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民行公益诉讼工作的必要性


论加强民行公益诉讼工作的必要性

作者:陕西省延安市延长检察院 杨春龙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据统计部门不完全统计资料显示,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的流失大约为5000多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国有资产以每天近1亿元的速度严重流失,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威胁到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而由于立法的滞后,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却面临着一个诉讼主体严重缺位的现状,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国家名义参与公益诉讼活动,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已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一种势在必然的选择了,公益诉讼不是一个新鲜的词汇,但它也不是一个既定的法律概念。当人们开始思考“我们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我们实际上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我们应该在什么样的状态下生存”和“我们实际生活在什么样的状态之下”之间的差距,人们就会为了这种差距去争取、去奋斗。公益诉讼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一、公益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发展从1996年起,我国公益诉讼的脚步从未停止,原告们在法庭上却面临诸多尴尬,还历经了多次的立案请求被拒绝、上诉要求被驳回,因为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甚至是法条,详细地规定了这种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管辖的原则和办法、举证责任的分配、获得赔偿的处置等。甚至这种原告资格的获得都是一种探索和尝试,没有硬性的法律规定加以保障。

  二、加强民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检察机关的民行部门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当一个民事、行政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了国家的或者公共利益的损害,因他们不是直接侵犯特定的、个别的、某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往往无人享有诉权,即使法律赋予其起诉权,也常常因为与他们的自身个人私利无直接的关系而无人问津。如果赋予检察机关起诉权,就可以提起诉讼程序,使法院有权行使审判权,对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惩罚,保护公共利益。可见,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是必要的。

  检察机关是最合适的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近年来,河南省、江西省等检察机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可见,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是可行的。

  2、加强民行部门开展公益诉讼的途径①通过规范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如规定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环境污染案件,其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案件等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社会利益的代表提起公益诉讼。如果法律不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的话,这些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就不能很好地得到保护。

  ②通过与民政局、国土局、国资局、房产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寻找案源。深入这些国有财产流失严重的部门寻找案源,加强与环保局等相关行政部门的联系,借助他们的经验、技术和专业设备,掌握第一手资料,同时加强与本院自侦部门的联系,在他们的办案过程中,也可能隐藏着侵害公益利益案件的线索。总之,通过内联外合等各种措施,努力寻找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案源。

  ③通过法律宣传,使群众了解到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以提供更多的案件线索,共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④加强民事行政检察人才队伍的建设。在公益诉讼的法庭上,你面对的可能是行政机关,可能是能言善辩的律师,甚至是律师团队。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才是打胜仗的根本。

  在公益诉讼交相辉映的今天,面对法律缺乏相关可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的现实,有些地区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我们在强烈呼吁加强公益诉讼全面立法的同时,做一些创新的、切合实际的尝试,肩负起检察机关应负的社会责任,为国家挽回损失,通过我们的努力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