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分析,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求关系发挥作用是需要诸多前提条件的,因此,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供求关系的作用领域是相对有限的,根据前述的供求关系发挥作用所需要的限制条件,当前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只有那些适用于“逐利”机制发挥作用、市场经营主体能够通过生产要素的自由移动、产品价格可以实行自由竞争的市场化定价的商品,其价格的变动才能适用于供求关系的作用。
理论上而言,供求关系作用下的价格形成机制,其最大的受益者应该是消费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供求关系的作用,最终使市场平均收益率水平得以形成,而消费者可以根据供求均衡点所决定的价格,实现消费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能够由供求关系决定价格的行业,应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最终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资源配置效用的最大化,使消费者的消费效用达到最大化。为了有效地发挥市场经济条件下供求关系对于价格决定机制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前述的供求关系发挥作用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当前,在中国市场经济运行中,应着力于通过以下基础性制度建设,为尽快形成由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创造有利条件。具体言之,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通过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再造,将国有企业打造为从事市场化经营的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主体。如前所述,“逐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营的主要动力,在“逐利”机制作用下,市场经营主体在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机制影响下,根据市场的价格变化,独立地决定商品生产的增减以及行业的进入或退出。从中国国有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中国国有企业参照西方的经验,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上实现了与西方私营企业的完全接轨,但是,由于国有企业在股权性质上与西方私人企业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因此,目前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很难使国有企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经营,“逐利”机制在国有企业市场化经营中表现得并不明显。受此影响,在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国有企业还不是完全根据市场价格信号的变动而在“逐利”机制作用下,灵活地进行市场化经营,以此获取最大化的经营利润。在目前中国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置仍不科学,企业经营在很大程度还带有行政性决策的特征,这在很大程度使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能对市场供求关系做出明确的反映,国有企业不能及时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来决定商品生产的规模和行业的进出或退出。目前中国国有企业在经济总量中仍占有较高的比重,由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而导致的国有企业市场化经营程度不高的现状,已经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形成机制作用的发挥,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更有甚者,受目前中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设计不合理等因素影响,一些国有企业管理者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在国有企业生产经营中完全不按照市场规律经营国有企业,公然违背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供求关系所决定的价格形成机制,而通过采取“低卖高买”的方式,为个人摄取巨额的利益,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供求关系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作用的发挥。因此,在中国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为了有效地发挥供求关系在市场价格形成中的作用,就必需对于中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再次改革,将之打造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经营主体,从而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2.通过价格体制的改革,对于适用于“逐利”法则的商品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充分发挥供求规律对于价格形成机制的作用。目前在中国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除一部分商品价格实行了市场化定价之外,还有一部分适用于市场化经营的商品没有实行市场化定价,例如资源、能源等商品还执行计划价格。对于资源、能源等商品执行计划价格,一方面使这些商品的价格不能准确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由此使这些行业的生产不能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实现经营效率的最大化;另一方面,由于实行计划定价的资源和能源行业,处于国民经济产业链的上游行业,在价格传导机制作用下,分布于上游行业的资源、能源计划定价机制必然会对中、下游行业的市场化定价产生不利影响,从而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供求关系所作用的定价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从目前中国资源、能源实行计划价格的实际效果来看,由于在前期经济发展中,中国对于资源和能源实行了较低的计划价格,其一方面导致了中国国有资源的乱采、乱伐,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中国前期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的长盛不衰。在重化工业时代,由于资源和能源是构成工业产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资源、能源价格由计划价格改为市场化定价,将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中国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通过供求关系所作用的价格形成机制的有效调节,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最终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