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管理人入会依据如下: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接受基金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会员。基金服务机构等其他机构可以加入协会成为会员;按照规定在协会登记的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基金管理人入会作用如下:
(一)获得证券期货业务投顾资格的前提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2016年7月18日实施)第十四条第八款“(八)符合提供投资建议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基金业协会,2016年10月21日发布)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拟聘请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拟聘请的第三方机构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已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或观察会员。”
(二)开展股转系统做市业务的条件之一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就启动私募机构做市业务试点答记者问》(股转公司,2016年9月14日发布)第二条“2.哪些私募机构可申请开展做市业务试点?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司制私募机构,可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试点:……七是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
(三)成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系统参与人的条件之一
《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后于2015年6月26日发布实施)第八条,“在报价系统开展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等活动的机构,应当注册成为报价系统参与人。申请注册成为参与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是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或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自律组织会员,或者报价系统认可的其他机构;……”
(四)是私募机构吸引投资者,或是申请资质、开展业务有效的资格背书
(五)享受协会提供的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服务
(六)享受各项针对会员的服务(如信息咨询、资格公示和查询业务等),接收最新讯息,与业内会员深入交流,参与相关自律规则的制定等
(七)成为会员的创投私募有可能享受股份限售期缩短的优惠,可以享受到会费减免等差异化会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