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社会信用机制:让信用增进与信用修复同步进行


  健全社会信用机制:让信用增进与信用修复同步进行

  近几年来,由于经济下滑的压力,中小企业融资非常困难。银行回归企业本位,对中小企业压缩贷款规模,惜贷、抽贷,由于社会转型,企业市场转型,中小企业本身需要金融支持,但恰好资金链断裂。信用增进大部分针对政府平台公司、央企、国企,民营企业很难享受信用增进,相反信用受损,中小企业信用缺失,举步维艰有宏观、微观,有社会也包括银行原因,需要创造宽松环境,健全社会信用机制,帮助中小企业进行信用修复,而不是一棒子打死,追债、打官司、入黑名单,不是让一批具有市场潜质,让一批优秀中小企业、创业者死掉。

  信用增进就是采取一定措施让个人或是企业的信用等级提高,以便在金融活动中能顺利筹取有效资金。从广义上理解,所有与信用风险的分散分担有关的金融服务都可以叫做信用增进。通常个人或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与其资产不够优质、信用不明有关,需要靠第三方机构提升自身信用品质,即需要信用增进。

  信用增进通过产品创新实现信用风险流动,可以有效推动风险转移和分担机制的建设,完善风险分散分担的链条,提升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管理能力。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阶段,信用增进行业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与空间。

  信用增进是一种管理信用风险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制度和工具。信用等级提升仅仅是信用增进效果表现形式的一种。信用增进不仅帮助中小企业开拓了新的、低成本的融资渠道,还促进了公司财务结构的规范,并且提升了企业在市场上的形象和知名度。

  信用增进行业作为金融市场创新机制安排,有助于建立起中小企业与资本市场的关系,丰富市场参与群体,并通过产品创新以实现信用风险的流动,有效推动风险转移和分担机制的建设,完善风险分散分担的链条,提升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管理能力。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在打破了计划经济下高度集中统一的信用制度与体系的同时,却一直没有建立起符合市场规范的信用体系。由于信用行为缺乏必要的预算约束与制度约束,造成了金融市场上信用关系的严重扭曲和普遍的道德风险,严重制约了我国金融发展。在金融市场化程度低及规范的信用体系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面临的两种主要风险,显然信用风险在我国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我国银行业出现的“惜贷”现象、大量不良资产以及中小企业融资难也正是信用缺失的体现。

  在较为成熟的征信体系中,个人如果存在大量不良信用记录,其在经济生活中是寸步难行的。但是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并非不可修复,完善的征信体系除了要“奖励诚信、惩治失信”外,还应该给人以重新修复的机会。

  信用修复不是删除或掩蔽一个组织的失信记录,而是由第三方信用机构按照公开的程序,证明失信人已经改正失信行为、已经获得失信行为侵害对象的谅解、并且承诺不再从事类似失信行为。

  信用修复意味着失信人已获得受侵害人的谅解,说明行为人具有诚信意愿。信用修复的标准失信人已获得了受侵害人的谅解或已视同获得了受侵害人的谅解。 不良信用记录被信用修复后,视为有关当事人已树立对诚信的敬畏之心。人们无权再以该记录对有关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辨权。世界信用组织[WCO]及会员应撤销有关因该不良信用记录对有关当事人作出的不利后果。

  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来看,企业信用的修复机制将使失信企业在受到严厉惩罚的基础上,还可以获得一个新生的机会。企业信用的维护必须建立在以下几个因素的基础上,包括高度的信用意识、稳健的财务计划、拓展应急性信用渠道。

  企业信用修复是指对失信企业特别是严重拖欠税、费、债的企业,在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帮助下,主动缴费纳税偿还债务,纠正自身失信行为,恢复企业名誉,并通过企业信用管理中介的考核与评价后,获准解除失信行为公示以及对其市场准入限制的一种信用管理措施。

  企业信用修复涉及一个信用体系中的信用信息记忆期问题。记忆期是指企业信用的不良记录所保持的时间长度。通常各国信用体系对不同程度的不良记录采用不同的记忆期,比如拖欠但是还款的记录记忆期较短,而违约记录则记忆期可能较长。

  一般来说,企业信用的修复包括如下程序:一是及时纠正失信行为;二是积极与工商管理部门和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有效沟通,解释失信行为发生的客观原因以及企业自身的整改措施,以取得这些机构的认同。三是维持良好的公共关系,坦诚地与信用关系人进行沟通交流,打通进一步获取信用的渠道。四是信用记录或者信用等级恢复以后,要适当地进行宣传,让社会各界认识到企业良好的信用形象,重新回到正常的信用等级形象上。

  完善个人信用信息使用机制。金融机构应合理、人性化使用信用信息,对于不良信息,应该考虑其所占比重、程度轻重、影响大小、是否有非主观因素等,不应该不问缘由见不良信息便拒绝办理信贷业务。使得客户存在修复自身信用状况的机会与主观意愿。

  完善征信立法,建议制定《信用增进修复法》。建议针对个人信用修复的机构设置、业务界定、工作流程、责任义务等进行详细规定,并且对于征信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做出明确的政策指导。

  在经济下滑的宏观大背景下银行承担宏观调控的职能工具,在“信用增进”的同时,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经济增速换挡、经济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等带来的信用受损问题,希望建立新的金融生态,帮助市场主体进行“信用修复”也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这有助于市场经济法制化过程中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蔡律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