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济南有毒“假粉条”案,判得太轻


 周蓬安:济南有毒“假粉条”案,判得太轻

《甲醛超标360倍!济南“毒粉条”案主犯获刑九年》一文披露,济南邱某等四人用工业明胶、六偏磷酸钠、海藻酸钠三种有毒有害工业原料合成的“毒粉条”(无任何食品原料),在不到一年时间里就销售了45万余元。经检测,均检验出甲醛1800余mgkg(检测低限5.0mgkg)。日前,济南市槐荫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主犯邱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孙某等三名从犯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相应罚金。

 

网上有个有关食品安全的帖子,叫《国产毒食品大集合:原来咱中国人有百毒不侵的体质》,虽然不一定百分百准确,但用“九成以上”来衡量准确率肯定不会有问题。该帖内容如下:

奶制品(三聚氰胺)、双汇火腿(瘦肉精)、金华火腿(敌敌畏)、粉条(墨汁+石蜡)、馒头(漂白粉+染色)、黑豆(墨汁染色)、黑芝麻(墨汁染色)、牛肉(牛肉膏)、生姜(硫磺)、散装啤酒(啤酒粉)、大米(石蜡+香精)、面粉(漂白粉+石蜡)、腊肉(敌敌畏)、干鱼(敌敌畏)、茶叶(染色)、西红柿(催熟剂)、西瓜(催熟剂)、白酒(敌敌畏)、食用油(地沟油)、食用盐(工业盐)、酱油(头发)、食用醋(工业醋酸)腐竹(吊白块)、臭豆腐(大便淹制)、酸菜(臭水沟水淹制)、辣椒酱(苏丹红1号和2号)、肉包子(猪淋巴、猪乳头)、海带结(孔雀石浸泡)、猪血(福尔马林)、鸡蛋(苏丹红)、黄鳝和鱼(避孕药)。

 


其实还不止这些。说实在话,看了这个帖子,心里真是相当的苦涩,估计每个中国人看了都会义愤填膺,但却无可奈何。我们呼吸被污染的空气,还可以说这是过去“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不懂得科学发展导致的后遗症。而有毒食品泛滥,很多是故意添加有毒有害成分所致,这是百分百的谋财害命,没有任何推卸责任的理由。可十分遗憾的是,这种危及国人健康的“痼疾”却能长期存在。这就不禁让普通百姓质疑,逼几亿对夫妇一生只生一个孩子能做到,大规模的强拆能做到,“跨省追捕”网友能做到,接访、“截访”做得那么好,为何有毒食品就根治不了呢?该案的判决结果,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给出答案。

 

笔者以为,法制晚报该文标题使用“毒粉条”就值得质疑。因为这种用工业明胶、六偏磷酸钠、海藻酸钠三种工业原料合成的玩意儿,仅仅有粉条的形状,而不含制作粉条的任何原料(山芋粉、玉米粉等),根本就不是粉条,连拿“‘老婆饼’中没老婆”来类比较都差得太远,是彻头彻尾的“假粉条”,而且是有毒的。

也正因为如此,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他们有罪,同样值得我们质疑。首先,他们生产、销售的绝非食品,只能算“有毒商品”或者就叫“有毒‘假粉条’”。因为这玩意儿绝无食品的营养,无非能填充肚皮。其次,根据现行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请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法官注意,该罪名中的“掺入、掺有”,即表示其主要成分还是食品原料。而该案中,邱某等生产、销售的有毒商品中,食品原料含量是“零”。那么,这三种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往哪里“掺入”?只能是相互“掺入”。

 

很显然,该案的恶劣程度较“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严重百倍、千倍。因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惩处他们,无法体现法律对作恶者的惩处功能,甚至让正在制作“有毒‘假粉条’”的犯罪分子们喜出望外,或许他们误认为可以“撸起袖子加油干”了。

当然,如果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做出判决,适用罪名没有搞错,这个判决结果应该是没有多大出入的。但话又说回来,甲醛超标360倍、价值45万元的“有毒‘假粉条’”硬是被无数百姓吞进肚子里,其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但依照法律只能对主要案犯判处9年有期徒刑,这种法律对“制毒”者能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吗?食品制造业的犯罪成本未免太低了,这正是导致中国有毒食品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这些人在长达11个月的时间里制造“有毒‘假粉条’”,销货款高达45万元,当地的职能部门竟浑然不知,该不该追究相关人员的渎职罪名?如果他们都能“守土有责”,偶尔去查查原料进货渠道,邱某能干出这么“惊天动地”的坏事吗?

 

可以这么说,中国有毒食品之所以泛滥,除法律对制假售假、制毒售毒者缺乏应有的严惩外,还与法律未能有效惩处失职、渎职的监管者有密切的关系。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有效遏制有毒食品的蔓延,还那些无法享受到“特供”的普通百姓一个安全的环境。(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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