于投资额、不许办分支机构等限制。该《办法》规定,建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投资额必须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该规定值得商榷,因为对于一个诊所来说,投资额2000万元成本过高,对于医院来说,2000万元又不足以应付所需。《办法》还限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举办分支机构,如果要举办,也必须重新审批和登记注册,不能用同一个名称。这不免增加了审批成本,也限制了投资,这一规定必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2010年12月3日由原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规定:“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开。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但从试点来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只允许了来自港澳台等地区的资本。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以下简称《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2014年医改的任务目标。《工作任务》指出,今年要修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设立独资医疗机构,逐步扩大试点。清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工作任务》再次强调了2014年重点要解决社会办医在准入、人才、土地、投融资、服务能力等方面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可见,我国政府对医疗贸易商业存在管制开始实现从“严”到“松”的转变。政府对医疗贸易商业存在的放松管制为中国与东盟的医疗贸易发展,特别是东盟国家到中国办医创造了重要条件。
三是自然人流动方面的管制过严。我国对国内外医务人员采取分类注册制度。我国的医疗专业人员注册制度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法规中,实行的是医师、护士、外国医师分类注册管理制度,这一分类制度尽管复合当时的国情,但是违背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相关“国民待遇”的条款,必然导致中国本地医务人员和东盟国家入境医务人员的不公平竞争。另外,我国对国外医生在华执业的许可和时间作严格规定。中国卫生部于1992年10月7日制定的《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规定,外国医生在必须受国家卫生部许可才能在在华短期行医,但审批标准有待明确。1998年根据中国入世承诺表,我国承诺“持有其本国颁发的专业证书的外国医生,在获得卫生部的许可后,在中国提供短期医疗服务。服务期限为6个月,并可延长至1 年。”与国民待遇相悖的分类注册制度,以及执业许可的过严和执业时间的过短,必然制约东盟国家优秀医学专家赴华执业,同时也会影响东盟国家对我国医学专家出境行医的对等管制。因此,我们建议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关于国内外医务人员分类注册的制度,并制定有利于国内外医学人才合作交流的执业许可和时间管理制度,力求建立注册制度公平、执业手续简单和执业时间合理国外医生执业管理制度。可喜的是,国家已经开始在推动外国医师来华行医制度的改革。2013年国务院做出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 号),将《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这大大简化了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手续。
四是境外消费方面的保护空白。中国对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管理的问题不尽相同,如果说中国对跨境交付管理存在的问题是缺乏规范,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管理存在的问题是过度管制,那么中国对境外消费管理的主要问题是缺乏保护。中国中国对境外消费缺乏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对赴华看病的国外居民缺乏医疗接待制度,二是中国对出境看病的本国居民缺乏医疗保护制度。在东盟国家与中国的医疗贸易中,缺乏对东盟国家患者的医疗接待制度必然制约东盟国家居民赴华看病,从而影响中国的医疗产业发展和医疗旅游业发展。同样,在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医疗贸易中,缺乏对本国患者的医疗保护制度必然制约本国居民出境看病,从而影响其在东盟第一层次国家获得“优质”的医疗服务,并在东盟第二层次国家获得“廉价”的医疗服务。在两个问题当中,第二问题尤为突出和急需解决。境外消费是一种以消费者自愿流动为前提形成的贸易形式,一般不是政府法律监管的重点。但是消费者在国外往往处于语言不通、人生地不熟、孤立无援的弱势地位,我国应该努力提供各种措施保护本国消费者。对此,很多国家主要采取两个办法保护出境看病患者的权益,一是跨境健康保险以保护本国消费者,跨境健康保险可以为出境看病人群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包括预先定点医疗机构并提供医疗费用补偿;二是建立境外消费信息平台,提供境外消费信息,解答我国消费者境外消费的疑问,为其提供帮助并建立消费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总之,为推动中国与东盟国家医疗境外消费发展,我们提出两个呼吁,一是尽快相关制定《国外就医居民医疗接待制度》,专门处理外国居民到中国看病就医发生的一切问题;二是相关部门尽快制定《中国出境求医居民医疗保护制度》,专门处理中国居民到外国看病就医发生的一切问题。
综上分析,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下,发展医疗贸易是中国与东盟国家深化合作的必然选择。但是,由于中国与东盟双方均在市场准入方面“设坎”和执业管理方面“设限”,所以双方的医疗资源均难以自由流动并在对方领土内发挥最大功能。因此,为推动中国(管理)和东盟国家医疗贸易的健康发展,破除双方对医疗贸易的各种管制势所必然。但是就当前形势看,让东盟国家先行或与中国同步破除医疗贸易管制是不切实际。改变别人先改变自己,中国迫切需要先行主动破除本国对东盟国家的医疗贸易管制,同时优化本国对东盟国家的医疗贸易规范和保护,以此占领“正义”的高地和“诚信”的角色;然后依据《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国民待遇等原则,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相关贸易自由化的协定与东盟国家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谈判协商,逐渐破除对方对医疗贸易的市场准入管制和执业经营管制,最终推动中国与东盟医疗贸易的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